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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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苏市监规(2022)10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江苏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

2、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考虑以下情况:(一)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三)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四)当事人的违法次数;(五)违法手段的恶劣程度;(六)涉案财物数量、价值;(七)违法所得的数额;(八)涉案产品的风险性;(九)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十一)当事人配合调查处理的情况;(十

3、二)其他因素。第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

4、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第七条在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警告、通报批评是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轻重程度介于两者之间。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5、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

6、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自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五)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及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六)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A)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七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第十三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

8、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内容进行梳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适时修订。第十五条当事人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列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列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同时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列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考虑案件所有情节,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违法情节明显轻微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六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9、第十七条案件调查取证时,办案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时,应当对办案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决定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改正。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施行以前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规定。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2019年12月2日公布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苏市监法(2019)260号)、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19)9号)同时废止。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全文下载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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