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的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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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末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的账务处理会计实操年末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该怎么处理?解答:期末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先要查明原因,是属于正常的盘亏,还是因为货物已经销售发出但是没有确认造成的?一、存货正常盘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二)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定额内

2、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借:管理费用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款)管理费用(责任赔款不足部分)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保险赔款不足部分)其他应收款一保险赔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三)存货盘亏的增值税处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无论是外购存货还是自制存货,其进项税额在抵扣了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存货损失的情况,就涉及到该损失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的判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

3、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何谓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给出了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也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本来此处的解释,实施细则已经说非常明确了,可是实务中经常还是有人把定额内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做进项税额转出。这真的是一个误区!对于小规模纳

4、税人、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或购入免税货物(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除外)的,由于并未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发生存货损失的,不管是正常还是非正常,都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同时,也不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因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中并无存货损失这样的条款。(四)存货盘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存货盘点发现的盘亏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办理。(1)及时在会计上进行资产损失确认处理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只有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才能在当年度申报税前扣除。因此,存货盘亏的,应及时通过企业内控程

5、序做出审批决定,以便及时在会计上做出损失处理。(2)税前扣除损失金额的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存货盘亏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提醒】财税200957号说的账面净值或成本,实际上是指计税基础,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

6、账面净值或成本,需要注意二者之间的税会差异。(3)应收收集并留档备查的证据材料存货损失类别、税前扣除额及证明材料要求,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整理归纳如表2-1:损失类别税前扣除嵌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企业自行断档缶作)微亏损失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哨偿后的余额1.存贷计税成本确定依据:2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崎修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3 .存货盘点表I4 .存货保管人对盘的情况说明.存货报废、殁损或变加损失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员任人赔偿后的余额1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侦、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铺货科83

7、.涉及应任人照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1.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IS以上.域M少当年应纳税所烈、增加“报o以E),应仃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货质中介机构出n的专项报告等.被盗损失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以及我任人就偿后的余额1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3 .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耻偿的.应有赔偿情廿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蛰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8、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4)存货损失的申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因此,对于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等在内的资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需要企业自行识别判断,然后自行申报扣除并留档备查相关证明材料,不再需要到税务局审批或备案。二、会计核算没有确认销售发出的实务中有些企业或有些会计人员,错误的以为只要没有开具发票

9、,会计核算就不确认收入,税务方面也不依法做纳税申报。这其中的蕴含的税务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从会计角度出发,货物只要已经发出了,脱离了本企业的控制,就应该在账面上体现出来,以确保会计核算的账实相符。在税务方面,企业与会计人员要正确理解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并不是所有的货物发出就马上产生了纳税义务,有些特殊规定对于货物发出并不一定就产生了纳税义务,企业可以在会计核算时正常的做货物发出甚至会计确认收入,而不需要申报纳税。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

10、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当然,企业需要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方面,是有差异的,千万不要把二者的规定相互混淆。如果货物在发出时,已经产生了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的,应及时按照税法确认应税销售额或收入。货物发出生产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及时没有开具销售发票,也应按照“无票收入申报增值税。(一)会计上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不管是否开具发票,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判断,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会计核算就应确认收入。1 .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

11、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说明: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产生,贷方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确认成本,减少库存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产成品等(二)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不管是否开具发票,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判断,不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会计核算就不确认收入,但是需要确认存货的发出。1 .销售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产成品等2 .如果商品发出时已经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不管是否开具发票还需要:借:应收账款-XX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说明:如果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不需要该步骤的会计分录。对于不满足会计确认收入标准的,可能企业所得税方面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因此需要注意二者之间的差异,做好当年以及后续年度的纳税调整,避免少缴税或重复多交税。企业年终关账前,对于库存的清理非常重要,既能确保财报的真实性,也能积极有效地预防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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