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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科学评价教师教学质量,有效地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提高教学效果主动性,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坚持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评价标准和操作程序,客观评价参评教师,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二)科学性、发展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科学严谨,加强过程评价,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三)多元化评价原则。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多维化、评价方法多样化,全面评价教师教学。第三条评价对象和范围(一)评价对象为承担普通本科教学任务的全体任课教师。(二)评价范围
2、包括为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第二章评价体系第四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学院评价、学校评价四部分组成。第五条教师自评主体为授课教师,参评教师按照学校设定的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自我评价指标(附件1)开展评价。第六条学生评价主体为修读被评价课程的本科生,参评学生按照学校设定的指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为学生评价得分的平均值。参加评价的学生数应大于等于修读总人数的80%,否则视为无效评价。第七条学院评价主体为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的领导、系(室)主任和督导等院级专家。评价采取随机随堂听课、查阅教学资料、组织学生座谈等方式,在全面了解课程授课基础上,专家依据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附件2
3、)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三人及以上评价方为有效,评价成绩为得分平均值。第八条学校评价主体为校级督学、校聘兼职督导等校级专家,评价采取随机随堂听课方式,专家依据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附件2)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三人及以上评价方为有效,评价成绩为得分平均值。第三章评价类别与评价结果第九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类别分为合格评价、优秀评价和常规评价。评价成绩加权计算,实行百分制。第十条合格评价:近三年新入职教师必须参加合格评价,合格评价总成绩=教师自评成绩X10%+学生评价均值X40%+学院评价均值X20%+学校评价均值义30虬评价总成绩大于等于80分方可获得申请优秀评价的资格。第十一条优秀评价:
4、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参评,参评教师近一学年所有课堂学生评价成绩不低于85分、且平均值不低于90分,教学单位推荐参评比例每学年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数的15%o优秀评价总成绩=教师自评成绩X10%+学生评价均值X40%+学院评价均值X20%+学校评价均值X30%,总成绩大于等于90分且学校评价均值大于等于90分为评价优秀。第十二条常规评价:学校根据教学质量常规监控需要,组织对教师进行随机听课并作出评价。第十三条参评教师有讲授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决定的错误观点、违背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转发错误言论,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迟到、早退、上课期间擅自离岗、接打
5、手机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等失范行为,或评价学年内因教学事故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者,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第四章评价组织与实施第十四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按学年组织、分学期实施,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合格评价、优秀评价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常规评价由学校和学院分别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参加合格评价、优秀评价的教师每学期初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汇总推荐教师及课程等信息,提交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教评教发中心”)o参加常规评价的教师根据校院两级监控需要确定。第十六条教评教发中心、各教学单位根据参加合格与优秀评价的教师专业分布分别确定学校、学院评价专家
6、人选,组织实施评价。教师自评、学生评价由教评教发中心负责组织,各教学单位协助。第十七条每学期末,教评教发中心汇总教师自我评价成绩、学生评价成绩、学院评价成绩和学校评价成绩,经学院核实后确定合格和优秀名单并进行公示,学年末优秀名单由学校审批后予以公布。第十八条每学年末,教评教发中心汇总、分析评价结果,撰写发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分析报告。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九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优秀将作为教师参加教学名师、模范教师(教书育人先进)、教学团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一流本科课程、学生最喜爱的教师、职称评定等申报或评选的必要条件或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低于80分的教师,学校组织其
7、参加新入职教师校本培训,所在教学单位对其进行重点帮扶和督导,教评教发中心负责跟踪该教师教学工作改进情况。若连续两次评价低于80分,则停止教学一学期,学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多次帮扶后仍存在问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处理结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学生处、团委、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未承担本学院课程的教师以及党政职能部门的双肩挑人员,其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号)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