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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室与经济活动主管单位协商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预决算和有关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的社会审计。第四条审计室委托的
2、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在XX地区注册;(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资格;(三)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四)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五)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第五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委托审计的内容包括:(一)法定需要委托审计的事项;(二)经校领导批准需要进行委托审计的事项;(S)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工程项目的标底。第六条审计室实施委托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委托送审项目;(二)报请校主管领导审定;(S)经考察、招标确定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书或协议书;(四)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校审计室审核,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送
3、达送审单位;(五)检查、督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六)建立委托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管理。第七条审计资料的交接及协调:(一)审计资料由送审单位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整理后,依照程序送审计室或在审计室监督下直接交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资料交接必须填写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二)在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校内项目审计期间,审计室负责联系、协调事宜,指派专人配合审计。期间,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当:1.就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同审计室及校内相关部门进行沟通;2 .在基建工程审计中,现场勘查应在审计室人员陪同下进行;对量前须先向校审计室通报有关情况,待双方就有关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通过校审计室约见乙方;3 .工程审计结果经校审计室检查确认后再出具审计报告。第八条委托审计费率原则上以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相关工程项目成本或相关经济业务费用。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含产业单位、科技园、后勤集团)。第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