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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及大学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民商法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院级督导从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含退休)中产生,由教研室推荐或本人自荐,经党政联席会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下一轮选聘工作于该轮聘期结束前两周启动。第三条院级督导聘期2年,可以连任,任期内督导有权提出辞聘或学院予以解聘。第四条设立院级教学督导组,由3-5人组成,因聘期内人员调整导致人数不足时应及时补足。第五条学院督导应履行如下职责:1.对学院本科和研究生课堂教学秩序、教学质量以及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等方面进行监督,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3门(其中本科不
2、少于10门,研究生不少于3门)课程,并填写课堂教学质量测评表。2 .对教研室、教学团队等基层教学组织运行情况特别是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提升学院教学和教研水平,每学期不少于1次。3 .对课程考试特别是命题、监考、阅卷、成绩管理等工作进行督查,对学院实习、毕业作品等教学事项进行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4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反馈督导工作情况,每学期不少于1次。5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学期工作计划,明确教学检查的内容,并将上一学期工作总结、各类工作记录反馈给学院和校教学督导委员会。6 .学院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任务。第六条学院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对督导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依据为督导履职情况及工作记录情况。考核合格后按照组长每月不超过1200元,成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标准发放工资津贴,每年共计发放10个月。退休督导专家经费从学院相关专项经费中支出。在职督导专家按照每月不超过10学时超课时量计算。第七条本细则自2022年11月起施行。第八条本细则由民商法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