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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评审质量,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导向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坚持标准、综合考核、突出业绩、公平公正的原贝!),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评审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第三条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坚持德才兼备,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完善科研评价导向,注重凭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教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将师德师风表现作
2、为职称评审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改革工作,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职改办”),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第五条成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学校成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受理投诉及举报。第
3、六条组建评审委员会学校根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意见,组建学院高校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相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七条组建专家评委库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按系列组建专家评委库。评委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国家规定评审委员会人数的3倍,一般每年更新一次。专家评委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能正确掌握和执行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
4、律。(四)具有较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参加评审工作。(五)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第八条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前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数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9名。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校职改办在每年职称评审前,按照相关要求从评委库中抽选产生。承担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承担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第九条年度评审
5、委员会职责和权限(一)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根据评审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及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二)评审委员会权限:按照评审职数,审定各学科评议组推荐的具有评审权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师高级评审委员会同时负责审议各学科评议组推荐的不具备评审权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对在校外通过自主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重新评审。评审委员会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第十条组建学科评议组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按学科群建立若干学科评议组,成员由相关学院(课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6、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评议组成员由校职改办在每次职称评审前,从评委库中抽选确定。第十一条学科评议组职责及权限(一)学科评议组职责:负责根据评审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及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二)学科评议组权限:负责评议、排序、审定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候选人。学科评议组在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第十二条组建教授会教授会设主任1人,原则上由各学院(课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学院(课部)全体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
7、评议。第三章评审职数和条件第十三条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现有岗位情况,对职数实行总量控制和调控管理,并依据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结合各学院、各职称系列现有高级比例统筹分配评审职数,并保证重点学科、加强薄弱学科、扶持新兴学科。第十四条校职改办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各系列评审条件,经广泛征求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学校未制定评审条件的系列按照省职改办规定的现行条件执行。第四章评审评议规则第十五条年度评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省或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年度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成
8、员人数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出席评审会议及未参加评审全过程的成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出席评审会议的成员不得代他人投票。第十六条教授会学术评议由主任负责主持,出席会议人数须超过本单位全体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数的二分之一,教授会方为有效。申报人向教授会报告自己的代表作、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与研究进展情况并答辩,教授会对参评人员做出评价并记名表决,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教授会须对通过者按得票数进行排名推荐。第十七条学科评议组评议会议由组长负责主持,可采取述职、答辩或成果展示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考评。学科评议组应
9、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报人进行表决,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学科评议组对通过者进行排名推荐,名次产生方式由学科评议组自行决定。第十八条年度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学科评议组推荐候选人进行表决,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每位成员表决的同意票数不得超过规定的评审职数,否则为废7JO第五章评审工作程序第十九条成立职评工作小组各学院(课部)根据学校年度工作部署成立职评工作小组并报校职改办备案。学院(课部)职评工作小组由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3-5人组成。职评工作小组负责传达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10、资格评审工作精神,组织本部门相关评审工作。第二十条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职评工作小组报名,并填写、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能反映本人资历、水平和能力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水平能力测试高校教师水平能力测试,以每学期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的教师课堂评价成绩为依据,职评工作小组计算近2年本教学单位所有教师的平均成绩,在本教学单位内进行排序,申报人排名在后10%的,不得申报高级职称。实验系列技术系列人员水平能力测试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测试。第二十二条审查及公示材料各职评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和科研等全面把关,组织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会同相关职能部
11、门审核确认。职评工作小组对本单位所有申报人材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材料推荐到教授会评议。第二十三条职能部门量化评分排名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和科研处根据申报人专业分文、理两个组,进行组内科研、教研和学生测评量化评分排序;人事处提供申报人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由校职改办统一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召开评审会议(一)召开教授会评议会议。教授会评议会议由各学院(课部)组织召开。教授会对通过评议的申报人按得票数排序后报校职改办。校职改办对申报材料复核后,将排序名单和申报材料提交到各学科评议组评议。(二)召开各学科评议组评议会议。学科评议组评议会议按校职改办统一部署召开。学科评议组
12、对通过评议的申报人排名推荐至学校评审委员会。(S)召开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由校职改办组织召开。校职改办公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第二十五条结果备案与申报对于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备案。对于不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职改办各评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发文办证对于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学校依据评审结果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办理任职资格证书。第六章评审工作纪律第二十七条申报人应按程序逐级申报评审,若有意见、建议或补充说明,可以书面形式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13、扰评审工作,对于严重干扰评审工作的,取消其年度评审资格。第二十八条申报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业绩材料。凡在申报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且在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个人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已通过评审的,宣布无效。第二十九条在申报、审核、评审等环节执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凡在审核材料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不得随意放宽评审标准以及做出其他妨碍评审公正的行为。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收申请人提
14、交的任何材料,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专家信息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凡有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委资格或停止工作人员相关工作,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一条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本人或近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申报评审的,其本人应该回避。一般不安排本人参加本次评审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本人参加评审工作的,则在评议本人或亲属的过程中予以回避,在计算投票结果时,该成员不计入统计基数。第三十二条评审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政策规定、违纪和不正之风的,个人可向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人事处反映。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