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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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属地政府或管委会):乙方(土地竞得单位):鉴证方:瑞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8)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0)53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用地基本情况宗地编号:;土地位置:东临,南临,西临,北临;土地用途:;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出让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准入产

2、业类别:O二、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根据瑞安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并每年对项目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核查。(二)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产业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合同所约定标准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三)甲方应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限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分别对工业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企业评优、土地使用权续期等管理服务参考依据。三、乙方权利和义务(一

3、)乙方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的项目建设,如需变更产业类别,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二)乙方同意项目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内开工和竣工,乙方须在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之日前分别向甲方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交的,视为乙方违约。(三)乙方应在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达产验收之日前向甲方申请达产验收,并承诺达到如下标准: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2、项目年亩均销售产值不低于一万元/亩;3、项目年亩均税收不低于万元/亩;4、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万元/吨标准煤;5、

4、项目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万元/吨;6、项目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不低于_%;7、项目容积率不低于o(四)乙方承诺,本宗地自达产验收年度次年起连续_灸年,每年亩均税收不低于一万元。关于亩均税收核定,按照方法进行核定,亩均销售产值参照执行。方法1: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达产验收时及今后连续年的年亩均税收按新公司达产后年税收除以本地块亩数认定。方法2:竞得土地后不成立新公司,达产验收时及今后连续若干年的年亩均税收按该企业所属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年税收减去在竞得本地块之前三年平均年税收(企业成立未满三年的,平均年税收按经营期内平均年税收确定),再除以本地块亩数认定。方法3:竞得土地后不成立新公司,

5、达产验收时及今后连续若干年的年亩均税收可按该企业所属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年税收除以包括本地块在内所有地块亩数认定。如果企业在本地块之外的生产用地(用房)有变化的,竟得本地块之前三年平均年税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予以调整。用地(用房)变化情况具体由乙方负责提供,由甲方负责调查核实。年税收:指企业每年税费入库数。“入库数”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五)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坨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宗地挂牌成交价款10%的标准合计一万元向甲方缴纳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

6、保函具体由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与银行接洽对接。履约保函按乙方履约情况予以退还、扣减或没收。甲方应在认定履约后10日内,退还履约保函。(六)乙方在达产验收通过之前取得的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乙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瑞安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优先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格结合剩余年期修正收购,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设备等其他投入由乙方自行处置。在达产验收通过之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乙方须将宗地投资建设受本合同约束情况如实告知其受让方,并保证本合同的主体从乙方变更为其受让方。(七)本宗地达产验收通过前不得出租;达产验收

7、通过后出租土地、厂房使用权的,本合同的履约责任主体仍为乙方,经甲方审核同意的承租方,如其在本宗地上产生的税收可独立核算的,该部分税收可纳入乙方合并计算亩均税收。()乙方发生股东股权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和投资内容变更时,应书面上报甲方批准,甲方未作出书面答熨同意变更的,乙方不得变更。(九)本宗地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的基本情况变动备案。乙方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按月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十)对于甲方核查或考核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要求

8、等指标达标情况,乙方应主动申请与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四、违约责任(一)乙方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同意延建而另行约定的日期开工建设、竣工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二)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提出达产验收申请或在约定时间内项目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给予乙方从应达标之日起为期二年的整改期由乙方予以整改,乙方应在二年的整改期内达到指标约定标准。如经整改后指标评价考核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履行相应违约责任后,各项

9、指标视同通过。(三)达产验收时,亩均税收达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照亩税差额乘以宗地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达产验收年度次年起,连续2年内,年亩均税收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均应按照亩税差额乘以宗地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整改期满后,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照亩均差额乘以宗地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项目年亩均销售产值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照每亩2_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照每亩2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项目单位排放增加值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照每亩2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项目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

10、应按照每亩2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六)乙方未按照约定产业类别或甲方同意的产业类别使用本宗地的,乙方应按照每亩坨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七)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六)项导致本合同的主体未能变更为其受让方的,则本合同项下不能通过达产验收的违约责任对乙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八)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合同自动终止。(九)乙方依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五、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六合同效力1、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鉴证方、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执一份。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鉴证方(盖章):代表人(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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