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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方法的通知云安监管,201214号各州(市)平安生产鉴警管理局,有关单位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方法经云南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实行V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看法(云政发,201015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开展全国冶金等
2、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看法(安委办.201118号)、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方法(安监总管四,20114号)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方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遵循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分类指导、全面推动的原则。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工贸行业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第五条本方法所称的评审单位是指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监管部门)考核确定、详细担当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
3、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确定;平安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由云南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平安监管局)确定,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第七条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实行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第八条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平安监管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州(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筒称州(市)平安监管局)审核公告。第九条企业是平安生产标准化建
4、设的主体,其主要负费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屈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第十条企业要从平安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平安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平安管理制度、教化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平安、隐患排查和治理、事大危急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建立完善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已制订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对于尚未制订评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原则上依据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冶金等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
5、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并参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箕次章申报与考评第十二条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有平安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平安生产行政许可。(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蛟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平安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平安事故。(三)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平安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I人。(四)申请三
6、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平安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平安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依据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依据本条款执行。第十三条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纳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oo分,评审标准如下: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第十四条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依据相关评定标准的要
7、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供应支持。(二)申请评审:企业依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平安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0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平安监管局同意后.向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认定的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州(市)平安监管局同意后,向省平安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县(市、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向所在地州(市)平安监管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要求的.由相应的平安监管部门通过随机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三
8、)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依据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送相应审核公告的平安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依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方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平安监管部门申请审核。(四)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平安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平安监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平安监管
9、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样式见附件4)。第十五条申报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应供应的资料:(一)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书面评审申请;(二)平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平安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供应);(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五)平安生产组织机构及平安管理人员名录;(六)主要设备、主要设施、特种设备一览表;(七)工厂平面布箔图;(八)重大危急源资料(无重大危急源.可不供应);(九)企业自评报告;(十)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十)评审须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评审单位依据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纳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人员询问、
10、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肯定比例进行抽查C第十七条企业取得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的实施状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刚好发觉和解决生产中的平安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平安生产水平。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应的平安监管部门。第十八条平安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单位资格有效期为3年。评审资格有效期满须要延期的.评审单位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省平安监管局的相关要求向省平安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省平安监管局对平安标准化评审单位业绩及其评审人员工作状况每年定期考核。第十九条省平安监管局依据统筹规
11、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平安标准化评审单位实行总量限制,申请二级、三级平安标准化评审资格的机构,应当依据省平安监管局的相关规定.于每年9月向省平安监管局提出申请。取得二级、三级平安标准化评审资格并实际从事评审工作1年以上的评审单位.方可增加标准化评审业务范围.须要增加标准化评审业务范围的,应当依据省平安监管局的相关规定于每年9月向省平安监管局提出申请。评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评审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省平安监管局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其次十条评审单位应严格依据相关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其次十一条平安
12、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值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向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评审单位依据评审程序复评合格后,依据本规定,换发证书、牌匾。其次十二条被撤销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州(市)平安监管局责令限期整改,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被撤销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第三章评审程序其次十三条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评审单位不得
13、自行或以平安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瞒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二)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实行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值手段获得利益:(四)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以挂靠等名义运用非本评审单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工作;(五)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洼法犯罪行为;(六)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养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精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七)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活动收费.必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依据相关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指导性收费标
14、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八)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刚好归档,妥当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九)仔细接受平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十)落实评审单位责任,主动服务于基层平安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退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主动献计献策。其次十四条评审单位应依据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一)评审单位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二)现场评审时,依据申请企业评审的评
15、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和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经省平安监管局备案,熟识评审企业主要生产工艺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当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纳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觉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三)评审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相关人员参与,由评审组长说明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确定评审安排及评审进度.简要介绍评审的程序和方法。(四)实施评审。评审人员依据评审安排和任务分工,实施现场评审
16、.获得客观证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和分值。(五)评审组内部会议。现场评审后,评审负责人应召开内部沟通会议,比照相关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评审.对给分点、扣分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评审证据进行汇总.形成一样的公正客观的评价和评分看法.并给出总体评价结论和等级举荐看法。(六)状况通报。在总结会议前,评审组长应事先向企业管理层简要通报评审状况。(七)评审末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有关人员参与,宣布评审结果,提出不符合项整改建议。(八)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应依据整改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复核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
17、字。其次十五条现场评审全部结束后,由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相应的平安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论原件、评审褥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内容包括:(一)评审组组长及成员姓名、资格;(二)评市日期;(三)申请企业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联系人;(四)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五)文件评审综述;(六)现场评审综述;(七)得分状况说明、扣分点、整改措施、骐证方式及综述;(八)现场评审结果和等级举荐看法;(九)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其次十六条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一次申诂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
18、单位依据申请数量状况报相应的平安监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箕次十七条一级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填写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件5),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备案;二、三级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填写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报省平安监管局备案.,第四章评审机构与人员管理其次十八条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二)具备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限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四)具有IO名以上通过省级以上平安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
19、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平安生产标准化等学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五)具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意评审工作须要的评审专家;(六)配备有负责平安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七)经省平安监管局考核合格.其次十九条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省平安监管局备案:(一)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6);(二)学历和专业技术实力证明(复印件);(三)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二)具有国家承认的高校以上(含高校)学历,且具有注册平安工程师、平安评
20、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熟识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驾驭相应的评审方法;(四)通过由省级以上平安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平安生产标准化等学问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一)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平安管理现场工作经哈.并经所在单位举荐确认;(三)具有国家承认的高校以上(含高校)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
21、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视察、分析和推断实力,能够帮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五)参与由省级以上平安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平安生产标准化等学问的培训;(六)取得评审单位颁发的聘书并在省平安监管局备案.第三十条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二)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三)仅参与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仔细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
22、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四)不擅自更改、简化评审程序及内容;(五)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平安评审单位从业或有意贬低、诋毁其他平安评审单位;(六)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隐私.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应依据“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行业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省平安监管局应做好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平安监管局,州(市)平安监管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应增加对评审单位现场评审工作的抽查频次。发觉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刚好提出哲停评审单位对该项目评
23、审工作的书面通知,并报省平安监管局备案。上一级平安监管部门应适时对下一级平安监管部门审核公告的考评结果组织抽枪.第三十三条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宣扬.营造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良好第围。第三十四条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建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地区和示范园区,并树立相应行业的典型企业,推动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三十五条各级平安鉴管部门应每月将平安生产标准化成果汇总后.报上一级平安监管部门。第三十六条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各皱平安监管部
24、门应当对本辖区范围内工贸企业平安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状况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惩罚:(一)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一)在申请、考评过程中存在欺瞒、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在达标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抽查发觉问题要求整改的;(四)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九条取得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和牌匾:(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不接受
25、检查、抽查的;(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平安事故的;(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10%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平安事故的;(五)发生具有垂大影响事故的;(六)平安监管部门在现场抽查时,发觉达标企业不符合相关考评标准要求的;(七)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平安事故.半年内需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八)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平安事故的,第四十条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赐予警告;情节严竣的,取消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惩罚(一)评审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审活动的;(一)评审结果与实际状况不符,或者评审工作中存在重
26、大疏漏的;(三)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开展企业现场评审的;(四)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隐私和商业隐私的;(五)以挂靠等名义运用非本评审单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工作的;(六)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的;(七)转包平安标准化评审项目的;(八)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九)拒绝、阻碍平安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适用于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所确定的工贸行业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评
27、审人员管理和省平安监管局确定的工贸行业平安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第四十三条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依据“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平安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贡献。第四十四条经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评审人员.可参与平安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亚评审工作;经省平安监管局确定的二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与平安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经省平安监管局确定的三级企业评审人员,只能参与平安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第四十五条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可担当平安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平安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单位可担当平安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平安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只能担当平安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平安监管局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