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现金管理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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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现金收付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完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现金是指存放在财务出纳处的现款或库存现金。第二条现金收入范围(一)部门和个人交回的预支差旅费结余款或备用金;(二)工资和学生贷款以及各种款项回收;(三)公费医疗自付款;(四)收取不能转账的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款和各种代收款项以及部门上缴款;(五)不足转账金额起点(1000元以下)的小额收入等。(六)用银行现金支票提取的款项。第三条现金使用范围(一)临时工工资,遗属补助和抚恤金;(二)奖金、课酬费、过节费、各种津贴、政府特贴和降温费;(三)学生奖、贷学金、

2、勤工助学金和困难补助;(四)加班补助、夜餐费、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支付不足转账金额起点(1000以下)的零星款项;(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四条库存现金应以日常零星开支的三天用量,即不超过6000元为限额。第五条一切现金收付必须要有凭有据。要严格审查现金收付款凭证,对于手续不完备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收付款项,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第六条实行“钱账分管、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收付和保管以及现金日记账登记工作,但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经管现金出纳工作,即“管钱不管账

3、,管账不管钱”相互牵制和监督。第七条加强现金收付的清点和复核制度,防止收付差错的发生。第八条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后,应在有关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的戳记及出纳人员名章或签字。第九条严格现金清查盘点制度。每天业务终了,出纳人员编制现金日报表,应将现金日记账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以保证账款相符,将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送存银行,如发生现金长余或短缺,应及时列账,并查明原因报请领导批准后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第十条加强现金管理的审查监督,严格贯彻执行现金出纳的有关规定。(一)不准挪用现金;(二)不准私人借用公款;(三)不准用白条顶替现金;(四)不准单位之间套换现金;(五)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六)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七)不准用本单位账户代其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八)不准私设小金库保留账外现金;(九)不准以任何票证代替现金。第十一条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出纳自身责任由出纳个人负责理赔。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对经办人或部门负责人给予必要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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