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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以及资产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三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加强资金和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
2、全、有效。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S)预算调整有无必须调整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批后执行;(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
3、欠或设置账外账等问题;(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S)是否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与学校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与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等违纪违规问题;(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
4、容:(一)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等问题;(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S)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四)固定资产购置及各类物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处置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
5、账账、账实是否相符;(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损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对各项负债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的方法。第十三条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采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