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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本科生导师实施细则为适应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民商法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本科生导师主要职责是学业指导,同时兼顾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心理等方面指导。学业指导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选课学习指导: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对学生选课、选师、选时、选择专业方向以及学习方法等方面进行指导,当好学生的参谋。(2)课外学业指导:培养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精神,在学业竞赛、项目申报、专业实习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3)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为学生考研、出国留学、就业创业、法律
2、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4)班级文化建设指导:列席学生班会,参加学生集体活动,指导学生建设班级文化,提高班级学风和凝聚力。第二条本科生导师应与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采取集体指导、小组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每学期集体指导不少于两次,对学生的个别指导不少于一次,个别指导可采用小组指导方式。对有特殊学业需求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指导。上述工作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每学期末,应向学院提交工作总结。第三条学院每考核年度对导师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用述职方式进行,考核合格的计20个课时工作量,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立项或者奖励的可直接认定为优秀。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绩档案,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在当年评优评先,并不得在下一年度担任导师。第四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起施行。第五条本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