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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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第

2、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总则;(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四)公司党

3、组织;(七)监事会(监事);(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十一)附则。第六条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第七条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第八条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

4、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第九条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

5、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第十条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

6、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第十一条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酗寸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十二条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

7、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第十三条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十四条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第十五条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章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第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第十七

8、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

9、他情形。第二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二)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五)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

10、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第二十二条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出资人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第二十三条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相应期限,并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报送单位。第二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批准,由出资人机构按规定程序负责审签。第二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四章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第二十六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11、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B殳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

12、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第三十条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第三十一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出资人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向出资人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

13、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出资人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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