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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村级组织财务收支行为,维护村级组织和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村民民主理财,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农村社区财务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保障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
2、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和享受公共服务。(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和村级组织运转,促进农村生产建谢口经济发展。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对村级组织的资产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并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培训会计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
3、、公示工作;各级组织、民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加强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推进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县级人民政府对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村级组织的财务活动,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对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村级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会计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
4、织领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村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独立开展财务管理活动。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应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重大财务事项包括:财务收支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大额财务收支事项,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借、贷款,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集体工程项目建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事项和转让、流转、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以及其他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四议两公开程序为:党组织委员会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
5、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程序为:党组织委员会提议、党支部W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议重大财务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涉及全体村民共同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近亲属回避原则,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直接审批本人及近亲属经办的支出、借款等事项,由本组织其他负责人审批。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
6、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出纳等),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级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出纳等),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报账员。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会计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会计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出纳负责现金、支票、证券、出纳印鉴管理,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簿等工作。报账员负责办理报账、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结算清算、协
7、助落实财务公开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应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割王或村民担任。会计人员、报账员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理事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会计人员、报账员。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0艮务工作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代理村级财务会计业务。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工作应当坚持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
8、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村级会计人员、业务人员的培训I、管理、监督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村级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对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审核和日常检查。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十二条村级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应重点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
9、。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应按照各项经费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村级组织应当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预计本年度财务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预算内容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性收入等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资源发包收入及村(组)办企上交收入,征占集体土地补偿、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收入,集体资产处置、利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活动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支出,以及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用于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经费、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等其他支出。村民委员会收入预算内容主要包括:村级组织运转
10、经费、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村党组织活动经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以及治安维稳、征地拆迁、卫生防疫等各项财政补助专项经费,集体经济补充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经费、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资金,救济帮扶、社会捐赠、利息等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必需的支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村务相关工作误工补贴,各项财政补助专项经费保障的工作开支,救济帮扶、社会捐赠支出等其他支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明确的经费支出范围和使用规定。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村党组织活动经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党内有关规
11、定。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和当年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详细说明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当年财务收支预算的具体内容。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后,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后,相应分别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且明确了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可据实审批入账
12、支出,无需再开展四议两公开程序;支出内容、金额轻微调整的,相应分别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村党组织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进行财务公开;支出内容、金额重大调整的,应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但未明确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其支出应当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执行。因不可抗力无法召开会议审议的支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召开会议审议并公开有关情况。第十六条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务机构要对村级组织财务预算编制或调整提供协助,负责指导预算执行,并编制决算报表。第十七条县级
13、农业农村、财政、组织、民政部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级组织财务预算编制、调整的程序、限额等指导意见,包括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办公费、会议费、误工补贴等支出限额标准和支出范围,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补充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经费、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等非经营管理支出的限额标准或支出比例。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财务预算编制、调整的程序、限额等,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级组织的财务收支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组织、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章收支管
14、理及收益分配第十八条村级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会计账簿统一核算。第十九条村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财务支出报账要取得发票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购买实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字。村民委员会财务支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一肩挑的村须同时由1名村两委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由村党组织书记、理事长、监事长联审联签,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的村须同时由1名理事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村级组织年度收支预算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报账支出金额超预算、
15、支出内容与预算不符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支出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的原始凭证,应予以扣留,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十条发生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支出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预算方案,已履行审批程序文书、村民民主议事决议书、施工合同、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等资料,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附上开展招标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方可支出。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有特殊规定的基建项目,按其规定支出。第二十一条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组织、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级组织大额资金支出监督办法,明确大额资金标准、监督流
16、程和审核时限等。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组织大额支出进行监督管理。村级组织的大额支出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其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过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议定支出预算等进行监督审核。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为上、发展优先、同股同权、底线红线原则,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使用方向等重点事项,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利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集体经
17、营项目所得的收益,对收益分配用途有规定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登记资产资源台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政府拨款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产是否登记入账,核实各种资产与账面登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编号、购置时间、类别、原值、折旧年限、净值、存放地点、资产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和承包费、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土地、水面、林地等资源台账应包括
18、数量、分布状况、利用情况等。债权债务台账应包括债权债务发生日期、金额、来源、用途等。其他资产及各类权证、经济合同、租赁协议等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也应建立相应的台账。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二十六条每个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分别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印鉴。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级组织银行账户由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代管,资金支取实行村级
19、组织和代理机构双印鉴监管,采用网银支付的由村级组织和代理机构分别管理录入和审核权限,确保农村集体资金安全。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一人全过程办理资金业务。第二十七条村级组织资金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第二十八条村级组织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信贷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奖励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分类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20、要指定专人负责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经营需要收取承兑汇票的,只能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入账;对银行承兑汇票逐笔登记台账,详细反映收支、到期变现等全过程。第三十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产权转移,以非货币的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要进行价值评估,不得擅自作价。第三十一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活动,应当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
21、,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资产经营活动,应当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应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做到账务清楚、股权明晰、程序合规。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农村
22、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确因经济发展需要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当地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以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各类组织名义,以本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任何个人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
23、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公告送达等合法送达方式送达,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第七章票证管理第三十八条村级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第三十九条对外支出发生时,应当取得国家税务、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合法票据等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凭证,注明原因并由收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
24、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专用票据适用于收取财政补助资金、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帮扶救济金、上级部门拨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获得的奖励、赔偿收入等资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不得使用村级组织专用票据。第四十一条村级组织的专用票据、支票等票据实行使用登记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专用票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专用票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第八章财务信息管理第四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3月31日
25、前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会计档案建溺口管理,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各种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第九章财务监督和绩效考核第四十六条村级组织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督
26、以及审计监督等。第四十七条村级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全面、真实、规范的财务公开资料,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财务支出联审联签程序审签后公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大利益的,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后公开。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当分别公开。县级农业农村、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村级组织财务公开办法,确定统一的公开时间、方式、内容、格式。村级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帮助、督促村民委员会
27、、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第四十八条村级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资源、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代表)会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应专项公开的事项包括: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投资经营、发包、租赁、出让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等。村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财务公开内容提出质疑,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经审核确实有误的应纠正后重新公开。村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依规逐级反映存在问题
28、,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开展财务清理整顿。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主动向有关机关提供证据和线索。第四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机构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和财务公开事项进行民主监督,负责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主动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协同协作。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接受基层
29、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第五十二条自治区将村级集体
30、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全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实绩专项考核范畴,考核结果作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分配的参考,确保有效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村干部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村干部绩效报酬和发展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分配的参考,对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四条自御寸、村民小组以及自猾寸、村民小组一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五十五条各县(市、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党委组织部、集体经济办备案。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农村20185号)同时废止。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党委组织部、集体经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