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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科普资源建设,建立健全本区科普基地认定、资助、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完善科普设施布局,提高科普服务能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科普基地,是指本区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科协)认定,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功能的场所。第三条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科协)负责区科普基地的认定、资助、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在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
2、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景、科学美空间、科普惠民共享基地等的认定推荐、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区科普基地支持经费在科技计划项目预算中安排,申报、立项、使用等按照成都市龙泉驿区新经济和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成经开新科发(202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管理体系、认定标准第五条区科普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以下类别:(一)科技场馆类,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天文馆等;(二)公共场所类,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
3、、休憩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三)教育科研类,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四)生产设施类,是指生产类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生产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展览馆等;(五)企业科技传播类,是指科技类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科技企业展览
4、馆等;第六条科技场馆类、公共场所类、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企业科技传播类等五类区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如下:(一)场地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可用于科普展教的场地;2 .可供公众参观以及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特色科普资源;3 .科普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有专人维护,保障措施完备。(二)开放接待能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每年向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国家对特定科普教育基地开放时间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2 .通过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科协)指定的渠道(科普服务平台、天府科技云、科普中国、科创中国、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等)以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科普特色、
5、开放时间、参观方式、收费情况、参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3 .在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三)具备稳定持续的科普经费投入,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开展,以及展教设备运行和更新。(四)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2人以上,建立5人以上稳定的科技志愿者队伍。(五)可以结合本单位特色,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能积极配合各级科技部门、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第三章申报、认定与资助第七条申报区科普基地的场馆设施地址须在本区行
6、政区域内。第八条区科普基地申报、认定与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评审类项目立项、后补助方式支持,申报和立项流程按照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对新申报认定的区科普基地,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科协)根据实际对运营单位授以“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科普基地”称号并挂牌,并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最高5万元建设资助。场馆设施地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但运营单位非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的,可申请区科普基地称号并挂牌,但不给予建设资助。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十条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科协)对区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该认定自行失效。符合认定标准的运营单位可以在认定到期后重新申报。第十一条区科普基地的
7、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科协)开展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一)在全国科普日、科普月、科技活动周、重大活动期间积极组织开展持续有效的主题性及常规性科普活动,积极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科普作品,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对外传播;(二)于每年6月中旬、11月底前向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科协)提交(半)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及参与重大科普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信息;(三)主动上报重大信息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人、联系人、地址、名称变更,影响场地设施正常开放的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未经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科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挂牌地点;(四)各科普基地应重视和加强人员队
8、伍建设,积极组织专兼职人员参加各级科普讲解大赛,科普工作者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其科普工作业绩、著作、论文和直接参与指导的科普竞赛成绩以及获得的科普奖励,可以作为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五)各科普基地应切实加强基地现场安全管理,并主动支持和参与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防治文化的宣传与培训,并结合本基地特色积极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对未按照本条规定配合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科协)有关工作的,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科协)可以视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者取消认定等处理。第十二条鼓励相关单位依托各类文化设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党群服务中心、驻区高校院所、中小学校、
9、重点企业的各类实验室、研究中心、科研教育实践基地等资源建设科普基地。鼓励各有关部门利用区科普基地资源开展科普活动,并为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和必要支持。鼓励区科普基地通过各种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协同发展,形成品牌效应。鼓励区科普基地发挥本区科技产业优势开展亮点活动、创新科普内容,形成龙泉特色。第十三条区科普基地对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且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第十四条区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科协)应当在有效期内取消对该运营单位的称号认定:(一)在申请认定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二)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三)宣传邪教、封
10、建迷信,进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四)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六)擅自将科普场所和设施改作他用,挪用科普经费的;(七)企业单位登记主体资格注销或者吊销的;(八)未能达到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或者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对因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取消称号认定的运营单位,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科协)追回违规行为发生当年以来区科普基地建设、运营全部资助资金,在被取消称号之日起5年内申报各级科普基地认定的,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科协)不予受理及推荐,同时按照市、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科协)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龙科协发(2022)6号)同时废止。附件2成都市龙泉驿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征集表(如内容较多,可另行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