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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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偿付实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看法稿第三稿)第一章总则3其次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4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9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13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17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20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22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25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25第十章流淌性风险管理26第十一章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评估26第十二章附则29附件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实力评估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提出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力的评估,并确定保险公司限制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笫二条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限制风险组成。固有风险是指保险

2、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偿付实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淌性风险。限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限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刚好识别和限制的偿付实力相关风险。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限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实力风险状况。限制风险及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最低资本进行计量,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风险综合评级进行评估。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实力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限制风险水平及相应的最低资本。第四条

3、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11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要求。第五条满意下列随意两个标准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规模保费超过5()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三)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不满意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及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为II类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依据监管须要调整保险公司所属类别。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规则要求,

4、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构建偿付实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实力。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第八条董事会对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担当最终责任。详细职责包括:(一)确定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风险偏好;(二)审批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政策;(三)持续关注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状况;(四)监督管理层对偿付实力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限制,审批绩效考核体系中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五)审批公司偿付实力报告;(六)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

5、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职责,详细职责包括:(一)审议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规划、策略;(二)审议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三)评估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风险,持续关注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其管理状况:(四)评估偿付实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五)审议重大偿付实力风险事务解决方案;(六)董事会支配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满意下列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属的保险子公司,可以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对风险管理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在集团层面统筹管理;(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在集团层面设置

6、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三)集团层面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实质上能够满意本规则要求。第十一条没有设置董事会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应由高级管理层履行董事会的风险管理职责并担当相应责任。第十二条II类保险公司可以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未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贲。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风险管理阅历的董事担当。第十四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偿付实力风险管理战略,实行风险偏好要求;(二)制定并组织执行偿付实力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配置方案;(四)组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

7、和应用。高级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年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公司偿付实力风险水平以及风险管理状况。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并将任命状况报告中国保监会。首席风险官不得同时负责与风险管理有利益冲突的工作。首席风险官应当参与或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了解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务、重要系统及重要业务流程,参与各项决策的风险评估及审批。笫十六条1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11,配备至少8名具有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法律或相关专业背景的风险管理人员,且至少5人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阅历。II类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公司实际状况确定是否设立独立的风险管

8、理部门。未设立独立风险管理部门的,应指定适当的部门牵头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该部门至少应有两名具有3年以上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法律或相关工作阅历的专业人员。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至少在省级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风险管理岗。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考核、薪酬由总公司统一管理。笫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由风险管理部门牵头风险管理工作,并明确风险管理、销售、承保、财会、精算、投资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作。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应当检查、评估一次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和运行效果,监督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笫二十条与偿付实力风

9、险管理体系运行或偿付实力风险管理事项相关的重大分歧或事项应当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解决。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机制等事项,以及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淌性风险的管理要求,并至少每年对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批阅和必要的更新。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制度清单和更新记录应留档备查。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制度中明确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方法,将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纳入对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增加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其中,I类保险公司风险

10、管理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相关指标的权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产品销售、产品管理等业务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20%;(二)在财会、投资、精算等职能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30%;(三)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60%;(四)其他与风险管理有关的职能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15%o保

11、险公司应当以本规则第十一章所规定的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的监管评分,作为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的重要衡量指标。11类保险公司可依据本条原则,并结合公司自身管理实际状况设置风险指标考核权重,但不得为零。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培训制度,至少符合以下要求:-)首席风险官和风险管理部门各负责人每年至少参与一次由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认可的风险管理相关培训;(二)保险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各级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的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培训。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实力风险偏好体系,明确公司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情愿并能够担当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运用各类有效的

12、风险管理工具,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公司经营管理流程中。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偿付实力风险偏好管理政策,明确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包括:(一)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采纳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并经董事会批准;(二)公司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确保将风险偏好体系融入公司经营决策中;(三)公司应当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并刚好监控和报告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的执行状况;(四)公司应每年对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和必要的更新,更新后的风险偏好应经过董事会的批准。笫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运用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管理各类固有风险。风险管理工具包

13、括但不限于:(一)全面预算;(二)资产负债管理;(三)资本规划与配置;(四)经济资本计量;(五)压力测试;(六)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岗位)应当对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确保其符合公司既定风险偏好。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在提交董事会审批之前,需经首席风险官签批。笫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制定业务规划与全面预算时,应当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分析不利情景下公司面临的重要风险及其影响,并相应调整业务规划与全面预算,相关分析底稿和调整方案应留档备查。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将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目标嵌入资产负债管理流程中,在资产负债管理支配、决策中考虑偿付实力因素。笫三十条保险公司

14、应当健全资产负债管理机制,建立资产负债管理重大事项审议制度,确保资产和负债的互动在风险偏好约束之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管理体系,依据公司将来发展战略,每年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并报中国保监会。第三十二条I类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实力监管框架下,结合自身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和风险偏好,运用经济资本等工具,协助评估公司资本足够状况。11类人身保险公司可依据公司实际须要,选择是否运用经济资本等计量工具。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实力监管规则第X号:压力测试,建立压力测试制度,明确压力测试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步骤、方法和结果的应用。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压力测试结果,分析偿

15、付实力风险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分析结果和实行的管理措施应留档备查。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满意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至少应当实现以下功能:(一)与业务、财务等相关系统对接,实现风险管理相关源数据的采集、加工,关键风险指标的计算、存储、查询、导出;(二)以关键风险指标为基础,满意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淌性风险的风险状况列示、分析和预警;(三)支持在系统中进行压力测试;(四)风险管理报表与报告的生成和传递,并留档备查;(五)风险管理信息在各级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汇总和共享,并能够依据不同访问权限区分风险信息列示的

16、内容。第三十六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符合时效性、精确性、一样性和完整性的要求。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并依据风险管理以及内部限制的改变做适当的调整。第三十八条激励保险公司聘请符合资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公开披露。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实力风险应急管理机制,明确重大突发风险事务的定义和分类、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应急预案内容、应急预案启动触发点、应急处置方法和措施、应急预案责任人以及应急事务报告等。保险公司应当对有必要进行应急演练的风险和处置环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据演练中发觉的问题改善相关制度,并将演练状况和总结留档备查。第四

17、章保险风险管理第四十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死亡率、疾病率、赔付率、退保率等假设的实际阅历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流程,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保险风险管理工作,明确风险管理、财会、精算、产品、核保、理赔、再保险等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分工。笫四十二条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当从产品开发、核保核赔、产品管理、打算金评估、再保险管理等环节管理保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各环节的保险风险管理制度;(二)确定保险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三)定期监测和计量保险风险;(四)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审批流程。再保险公司应当基于风险分类,对保险风险进行

18、管理。对于各类风险,应确定相关风险限额,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明确定价、核保理赔、打算金评估、风险管理等环节的责任人和审批流程。第四十三条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产品开发管理制度,设计开发恰当的保险责任,合理定价,限制保险风险。(一)应当在对消费者需求等方面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对新产品开发进行可行性分析;(二)应当在阅历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新产品进行合理定价;(三)应当对新产品开发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限制措施;(四)应当评估自身新产品的管理实力。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当形成产品开发和定价报告,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第四十四条再保险

19、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约管理制度,设计恰当的再保险合约及条款,合理定价,限制保险风险。(一)应当在市场需求调研的基础上,对再保险支配和合约条款进行分析;(二)应当在阅历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再保险合约进行合理定价;(三)应当对单个再保险合约和再保险合约聚积等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限制措施;(四)应当制定公司层面、险种层面、合约层面的保险风险敞口,对再保险合约风险进行管理。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核保核赔制度,限制保险风险。(一)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限制基本准则及有关规定,建立核保制度;(二)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中国保

20、监会保险公司内部限制基本准则及有关规定,建立核赔制度,加强对未决赔案的管理,精确评估未决赔款打算金。笫四十六条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当在产品管理环节加强在售产品管理,包括:(一)对当期规模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的销售状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对上市两年以内的新产品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评估;(二)对规模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其保费足够性进行评估,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其死亡率、疾病率、费用率、退保率等重要指标进行评估;(三)依据最新的阅历数据,进行保险风险阅历分析和趋势探讨,作为调整和改进产品定价的基

21、础。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当依据评估状况,刚好调整公司的产品结构,限制保险风险。第四十七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有效再保险合约管理,包括:(一)每季度对主要再保险合约的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二)至少每年度对主要再保险合约的保费足够性进行评估;(三)依据评估结果对再保险风险敞口进行调整,限制保险风险。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建立打算金评估程序和方法,精确评估未到期责任打算金和未决赔款打算金,并定期进行打算金足够性检验。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再保险管理制度,限制自留风险,包括:(一)明确再保险管理流程、再保险限额及审批权限等内容;(二)明确各险种最大自留额标

22、准,对超过最大自留额标准的险种,应当刚好进行再保险支配;(三)科学、合理支配巨灾再保险,建立巨灾累积风险管理评估机制,至少每年对公司巨灾累积风险数据、再保险支配效果进行一次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留档备查。再保险公司应当按上述标准,建立有效的转分保管理制度。笫五十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产品特点制定适当的定性和定量的保险风险监测标准,明确保险风险监测指标,建立保险风险监测报告机制。保险风险常规监测和内部报告至少每半年应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所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权益价格和商品价格等的不利变动而遭遇非预期损失的风险。第五十二条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权益价格

23、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第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一)制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与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与总体业务发展战略、资本实力和能够担当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样;(二)建立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依据业务困难程度及特性,确定限额种类和层级。保险公司应当为每类资产设定风险限额,并明确限额设定、调整、超限审批处理等方法;(三)制定市场风险内部限制流程,明确有关决策的审批、授权流程,确保重大投资和资产负债匹配等重大事项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四)依据不同投资资产和负债的特点,采纳情景分析、在险价值和压力测试等方法精确计量、持续监测公

24、司面临的市场风险;(五)制定各类市场风险事务定性和定量的监测标准,建立市场风险监测报告机制,市场风险常规监测至少应每月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六)通过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等方法,适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统筹管理。第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市场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明确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Xo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利率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一)分析公司受利率风险影响的资产和负债类别;(二)定期采纳久期、凸性、剩余期限等工具,综合运用情景分析、在险价值和压力测试等方法分析有关资产负债的利率敏感性和利率风险状况;(三)定期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进行分

25、析,在公司既定的利率风险限额内,依据缺口状况,运用利率风险管理工具,有效管理利率风险。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权益价格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一)建立权益资产投资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二)定期对宏观经济状况进行分析,刚好跟踪影响市场整体和权益资产的有关信息,分析权益资产可能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三)保险公司应当运用风险暴露、在险价值、波动率、敏感性指标等工具对权益价格风险进行计量,刚好分析、监控和处置权益价格风险;(四)权益资产组合应在单项资产、行业、地区分布等方面实现分散化管理,采纳定量分析指标,刚好分析、监控集中度风险;(五)定期对子公司、联

26、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权益风险进行评估。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一)建立房地产投资决策程序,重大投资决策应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二)刚好跟踪分析房地产所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宏观政策等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合理评估房地产价格风险;(三)合理限制房地产投资的规模及集中度,有效降低房地产价格风险。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境外资产价格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一)建立境外资产投资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二)按国家、地区对境外资产进行管理和监测;(三)对全球宏观经济、政治、军事等重大事务进行持续关注,对有关国家和

27、地区的主权评级持续跟踪,分析对境外资产所在国家和地区经济和市场可能的影响;(四)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综合评估境外资产价格风险的大小,并依据须要选取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及方式,如套期保值等进行风险对冲。第五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一)分币种进行分析、监测和管理;(二)采纳外汇风险暴露分析等方法,评估汇率变动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影响;(三)依据汇率风险的大小及特性,选取合适的工具进行汇率风险的对冲。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第六十条本规则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公司遭遇非预期损失的风险。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

28、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一)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二)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三)交易对手管理制度;(四)信用风险内部管理报告制度:(五)信用风险应急方案。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信用风险集中的部门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岗,履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职责。第六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体系,规范内部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流程以及外部信用评级的运用,合理运用信用评级结果。第六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公司依据总体风险偏好和业务特征,确定信用风险的总体限额,并明确限额设定、调整、超限审批等管理要求。第六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设定总体限额基础上,采纳恰当的方法对限额进行细分,包括

29、但不限于:(一)依据交易对手、发行方、担保机构等设定各级信用限额;(二)依据不同国家、地区设定各级信用限额;(三)依据行业分布设定各级信用限额。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资交易对手的资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一)建立交易对手库,跟踪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定期更新交易对手库,与库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经首席风险官审批;(二)明确各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三)I类保险公司应估算违约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参数,刚好计提资产减值;II类保险公司应依据有关信息,刚好计提资产减值:(四)分析并更新交易对手及相关投资资产的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结果。第六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再保险交易对手的资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30、(一)确定再保险交易对手的选择标准和方法;(二)建立再保险交易对手的资信预警机制,对再保险人的资信风险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三)建立再保险人应收款项的管理、催收制度,刚好计提资产减值;(四)对境外再保险交易对手的额外要求。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应收保费的管理制度,明确应收保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催收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内容。笫六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识别、计量和监控信用风险基础上,建立公司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报告机制。风险管理牵头部门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信用风险管理状况。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七十条本规则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务而导致干脆或间接

31、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第七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操作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按损失事务、业务条线、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和后果严峻程度等进行分类。第七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困难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主要内容包括:(一)操作风险的定义和表现;(二)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三)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与程序;(四)操作风险内部报告机制,包括报告的责任、路径、频率,以及对各部门的其他详细要求。第七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确风险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七

32、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操作风险的识别与分析:(一)应对可能出现操作风险的业务流程、人员、系统和外部事务等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例如销售误导、理赔欺诈、投资误操作、财务披露错误、洗钱、信息平安、系统故障等方面的操作风险;(二)应从风险影响程度、发生频率与限制效率等方面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三)在新业务、新产品上线,流程和体系有重大改变时,应刚好开展针对性的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操作风险的管理与防范:(一)完善销售、承保、理赔、再保险、资金运用、财务管理、案件管理等各业务条线的内部操作流程,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限制;(二)建立有

33、效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系统,将内部限制流程嵌入到信息系统中,定期对信息系统的适用性、平安性及牢靠性进行评估并不断完善;(三)加强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人员的管理,通过适当的职责分别、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并接立定期轮岗制度和培训制度;(四)建立操作风险损失事务库,依据不同分类维度对损失事务进行分析,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机制的改进方案;(五)风险管理牵头部门应协调操作风险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应用和维护关键风险指标库,监测可能造成损失的各项风险,并实行相应限制措施。相关部门应定期将监测结果反馈风险管理责任部门,进行整体分析与评估;(六)每年至少对操作风险

34、的管理状况和效果进行一次自评估,识别操作风险管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持续改进。第七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实力监管规则第X号:信息披露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的披露有关信息。笫七十七条风险管理牵头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操作风险的识别、分析、管理和防范状况。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第七十八条本规则所称战略风险,是指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改变,而导致战略与市场环境和公司实力不匹配的风险。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建立战略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程序,在充分考虑公司的市场环境、风险偏好、资本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战略规划。战略规划

35、中应包括对战略风险的分析。第八十条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牵头部门应当参与战略规划制定,并对规划方案进行独立性的风险评估。第八十一条风险管理牵头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战略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状况。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第八十二条本规则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务等缘由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偿付实力信息披露的管理,防范和刚好处置可能由此引发的声誉风险。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声誉风险的监测、分析和处置,刚好防范声誉风

36、险引发其他风险。第八十六条风险管理牵头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声誉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状况。第十章流淌性风险管理第八十七条本规则所称流淌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刚好获得足够资金或无法刚好以合理成本获得足够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笫八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实力监管规则第X号:流淌性风险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贲分工,建立流淌性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有效防范流淌性风险。第八十九条风险管理牵头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流淌性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状况。第十一章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评估第九十条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评估是指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实

37、力风险的管理实力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的限制风险水平的监管行为。笫九十一条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的制度健全性,即保险公司的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基础、环境、目标和工具等是否科学、全面、合规;(一)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的遵循有效性,即保险公司的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制度、机制是否得到持续的、有效的实施。笫九十二条各项风险管理要求的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的评估结果分为“完全符合”“大部分符合”“部分符合”和“不符合”四类。中国保监会依据四类评估结果赐予监管评分。第九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实力进行一次评估,于4月至10月之间组织实施。评估结束后一年之内,

38、若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实力发生重大改变,中国保监会可以进行重新评估。第九十四条中国保监会自行或托付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实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托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笫九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据须要采纳材料调阅、现场查验、问卷调查、质询谈话、穿行测试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实力进行评估。第九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实力进行评估时,涉及到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力的,应当抽取必要数量的分支机构进行符合性测试。笫九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实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对保险公司集中核算、托付投资、信息技术服务、销售、理赔等外包业务的受托方进行延长

39、评估,依据延长评估的结果综合确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实力O第九十八条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评估采纳百分制,评估标准见附件。第九十九条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束后,中国保监会向保险公司通报评估结果。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和量化风险最低资本计算限制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如下:M控刎K隆三QMC量化其中:检幽隙为限制风险最低资本;班曼岫蓝为量化风险最低资本总和;Q为风险因子,Q=-0.005S+0.4,S为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评估的得分。第一百。一条依据评估结果,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实力风险管理中的重大缺陷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可实行监管措施。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二条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规则,其风险管理职能由总公司或境外其他机构履行的,适用本规则第九十七条的延长评估原则,公司应当供应相关证据。笫一百C)三条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适用本规则。第一百。四条本规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说明和修订。第一百。五条本规则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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