(八篇)2024年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研讨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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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篇)2024年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研讨材料学习研讨发言材料篇一,共八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加强学习,

2、提高政治素养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七章五十二条的学习,我深刻感受到,条例强调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坚定政治立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实际工作中,我曾亲身目睹过一起由于政治纪律不严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一次项目合作中,由于对合作方政治背景的审查不严,最终导致项目陷入僵局,给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通过这次教训,我深刻认识到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行为准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管理人

3、员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行使权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听到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例。例如某子公司负责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进行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面临破产风险。条例既是规范管理者行为的准绳,又是维护企业利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命运和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三、强化责任担当,提升管理能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强调了责任担当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勇于担当责任,敢于直面困难和挑战,不断提

4、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条例强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不仅要对企业的发展负责,更要对员工和公众利益负责。这意味着,在决策时要审慎,在行动时要公正,在用人时要公开透明。条例还对我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在现代企业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以确保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四、加强自我约束,树立良好形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要求管理人员加强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条例详细列出了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同时也明确了各类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我将以条例为镜子,对照自

5、己的行为,不断修正和完善。我将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的品质,自觉接受监督,做到清正廉洁、公正执法;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自觉接受监督,赢得员工的信任和尊重,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同时,还要注重个人修养的提升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五、加强团队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强调了团队建设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注重团队建设和管理,营造积极向上、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带头学习并宣传条例,鼓励团队成员共同进步,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同时我还要注重培养团队成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国有企

6、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法规文件对于指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纪律处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应用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勇于担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注重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企业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交流发言稿篇二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

7、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踌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

8、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

9、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杳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法,需

10、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监管对象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11、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贵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所谓管理人员有别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质重于形式。管理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上至董事长,下至基层生产车间小组负责人,凡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人事管理制度来判定违法人员是否属于管理人员

12、。(2)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费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的人员工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处分条例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者全资公司(企业),而新公司法仅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另一方面,管理人员任职范围也包括经过

13、提名、推荐等程序在国家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处分条例的监督权来源于其本身的任免权,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均适用处分条例。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的说明,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

14、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因此,具体由哪一主体来实施处分,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具体的管理权限所属主体确定。对于有多层级管理机关、单位的,本文认为应当由直接管理部门享有处分决定权,但不能排除更上层级管理部门的权限,更上层级管理部门应当有权提级管理。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2)原处分决定单位在复核之后可以决定维持、撤销、变更处分决定;申诉机关在核查之后可以维持、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

15、新作出决定。(3)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4)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需要调整或者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5)撤销或者减轻处分,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6)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四)处分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处分条例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国有企业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一条规定,”本

16、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也即,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需要复核、申诉或者尚未结案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适用处分条例,通常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决定作出需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

17、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后者减轻给予处分。避免国有企业干部会因严格监管形成为官不为的想法。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根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要求及时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并恢复名誉。对其薪

18、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除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奠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又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

19、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卤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

20、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

21、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一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综合改革表率。但是处分条例的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建设。首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复核、申诉由任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机关、单位负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

22、人员的任免权限一直归属于上级企业或者国资委,国有企业层级较高的,可能归属于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不能直接决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独资股东除外),且董事和监事任免如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董事和监事产生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股东陵意干预子

23、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权益问题,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被要求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照处分条例规定,处分机关有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两者在处理程序上存在差异。行政管理权的强化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企业市场化运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新一轮深入改革过程中,应当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而非限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三)与司法体制的衔接在与司法权的衔接上,处分条例作了巧妙的安排

24、,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贵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也即处分条例规定了司法前置原则,要求行政处分要以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为准,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四、结语处分条例的出台补强了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

25、过程中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的短板,统一了国有企业处分规范,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又给予管理干部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和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避企免阻碍企业市场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心得体会交流发言材料篇三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己身。”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进程中,我们作为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命脉所在,其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关系着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福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像一把尺子,衡量着我们的行为是否合规;又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我们的工作是否符合标

26、准。“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历史上,因奢侈腐败而导致国家衰落的例子比比皆是。隋朝末年,隋炀帝杨广穷奢极欲,滥用民力,导致民不聊生,最终引发农民起义,隋朝灭亡。在现代社会,也有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丧失原则,违规操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例如,某国有企业的采购负责人,收受供应商贿赂,采购劣质原材料,影响了产品质量和企业声誉。“不受日廉,不污日洁。“我们要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的品质,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严格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在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的道路上,我们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27、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同时,要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准则,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让我们以廉洁为魂,以纪律为骨,为国有企业的发展铸就坚实的脊梁!谢谢大家!研讨交流发言提纲篇四依规而行,守护国企清风“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秉持这样的高尚品质,以清正廉洁的作风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为我们坚守这份“清气”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条例明确了行为的边界和红线,使我们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只有遵循这些规范,我们才能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中保持正确的方向,避免误入歧途。通过学习条例,我更加明白廉洁

28、自律的重要性。“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我们要抵御各种利益的诱惑,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不为私利所动,不为权势所屈,始终将企业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条例也促使我们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我们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以更好地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比如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在资产处置方面,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依规而行,就一定能够守护好国有企业的清风正气,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交流

29、研讨发言梃纲篇五“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首先要修身律己,学习并贯彻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回顾历史,我们看到许多因官员腐败而导致国家衰败的例子。如今,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某些管理人员在人事任免中任人唯亲,破坏了企业的人才选拔机制;有的在市场营销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我们要追求高尚的品德和操守,不为虚名浮利所动。要时刻牢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30、。”虽然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中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但只要我们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断创新管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就一定能够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让我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国有企业的繁荣发展不懈努力!谢谢大家!专题研讨交流材料篇六“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深入研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我对此有了更为深刻的体悟。这部条例如同一盏明灯,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指引了方向;又如同一把利剑,高悬于违法乱纪行为之上,时刻警示着我们要“三省吾身”,坚守正道。条例的出台,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具有“中流砥柱

31、”般的重要意义。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压舱石”,肩负着重大的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私欲膨胀、利令智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发展受阻,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形象。而条例恰如“定海神针”,通过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约束,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有助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他们“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使国有企业能够在健康、稳定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在研读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与要求是至关重要的。条例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界定“条分缕析”,对处分种类和程序的规定“一丝不苟”,涵盖了各个方面和环节

32、。从“徇私舞弊共贪污受贿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每一项违规行为都有清晰的认定标准;从“警告印记过到“降级”“撤职”“开除“,每一种处分方式都体现了“赏罚分明的原则。这要求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心中有戒心中有律”,将条例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不可抱有“掩耳盗铃”心存侥幸”的心理。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我们需要在企业管理中“多措并举”“有的放矢”。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循循善诱”“春风化雨”般的方式,使每一位管理人员都能充分理解条例的内涵和意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做到“明察秋毫”“防微杜渐”,及时发现和纠正

33、违规行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推动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应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将条例的精神融入到企业的“血液”之中,使其成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同时,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崇廉尚洁”的企业氛围,让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成为全体员工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通过对条例的研读,我深知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镜鉴”,时刻审视自己的行为,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做到“洁身自好”“奉公守法

34、”,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助力国有企业在新时代的征程中“乘风破浪扬帆远航”。研讨交流材料篇七近期,我认真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深入研读和思考,我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这部条例犹如一盏明灯,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指明了正确的行为方向,也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核心力量,他们的行为和决策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成果。因此,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他们的行为,对于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

35、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矩,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这些纪律和规矩既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他们必须坚守的底线。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始终保持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贲的态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政治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首要纪律。国有企业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能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

36、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主义和破坏行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规矩,不传播、不制造政治谣言,不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参与任何非法的政治活动。组织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重要纪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坚决执行组织决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管理。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的作用,不搞一言堂和个人专断。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不任人唯亲、不搞裙带关系。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袒护、不包庇违纪违法人员。廉洁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遵守

37、的关键纪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腐败行为。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宴请等。要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群众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纪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不脱离群众、不欺压群众,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要

38、认真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矛盾,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工作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重要纪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敷衍塞责、不推诿扯皮。要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要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决策失误和项目风险。要树立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积极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生活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必要纪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注重自身修养,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和道德品质。要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不

39、参与赌博、不吸毒、不嫖娼等违法违纪活动。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处理好家庭关系和工作关系,做到家庭和睦、工作顺利。要注重自身形象和言行举止,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通过对条例的深入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条例的内容和要求,提高他们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的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准则,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

40、理水平。我会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我将积极参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技术进步,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会加强与同事之间的沟通和协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精神。我会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能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我们的国有企业一定能够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它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他们的行为,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

41、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自觉遵守,以实际行动践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研讨发言材料篇八“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充分意识到该条例对于国有企业蓬勃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确立的重大意义和迫切需要。以下是我对此次学习的心得感悟。一、深刻领悟条例对国有企业发展的京要价值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坚实脊梁,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条例的颁布,为国有企业的有序管理和健康发展奠

42、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框架。一方面,它有力地约束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有力遏制了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出现,保障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符合国家利益和企业长远规划。例如,某些国有企业在重要项目运作、资源整合等环节,因个别管理人员违法乱纪、损公肥私,导致国有资产严重受损。条例的推行将对这类行为给予有力打击,从源头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条例有利于营造公正、透明、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认可度。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国有企业只有遵循法规经营,才能够获得市场和社会的信任,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二、精准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与要求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了明

43、确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方式和程序。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必须准确理解这些内容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行为有度。从违规违纪行为类别来看,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个层面。无论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还是在个人的日常生活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纪律规范。在处分方式上,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充分体现了纪律处分与法律制裁的紧密结合,形成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全面监督和严格约束。三、积极推动条例在企业管理中的有效实施为确保条例在国有企业中得到切实贯彻,需要我们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

44、,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经脸分享等活动,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深入理解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二是要强化内部监管,构建完善企业内部的审计、监察等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约束,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三是要严格贵任追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充分发挥条例的警示和威慑作用。四、持续促进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我们应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不断推进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一方面,要不断优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将条例的要求融入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形成科学合理、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法治文化、廉洁文化,促使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成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自觉行动和价值追求。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研讨,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法律素养,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坚信,在条例的有力保障下,国有企业一定能够在新时代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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