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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隔离制度1医疗保健机构机构发觉传染病时,应当与时实行下列限制措施: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粒中的肺炭疸和人懑染高致病性离流感,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隔离期依据医学检定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帮助医疗单位实行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觉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据病情实行必要的治疗和限制传播措施;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亲密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视察和实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2、对患方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复原工作:(一)鼠疫、霍乱;(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件.禽流感、麻疹、白日咳、臼喉、炭疽、流行性脑脊筋膜炎、猩红热、登革热、肺结核、淋病、梅毒;(三)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斑疹伤寒.3、对传染病人的隔离和医学视察的场所,必需有明显标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