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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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完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和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第四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广大学生的表率。第五条学生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时时刻刻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

2、离群众,凌驾于学生之上。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第六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绩优良;(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四)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于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够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尊重他人,谦虚谨慎,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八)具有调查研究的能力和创

3、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九)具有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坏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正义感。第七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系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三)在任职期间有不及格课程或成绩警告者,在学期间有两门不及格课程或两次成绩警告者;(四)学习成绩属中游(全班前2/3以内)以下者;(五)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六)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七)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八)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在

4、学生中影响不良者;(九)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第八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主管部门;(二)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学生会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有关会议讨论,对确有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宣布除名并备案。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录用为学生干部:(一)有不及格课程或成绩警告者;(二)学习成绩属中游(全班前2/3以内)以下者;(三)有违纪行为,受系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第十条根据第七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学生会组织通过适

5、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第三章学生干部的产生第十一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贝1.在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采取组织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第十三条产生学生干部候选人之后,系级以上学生干部候选人须公示,其公示期为7-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若举报候选人存在不符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的情况,经核实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第十四条为了使更多的学生得到锻炼的机会,在班级学生干部中主要干部保持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其他班干部可以采取轮换制。第十五条学生干部可兼职,但兼职不能

6、超过两个职务。第十六条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学生干部须每年都改选或调整,改选或调整结束之后,将任职情况于一周内上报同级党团组织、学生工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系(专业、年级)、班级学生干部的改选或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8月期间,院级为每年的12-1月期间,校级为每年的3-4月期间。第十七条上一级学生组织应尽量提前物色、考核所需要的干部,上一级学生组织需要的干部下一级学生组织应予以支持。第四章学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考核第十八条各级别的学生干部都由同级学生处、团委或辅导员老师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第十九条应加强学生干部的理论学习,坚定学生干部的政治立场。理论学习主要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7、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加强理论学习,把学生干部努力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二十条校、院两级学生工作部门每年利用短学期和双休日要对学生干部进行正规的培训,培训采取校、院结合的办法,主要学生干部由校学生处、团委组织培训,其他学生干部由学院组织培训。第二十一条坚持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制度,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于78月份完成上学年度的考核(毕业年级学生干部考核于毕业前完成)。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各院自定)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评分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称职(6079分)、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级,其比例应控制在优秀20%左右,良好

8、30%左右。考核情况填入XX大学学生干部登记表,并载入学生个人档案。根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撤职的学生干部的具体情况也要填入此表。第二十三条学生干部考核应同评优、推荐入党、综合测评得分挂钩。考核未达到良好以上,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并原则上一年内不作为“推优”对象或发展为党员;考核为不称职的一律免职。第五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一)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二)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三)代表

9、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加强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沟通与联系,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对学校的重大决定有知情权;(四)对本级或上级学生工作部门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六)在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七)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八)按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应当享受的权利与待遇。第二十五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的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

10、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三)团结广大同学,热心服务,成为同学们的知心朋友;(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具有创新性的课外活动;(五)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六)努力提高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宣传鼓动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及口头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和能力;(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八)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一)校级学生干部:校学生会干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校级学生社团正(副)职干部、校广播台干部(部长以上);(二)院级学生干部:院学生会干部、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院级学生社团正(副)职干部、院广播站干部(部长以上);(三)系(专业、年级)级干部:系(专业、年级)团总支干部、系(专业、年级)学生会干部、系(专业、年级)学生党支部成员;(四)班级学生干部:团支部成员、班委会成员、党(团)小组长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校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XXXX年9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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