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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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无房教职工暂时住房困难,促进学校发展,根据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完善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周转住房包括教工单身宿舍、改变房及未出售的成套住宅。第三条周转住房主要用于临时缓解新来校教职工短期内的住房困难。第四条为确保周转房能够有效周转,周转房按照只租不售、有偿使用、房租优惠、限定租期、契约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第五条可申请租住周转房的对象为:20*年1月1日(含)后来校参加工作,在校内外没有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福利房等)的教职工。第二章租期和租金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

2、教职工承租周转房可享受租金优惠,优惠期限最长为五年。第七条每次签订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结束日期为签约日后第一个5月31日。合同到期后仍需承租周转房者,必须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向周转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周转房主管部门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申请者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的住房安排。第八条优惠租期累计不超过五年。期满后一般不予续租,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者,必须向周转房主管部门的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按届时市场价收取租金。第九条根据周转房所在地市场房屋租金标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经学校房屋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周转房月租金标准按照周转房所在地市场房屋租金标准的50%确定。如市场租金标准难以确

3、定时,学校直接按以下优惠租金标准执行:学3#楼14元/m2,家属区成套住宅15元/m2,柏儒苑盲间改变房(含家用电器及家具)30元/m2,西三旗成套住宅10元/m2,学6#楼集体公寓(两人间)每人月租金标准见下表:部位朝向建筑面积(门)每人月租金(元)备注东部南29.25180阳台4.5m2北29.25160无阳台中部南21.6160阳台4.12m2北18.0140无阳台第十条新承租的教工执行学校公布的租金标准;续租的教工执行的租金标准在上一年承租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租金由财务处直接从其工资中扣缴。第十一条水、电、气、卫生、保安、网络、电话及有线电视费由承租人自行交纳。第十二条租金收入

4、的80%纳入学校住房补贴基金,20%用于周转房的正常管理和维修。第三章管理第十三条凡承租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四条凡承租周转房的教职工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管合同是否到期,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1 .本人或配偶以购买或租赁等形式取得住房者;2 .房屋无故空闲(以群众举报经核实为准)三个月以上者;3 .调离、辞职、除名、开除,死亡者;4 .自费出国(境)留学,因公出国逾期未归者;5 .学校需要对承租租住的房屋进行维修和装修;6 .学校认定其它应退房的情况。第十六条如承租人员存在违章、违约用房,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取违约

5、金,并停发国家住房补贴。自发现承租人违章、违约之日起,违约金第一月按合同租金的2倍收取,第二个月按合同租金的3倍收取,逐月递增。违约金由财务处直接从工资中扣缴。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章、违约用房:1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退还周转房而不予退还的。2 .租赁合同到期后,因承租人原因不续签合同而继续使用的。3 .擅自占用住房(床位)的。4 .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床位)转让、转借、转租的。5 .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进行改变装修的。6 .在周转房内进行非法活动的。7 .违反教师周转房其它管理制度、违背租房合同的行为。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承租的周转房不核定为教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第十九条申请承租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住房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的,学校可终止合同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第二十条广大教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及房管部门反映、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及义务。第二十一条租金标准根据职工住房补贴、周转房所在地的市场租金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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