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全文、基准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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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限和裁量幅度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则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组成部

2、分,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规定,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配套使用,共同组成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一)当事人的年龄及精神、智力状况;(二)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三)当事人是否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四)当事人是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当事人是否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六)当事人是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七)违法行为性质是否轻微以及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咸轻处罚、从轻

3、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六个裁量阶次。第七条不予处罚,适用因法定原因,对特定的违法对象或者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不予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4、或者严加看管。第八条免予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可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责令停止销售。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5、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4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5 .根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情节特别轻微,或者初次违法、情节较轻,或者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查

6、处工作,或者主动改正的。决定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九条从轻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给予较轻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第十条减轻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

7、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揭发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8、的;(四)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第十四条从重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给予较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高的行政处罚幅度。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9、行为的;(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同一年度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五)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挪用、处置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六)伪造、隐匿、损坏、毁灭证据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项所涉行为已被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处罚

10、情节。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四)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内(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确定。第十八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

11、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二)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含上限值的30%)至上限值的7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70%)范围内确定;(三)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70%以上(含上限值的70%)至上限值范围内确定。第十九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市场监管部门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处罚。第二十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裁量决定。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

12、断法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行使处罚裁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鄂质监法联(2010)72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通知(鄂工商法(2016)14

13、2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修改并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鄂市监法规(2021)12号)同时废止。附件2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目录第一版块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版块公平竞争管理类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版块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类七、电子商务法第四版块广告监督管理类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九、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五版块消费者权益保护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一、湖北省消费者

14、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版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十四、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十五、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七版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十八、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版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二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版块计量监督管理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版块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版块知识产权保护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15、法第十二版块规范直销和禁止传销管理二十六、禁止传销条例二十七、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三版块价格监督管理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附件: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doc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Pdf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xsx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称裁量基准)o一、裁量基准制定背景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行政处罚裁量作出了规定。国

16、务院于2022年7月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10月8日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省司法厅于2022年12月6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提出了新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要求,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裁量基准。二、裁量基准起草过程文件完成起草后,经过反复修改,在外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向全

17、省系统征求意见。同时,经省局领导同意,组织省局系统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就裁量基准中的具体修改意见进行实地调研。在反复征求意见、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多轮修改完善,经报请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正式印发裁量基准。三、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裁量基准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组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共24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适用原则以及具体裁量因素,将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六个裁量阶次,并对六个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处罚罚款的幅度作出规

18、定,裁量规则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配套使用,共同构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实施的法律、法规分为13个版块,对413种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从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量化。对于违法行为的具体适用情形在裁量规则中作出统一规定,不再纳入标准的内容。各级局可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四、创新点一是“裁量规则+指导标准”相结合。根据裁量规则确定不同阶次对应的裁量条件,裁量标准中明确违法行为对应的不同裁量阶次,由此对应处罚不同幅度。二是衔接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加入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形,体现宽严相济。根据行政处罚法精神,将裁量基准与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相衔接,对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予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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