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违规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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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生违纪违规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使学生自觉遵守中学学生守则、中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培养品德高尚、胸襟宽广、身心健康、知识渊博、明理守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等,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属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和认

2、识,学校将给予下列五种处分:(I)通报批评(学生所犯错误无主观恶意动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2)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劝其退学或开除。第五条:学生违纪必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班主任、安全办和有关人员在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将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汇总至相关部门(年级组、保卫科)。经政教处研究确定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向全校公布。第六条:学生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理赔责任。第七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1)情节轻微,不是主要责任人;(2)主动

3、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检举揭发有功有立功表现者;(4)损坏公物,及时主动理赔损失者。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记过以上处罚:(1)违纪事件产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如参与打架);(2)认错态度不好者;(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4)嫁祸于他人者;(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者;(7)屡教不改者(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2天,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1)违反学校规定,不听教育劝阻,给校园学习发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者;(2)上课无故迟到或早

4、退,作业无故迟交或不交经多次教育不改者;(3)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内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4)把手机带进校园者;(5)涂抹、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6)不遵守学校集会纪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者;(7)破坏学校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8)在校图书馆、阅览室损坏图书或偷书者;在微机室浏览不健康网页或玩游戏者;(9)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10)在校园内打牌、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经教育劝阻不改者;(11)在教学楼和宿舍楼内打球、踢球,造成不良影响者;(12)未经允许,擅自带外

5、人进入学生公寓者;(13)在餐厅等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加塞、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14)经常性的不整理内务,私接电源者;(15)不按时就寝,串寝、串楼,在休息时间高谈阔论者;(16)个人衣着不文明,男生留长发,女生染怪异发型、穿高跟鞋、戴首饰者;(17)进出校园不文明,与保安发生冲突且不严重者。第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3-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1)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至20节者;(2)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者;(3)严重影响生活区和谐秩序,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4)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

6、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5)在寝室内使用学校明令禁止的大功率电器或其它违纪物品,给校园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者;(6)把手机带进校园并利用手机玩游戏、聊天、看电子书者,在校园内偷看不健康书籍或影像视频者;(7)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8)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9)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严重者;(10)在学校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11)在校园内谈情说爱,动作行为不符合学生身份,有损学校形象者;(12)攀爬围墙栅栏,触犯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者;(13)在寝室内私藏或随身携带管制器械(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双截棍、九节鞭等)被发现没收者;(14)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7、态度恶劣者;(15)已受到警告处分但再犯者。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68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1)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后果不严重者;(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3)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4)在校期间无故离校出走者;(5)有其它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者;(6)无礼顶撞,不尊敬任课教师、生活辅导教师或学校其他教职工者;(7)抽烟、饮酒首次者;(8)在校期间进入营业性网吧、游戏厅、酒吧、歌舞厅者;(9)在校内外偷盗者;(10)在学校无故旷课20节以上者。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

8、行为之一者,给予劝其退学、开除处分。(1)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游戏厅、酒吧、歌舞厅屡教不改者;(3)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者;(4)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5)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6)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者;(7)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且后果较严重者;(8)在校期间第一次吸烟经教育不改,第二次吸烟者。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警告、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据学生表现可考虑是否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组主任签署意见,报政教处,经通过后,给予撤销处分。第十四条: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学生受到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销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第十五条:未尽事项须经研究决定,本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室、政教处。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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