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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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组织机构第一条校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委会主任由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下设交通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以下简称交通办),负责日常工作;安委会的工作受所在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第二条各学院行政副院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第二章机动车的管理第三条校内登记并持有长期通行卡的车辆可以从正门进、出,也可以从西南门进、北门出;其他车辆只能从西南门进、北门出

2、;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车辆不得从北门逆行进入、从西南门逆行驶出。第四条学校公车需按规定进行年检,并接受海淀交通支队的检查。上路行驶的车辆要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配备灭火器材。严禁故障车上路行驶。第五条各单位使用公车组织大型活动外出,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保卫处登记备案。第七条外来施工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严格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第八条外来施工车辆需要占用校内主干道施工作业时,施工方必须事先向保卫处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下列要求施工:(一)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设施,并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二)夜间应在围挡上设置照明设备;(S)作业完毕后应当立即修复被毁坏的路面

3、,并将现场遗留物清除干净。第九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须按指定地点停放;禁止鸣笛、超速(最大时速为15kmh)行驶、急刹车和急转弯。第十条严禁在校内道路练车、修车、清洗车辆。第十一条校内道路人流高峰期或重大活动期间,保卫处可视情况组织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第十二条摩托车不得进入校园。第三章非机动车的管理第十三条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或车棚内,码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第四章其他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遮挡或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设施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第十六条任何车辆违反停车规定,保卫处将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处理措施。第十七条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保卫处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为严重者,保卫处将移交学生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处理;违法犯罪人员保卫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八条凡对校安委会处罚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向主管校领导提出申诉,主管校领导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一周内做出最后裁决。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院系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但不得与该规定冲突。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校安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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