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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修订版)本标准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二级以上综 合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一、管理、科室及面积(一)管理。临床营养科须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科室。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包括营养门诊、营养诊断室、医 疗膳食配置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营养食堂内)及肠内营养配制室等。(三)面积。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总使用面积,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80 平方米,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60平方米,场所需满足工作需要。二、人员(一)临床营养医师应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并经临床营
2、养专 业培训合格。三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2人,二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1人,人数应 能满足工作需要。(二)临床营养护士应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护士,并经临床营养专 业培训合格。三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2人,二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1人,人数应 能满足工作需要。(三)临床营养技师应为经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培训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三 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2人,二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1人,人数应能满足工作需 要。(四)设置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人员除须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达到医疗 机构基本标准人员配备要求。(五)三级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相关卫生专业技术 资格;二级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
3、主治医师以上相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三、设备(一)营养门诊及营养诊断室:至少配备人体成分分析仪、身高体重秤、皮褶 厚度仪、握力计、血压计、玻璃纤维软尺、仿真食物模型等。(二)医疗膳食配置室:至少应分为食品库房、准备间、烹饪间、餐具清洗消 毒间及膳食分发间。至少配备食品加工、制作、冷藏、储存、运送的炊具及设备, 以及食物称重、称量器具。室内不得有明沟,符合卫生、防火要求。(三)肠内营养配制室:至少配备空气消毒净化机、微波炉、电磁炉、冰箱、 操作台、药品柜、蒸锅、清洗消毒设备、计量仪器及各种配制容器等。(四)信息化设备:至少配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应当配备与医疗机构 HIS. LIS等信息系统相链接
4、的临床营养诊疗系统。四、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原料档案、餐具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 卫生检查制度、科室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责任。贵州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修 订版)政策解读一、修订的必要性根据对贵州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试行)执行情况、跟踪评 价和督导调查,及各家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 2022年3月印发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2) 76 号),对贵州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试行)进行修订。二、修订的内容根据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
5、2022) 76号),结合 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对贵州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试行)进行修 订。修订内容为:适当减少营养科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总面积;明确规定技师人数; 调整临床营养科主任必备条件及肠内营养配制室设备;进一步明确规章制度等。详见下表:修订前修订后本标准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 科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二级以 上综合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 本标准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 行。一、管理、科室及面积(一)管理。临床营养科须在医院医 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科室。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 制备区,包括营养门诊、营养诊断 室、营养食堂(医疗膳食配制室)及 肠内
6、营养配制室等。(二)科室。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 制备区,包括营养门诊、营养诊断 室、医疗膳食配置室(可单独设置, 也可设置在营养食堂内)及肠内营养 配制室等。(三)面积。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 区总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三)面积。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 区总使用面积,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 80平方米,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60 平方米,场所需满足工作需要。二、人员(一)临床营养科医师应为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并经临床 营养相关专业培训合格。三级综合医 院至少配备2人,二级综合医院至少 配备1人。人数应能满足工作需要。(一)临床营养医师应为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并经临床营 养
7、专业培训合格。三级综合医院至少 配备2人,二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1 人,人数应能满足工作需要。(二)临床营养科护士应为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护士,并经临床 营养相关专业培训合格。三级综合医 院至少配备2人,二级综合医院至少 配备1人。人数应能满足工作需要。(二)临床营养护士应为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注册的执业护士,并经临床营 养专业培训合格。三级综合医院至少 配备2人,二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1 人,人数应能满足工作需要。(三)临床营养科技师应经临床营养 专业教育培训合格,技师与医师比例 应至少达到1:1。(三)临床营养技师应为经临床营养 专业教育或培训的营养专业技术人 员。三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2
8、人,二 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1人,人数应能 满足工作需要。(四)设置营养病房的医疗机构,人 员除须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达到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人员配备要求。(四)设置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 人员除须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达到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人员配备要求。(五)三级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 应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以上相关卫生 专业技术资格;二级综合医院临床营 养科主任应具有中级以上相关卫生专 业技术资格。(五)三级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 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相关卫生专业 技术资格;二级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 主任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相关卫生专 业技术资格。三、设备(一)营养门诊及营养诊断室。至少 配备人体成分
9、分析仪、身高体重秤、 皮褶厚度仪、握力计、血压计、玻璃 纤维软尺、仿真食物模型、营养分析 和评价软件等。(一)营养门诊及营养诊断室。至少 配备人体成分分析仪、身高体重秤、 皮褶厚度仪、握力计、血压计、玻璃 纤维软尺、仿真食物模型等。(二)医疗膳食配制室。至少应分为 食品库房、准备间、烹饪间、餐具清 洗消毒间及膳食分发间。至少配备食 品加工、制作、冷藏、储存、运送的 炊具及设备,以及食物称重、称量器(二)医疗膳食配置室。至少应分为 食品库房、准备间、烹饪间、餐具清 洗消毒间及膳食分发间。至少配备食 品加工、制作、冷藏、储存、运送的 炊具及设备,以及食物称重、称量器具。室内不得有明沟,符合卫生、防
10、 火要求。具。室内不得有明沟,符合卫生、防 火要求。(三)肠内营养配制室。至少配备净 化工作台、微波炉、电磁炉、冰箱、 操作台、药品柜、蒸锅、清洗消毒设 备、计量仪器及各种配制容器等。(三)肠内营养配制室。至少配备空 气消毒净化机、微波炉、电磁炉、冰 箱、操作台、药品柜、蒸锅、清洗消 毒设备、计量仪器及各种配制容器 等。(四)信息化设备。至少配备1台能 够上网的电脑,应当配备与医疗机构 HIS、LIS等信息系统相链接的临床营 养诊疗系统。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责 任制。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原 料档案、餐具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 度、卫生检查制度、科室管理等各项 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