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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推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学,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任命、聘任,受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督学管理。第二章聘任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
2、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第五条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督学按与学校数不低于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职督学的编制人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编制事项申请按程序报批。建立督学动态更替、补充和退出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为督学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督学培训、履职和考核情况等。第六条督学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教育督导工作;
3、(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三)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指导、评估、监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研究分析能力和信息技术运用能力;(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实绩突出,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科研单位工作的,应从事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六)身体健康且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兼职督学原则上应从符合条件的大中小学(幼儿园)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教师、教科研人员中聘用。根据工作实际,可从省、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规定聘任部分兼职督学;也可在退休
4、的干部、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比例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七条任命和聘任程序:(一)专职督学任命程序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执行。(二)兼职督学聘任程序:L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和教育督导工作实际,确定兼职督学聘任名额;2 .推荐单位根据兼职督学任职条件确定推荐人选,被推荐人填写督学申请表,由推荐单位公示后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3,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名单组织初审,并将审核结果报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4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兼职督学名单;5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拟聘兼职督学名单,公示期不
5、少于7个工作日;6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聘任,颁发聘书和督学证,聘任结果向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责权第八条督学受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教育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督导;(二)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三)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办学情况等实施督导;(四)对师生和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五)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六)在督导任务结束后,按照督导工作要求向本级政府教
6、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上报督导报告;(七)开展教育督导调研,对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提出建议,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政策文件;(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九条督学受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汇报或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二)查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三)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问、问卷调查等方式就督导有关事项开展调查;(四)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的督导建议。第四章管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级督学的
7、日常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第十一条督学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依法督导,严格执行督导工作程序及规定,落实各级教育督导工作纪律要求,认真履行督学职责,完成督导任务;(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并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及督导事项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三)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监督;(四)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五)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督导客观公正的,督学本人应当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回避;(六)除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安排,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以督学身份
8、参加教育督导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督学在开展教育督导活动中,存在以下不当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后,依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陕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予以问责。(-)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四)违反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第十三条,出现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客观公正情形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七)其他没
9、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第五章培训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学培训工作,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第十四条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应完成80学时的督导专业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时间累计应不少于40学时。督学培训学时计入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第六章考核第十五条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出台本级督学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工作。督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履行职责、参加培训和廉洁自律情况。第十六条对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实施分类考核。督学考核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采取
10、个人自评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督学考核形成书面意见后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立督学退出机制,负责督学解聘工作。解聘督学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并在教育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督学职责的;(二)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受到处分、刑事处罚的;(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因
11、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督学的。第十九条督学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因辞聘或解聘等造成的缺额,应按督学聘任程序及时补充。第七章保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保障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各级政府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督学工作时间计入本人工作量,作为其绩效工资发放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市、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