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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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财经纪律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校,从源头上防控滋生腐败,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财务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部门要配合财务处把本办法落到实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执行本办法负责。第二章全面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第三条学校党委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担当领导责任。党委班子成员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持之以恒坚持不解地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以及省委

2、十项规定。党委书记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严守财经纪律、廉洁从政治校的表率,要率先垂范并认真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慎重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财经事项,强化对资金、资产支配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使财经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财经管理工作。第四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全面承担学校财经工作领导责任。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即“三重一大”)、预算安排、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及信息公开工作。重视并切实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强化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加强国

3、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各级各部门巡视、监察、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注重结果运用。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财经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工作。第五条总会计师依照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和的相关规定,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学校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学校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等。对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三章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六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与经济管理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

4、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财经政策与财务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与监督。财务处长全面负责财务处内的各项工作。第七条规范财务管理决策机制。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财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讨论决定、拟定实施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时,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缜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专业咨询,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明晰经费投入的前期论证、执行过程的审核监督、事后的绩效评价等环节的责任边界。第八条按校内各管理层级,实

5、行校长、总会计师、财务处长、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级的财务管理责任制。加强对附属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管,并对其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除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设立财务机构外,其他所有院系和部门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一级财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按照大学二级学院与部门创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所属各二级学院及职能单位创收经费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我校财务管理工作,学院及党政部门经费使用实行院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学院院长、部门负责人

6、为本学院、部门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学院、部门经费使用负总责。学院、党政部门的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四章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第十条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大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一条构建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制衡机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权责对等的经济责任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设置机构和岗位权责。各类经济活动和行政事务按照流程执行,明确各项业务控制环节与相关责任。第十二条重视和加强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管理。对经济合同

7、实施归口管理,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经济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所有对内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制式合同除外)必须按照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经济活动方面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任何部门、单位非经学校法人授权,不得用本部门、单位行政章对内对外签订合同,否则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签署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负责。造成损失和影响学校声誉的,将对有关签署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行使追偿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严格加强基建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决策应执行“三重一大”程序,符合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校区建设规章制度汇编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基建程序办事,严格

8、执行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严格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基建负责人签字后,财务负责人会签),应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建财务应纳入高校事业会计核算体系。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及时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五章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考评第十四条预算管理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各项收入和支出都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强化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

9、、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各项收入。严禁用任何收入直接抵顶支出。第十五条经学校研究批准的预算,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确需调整、追加的,由责任单位提出调整、追加方案,由财务处审查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根据批复追加预算。第十六条加强预算支出的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严禁列支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把好资金使用、票据管理和支出审批关。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制度,规范结算方式。第十七条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开展事前、

10、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绩效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和省级重点专项的资金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做好专项资金使用自我评价工作。对绩效显著的项目,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是予以倾斜,对执行效率低、绩效较差或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酌情减少预算或不再安排预算,并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第六章规范收入和支出管理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部门、单位各种收入都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相应各项支出也纳入学校预算通盘考虑。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等行为。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的“账外账”或“小金库”。第十九条各种收费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各创收单位的收入必须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制

11、度,收费前必须报批。根据批准的项目、标准、范围等要求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超标准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必须使用税务部门或从财务处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自制或私自购买收费票据不得私自印制或购买发票收据,否则一律按“乱收费”处理。严禁委托其他单位收取以我校名义颁发文凭或培训等业务,绕开学校监管。第二十条严格支出管理,强化支出审核责任,确保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明确审批、审核、支付等环节的职责权限,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报销人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财务票据(各类发票、审批单等)真实反映

12、经济活动和公务消费的真实内容。审批人要严格审查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履行好管理与监督责任。严格禁止虚假票据套取经费、凑单据报销套取经费、因私消费票据报销套取经费。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第二十一条严控“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有关厉行节约的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第七章科研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13、。第二十三条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科研处作为科研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对课题经费的预算和经费支出审核、把关和监管责任,并配合财务、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以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审计处、监察处对科研经费使用实施审计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凡以大学名义或以大学教师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必须汇入大学财务处账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预算,

14、并按预算确定的经费结构、各项费用支出的比例、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第二十五条支付给商家或有关单位的费用,一律凭正规票据、按规定的报销程序和手续报销。购买物品等的票据必须标明具体物品名称或附有物品明细清单。购买设备和图书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销;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支付给合作方的外协费,凭对方单位出具的收据和合同复印件,经科研处和主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后按照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支付。第二十七条科研经费中有差旅费、支付劳务费等支出事项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科研经费财经法规和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购买与科研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

15、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现金;严禁报销包括办理购物卡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经费。第八章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扎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全校资产,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实现统一领导与归口管理的有机结合。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等各项规定。各部门应当结合学校年度预算和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各单位须严格按计划报请采购,凡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在资金已落实的情况下,按相关要求经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实施采购,否则学校财务部门将不予办理报销手续。第三

16、十条按照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能划分,严格按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分项目规避招标。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照有关法规实施监督。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二条加强学校资产收益管理。凡利用学校国有资产所获得的各种经营性收入,包括利用公有房

17、屋、土地、办公设施、实验设备、计算机房等资产的管理、服务、经营和租赁收入等均属于财政资金,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学校上缴省财政返回后再根据学校有关政策进行分配,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合法收益。第九章加强财务队伍和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提升财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学校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制定财务骨干人才培养培训方案。加强对财会队伍的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文化建设,打造一支业务精湛、视野开阔、作风过硬的财会队伍。第三十四条进一步加快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系统开发会计核算、财务监管、决策

18、支持、财务公开、接受监督的统一技术平台,加强学校内部信息系统之间的互通互联与信息共享。第十章强化财经纪律约束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定期对经费使用和报销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包括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受理群众的举报,对发现的违纪问题和案件线索及时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六条财务管理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列为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接受民主评议。第十一章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第三十七条实施“阳光财务”。严格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关于做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定期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19、第三十八条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处每年向学校及教代会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审计处每年对学校经费管理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以书面形式公布审计结果;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对自行采购项目包括专项购置和专项维修实行公开招标,在校园网上公布招标信息,公布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等信息;对专项购置和维修项目、与地方共建项目、省财政资金项目(包括非政府采购部分)、校管专项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验收前公示;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特困生补助发放等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在校园网及时公示;各类专项及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购置等信息;公务出国等情况应在校园网公开,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监督。确保学校各项信息的透明度。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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