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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选举制度,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XX大学委员会下辖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包括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选举,是指选举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增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较多且情况特殊不易集中的,根据有关规定,
2、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新组建或调整的单位,一般应在一年内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第五条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前,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待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的各项筹备工作。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向学校党委呈报书面请示,由学校党委给予书面批复;支部委员会向所属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
3、会呈报书面请示,由所属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给予书面批复。请示的内容应包括: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大会的指导思想;大会的主要议程;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及正副书记的配备方案、选举办法和差额比例等。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还要包括: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及分配原则。第六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二章代表的选举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
4、,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第八条各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由上级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或分配。经学校党委批准召开的基层单位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名左右。第九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第十条经学校党委批准召开的基层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遵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分配的代表候选人数和有关要求,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提名,以党小组为单位充分酝酿,向所属党支部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二)各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小组的意见(不设党小组的以党支部为单位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对照代表条件,按不少于应选代表百分之二十的差额确定本支部代表候
5、选人初步人选,并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意见后,报上级党组织。(三)各支部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经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研究讨论,再进一步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原则同意后,预备人选即为代表候选人。(四)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选举结束后,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五)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各党支部代表产生的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经
6、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书记1名;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第十二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名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二)提名为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有一年以上的党龄。(三)凡距离退休时间不到一届任期的党员原则上不再提名为新一届委员
7、会委员候选人(离退休党总支除外)。第十三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第十四条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下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第十五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遵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所属各支部组织党员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百分之二十酝酿提名候选人建议名单(“两委”委员中除纪委书记外,一般不交叉)。(二)上届委员会根据各支部的提名情况,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总支部委员会委员
8、应选人数差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出候选人征求意见名单。(三)所属各支部组织党员对征求意见名单进行酝酿讨论,并再次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四)上届委员会根据各支部的再次提名情况进行研究,并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百分之二十正式向学校党委提出候选人名单。(五)召开党员大会的,候选人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并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候选人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并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
9、大会进行选举。第十六条基层组织设立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七条选出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报所属党委(党总支)批准,批准后由所属党委(党总支)报党委组织部备案;选出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选出的委员报学校纪委备案。选举结果报告一般应包括
10、以下内容:(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情况,包括开会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选举结果、当选的委员和书记、副书记获得的票数等。(二)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备案的委员会委员名单。(S)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书记、副书记名单。第十八条为保证党内选举的严肃性,在任期内应尽量保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稳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并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第二十条党员因下列情况不
11、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一)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二)出国半年以上的。(三)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工作调动、下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出的。(五)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第二十一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支部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
12、当选的委员主持。第二十二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任的答复。根据选举人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第二十三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代表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第二十五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
13、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二十六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二十七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第二十八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第二十九条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
14、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第三十条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主要程序:(一)召开大会前1.以支部为单位讨论审议工作报告,讨论大会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2.召开本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对工作报告讨论情况的汇报,研究提出说明或修改意见,听取对大会选举办法的讨论情况汇报,审议监票人、计票人名单。(二)大会程序1.宣布大会开始。唱国歌,上级党组织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致词,听取本届委员会(纪委)工作报告。2.清点到会党员人数
15、。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或代表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党员或代表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或代表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3.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4.宣布下届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7.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10.通过关于委员会(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奏国际歌,宣布大会结束。(三)大会结束后1.召开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委)第一次会议,选举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2.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基本情况和选举结果、要求审批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做好大会及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委)第一次会议的文件、资料归档工作。第五章监督和处分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和纪委负责监督实施。第三十二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党纪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XX大学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