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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阳市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水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集约节约的原则,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的推进。实行
2、总量控制、盘活存量、用途管控,“谁节水,谁受益”,推动水资源使用从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向有偿取得、有偿使用转变。第四条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通过初始水权确认,具备相应工程和计量条件,依托水利部委托开发的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实现水权交易。第二章区域水权交易第五条区域水权交易在市域范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之间进行。以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指标,以及通过水权收储取得的区域水量指标为标的,可在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进行水量交易时,需先报市水利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交易。第七条开展
3、区域水权交易应采取平台交易形式,公告其转让、受让意向,寻求确定交易对象,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第八条交易双方以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格,或者进行协商定价或竞价,也可以直接协商定价。第九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后,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水权交易平台签署交易协议或合同,将协议或合同报南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在交易期限内,区域水权交易转让方转让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河湖水量分配指标,受让方实收水量不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河湖水量分配指标。第三章取水权交易第十一条取水权交易在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城镇公共供水户、乡村集中供水用户)之间进行。
4、第十二条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量指标以及通过水权收储取得的水量指标,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相应的水量。第十三条交易转让方应向其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节余水量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核定,征求当地水利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确认后方可进行交易。第十四条水权交易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双方签订协议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第十五条交易价格参照成本核算协商确定,由交易双方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
5、原则,综合考虑节水投资、计量监测设施费用等因素协商或竞价确定。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水权交易平台签署交易协议或合同。第十六条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变更手续。其中,取水权交易不超一年的无需办理变更手续,交易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延续交易,重新办理交易手续。不再延续交易的,水权归还转让方。第四章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第十七条已明确用水权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种植、节水改造和管理等节约的水量指标,在灌溉用水户或用水组织水权有效期和限额内,可向灌区内部其他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有偿转让相应的水量指标。第十八条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基层用水组织内部用水户之间可以通过村内
6、公告栏、灌区管理单位、用水者协会等发布供求信息。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时,同一区域或同一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用水户享有水权优先受让权。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收益全都归转让方所有。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应报灌区管理单位备案。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可通过水权交易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线上交易,也可直接进行自主交易。第十九条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基层用水组织之间水权交易,基层用水组织有转让水量意愿的,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灌区管理单位可以进行回购收储,征求灌区管理单位意见,统一进行交易。水行政部门对受让方用水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定。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灌区管理单位或者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
7、部门备案。交易可通过水权交易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线上交易。第二十条已明确用水权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向工业企业、供水企业等非灌溉用水户有偿转让灌源水量指标的,应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回购收储,并对受水方用水的真实性、合理性、用途进行核定,在水资源论证基础上,符合水量交易条件,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交易。交易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双方签订协议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水权交易平台签署交易协议或合同,并报南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交易价格原则上参照成本核算协商确定,由交易双方根据“补偿
8、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节水投资、计量监测设施费用、农民水权交易补助、交易成本等因素协商或竞价确定。第五章南水北调跨区域水权交易第二十二条南水北调跨区域水权交易应在南水北调区域市级人民政府或由政府授权的水利主管部门之间进行。第二十三条南水北调水权交易,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水利局负责对区域内县(市、区)富余指标收储,并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意见,进行统一交易。第二十四条南水北调水权交易由交易双方就水量交易的数量、期限、价格等进行协商,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第二十五条南水北调水权交易协议报省水利厅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将交易水量纳入受让方年度调度计划。通过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配套工程进行
9、履约。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应急引水工程联通南水北调水源、调蓄水库和已建配套水厂,确保水量交易的实现。第六章水权交易约束机制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可用水量,综合考虑国土空间格局、城市发展规模、产业布局等因素,合理配置本地区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七条南阳市水利局负责监督约束,转让方地下水压采量未达到地下水压采目标的,或者转让、受水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市水利局核减交易水量或责令停止水量交易,直至地下水压采达标、考核合格。第二十八条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确认用水权文件上载明
10、的用途取用水资源,未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二十九条转让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转让水权:(一)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取用水指标;(二)地表水超载地区的地表水取用水指标;(三)水资源用途变更可能对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四)转让地表水水权后需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的;(五)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明文规定不得转让的。第三十条受让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受让水权:(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二)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三)受让方相较转让方用水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四)未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
11、施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受让水权的或有悖于最严格水费源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平台交易规则和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通过交易平台交易水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平台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则提交水权交易申请材料。交易平台应当对水权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交易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其交易规则组织交易。不符合交易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禁止交易或者要求补充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公告水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在公告期内未达成交易、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经申请可延长15日。未提出延长申请的,公告到期终止。水权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12、)水权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单位名称、取水地点、拟交易水量、交易期限等:(二)交易竞价时间、地点;(三)受让方须具备的条件;(四)受让方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五)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第三十三条交易平台按照其交易规则组织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交易后,应当组织双方签订水权交易协议或合同,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受让方取水地点和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第三十四条水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公示水权交易成交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水权交易成交信息应当包括水权转让方、受让方、水源类型、交易水量、交易价格、交易期限等内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双方协商中止交易的,水
13、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第三十五条交易平台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布用水权交易行情等公开信息,不得发布或者串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陈述。第三十六条水权交易平台通过交易系统与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灌区信息化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互联互通,及时安全高效交换有关数据信息。第八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七条交易平台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警示用水权交易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防范化解交易风险。第三十八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为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
14、损。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第三十九条交易主体违反用水权交易有关规定、正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因不可抗力、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要求暂停的,交易平台可以采取暂停交易措施。负面影响、异常情况消除后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恢复的,交易平台应当及时恢复交易。不具备恢复条件的,交易平台可终止交易。交易平台采取暂停交易、恢复交易等措施的,应当予以公告。交易平台及交易双方不得随意暂停、终止交易。确有需求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交易暂停、恢复情况的,交易平台及时报告。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
15、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与水权交易平台有效衔接,保障水权交易安全、高效、规范开展。第四十一条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用水总量、取用水户取用水量、取水口计量设施、地下水开采等调查统计、建立台账,定期报送监管报告。第十章争议处置第四十二条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用水权交易纠纷的,可以采取自行协商解决、向交易平台提出调解申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四十三条交易平台与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用水权交易的纠纷的,可以采取自行协商解决、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