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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校务公开,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利的工作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第二章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校长领导、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工会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
2、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下设的具体工作机构有: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和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具体职责是:(一)处理相关学校信息公开事宜;(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S)受理、处理和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A)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三章公开的范围第五条学校对符合下列
3、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S)反映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六条学校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二)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S)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四)学校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学生招生、考试与录取,学籍管理、学位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
4、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等;(A)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九)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十)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及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七条除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5、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以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第八条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S)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与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
6、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公开。第四章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第九条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学校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XX省教育厅或者教育部有关部门审定。第十条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办公室须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形成审查决议,并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信息
7、公开办公室也可以委托学校保密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保密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后,信息公开办公室召开内部工作会议,依据该审查意见、法律规定和其他情形,形成审查决议,并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第十一条学校通过校园网、简报、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媒体以及文件、年鉴、会议纪要等方式公开学校信息。第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在校内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电子屏幕等,公开学校信息。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会议、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第十三条学校和学校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开;学校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
8、众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学校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十六条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填写XX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
9、等方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第十七条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第十八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10、第十九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S)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六)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
11、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A)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第二十条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一条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
12、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二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和XX省教育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
13、施;(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四条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第二十五条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S)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