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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会貂列食品数鼬用播驾勤法检则机f勾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就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承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和省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承检机构考核管理主要是对承检机构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任务合同书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
2、处理意见。第二章承检机构工作要求第三条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准确的原则。第四条承检机构应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所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建立、实施和保持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遵守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五条承检机构应设立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第六条承检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包含样品管理、培训管理、保密、回避等,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第七条承检机构每年应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将食品安全抽样检
3、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纪律等纳入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培训、考核应覆盖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关的全部岗位及工作人员。第八条承检机构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要求:(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二)应按照计划安排、合同约定及省局工作要求,均衡、保质保量完成抽样检验任务;(三)承担抽样任务时,应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抽样人员和设备,按规定支付样品购买费用,开展抽样工作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抽样信息;(四)应按规定及时交接样品,样品制备及存放应符合相关规定和包装标识的要求,备份样品应
4、按规定保存和处理,建立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常态化工作机制;(五)应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检验相关信息,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六)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检验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按规定时限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报;(七)应加强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应覆盖所承担检验任准确性的质量控制要求,并做好记录;务的项目、人员、场所、环境和设备设施,满足对有效性和(八)承检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有效,人员经授权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数据等操作应当有记
5、录。应实时开启具备审计追踪功能的仪器设备或系统;(九)其他合同约定的要求。第九条承检机构及其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提前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二)随意变更抽样样品信息;(三)调换样品;(四)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五)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六)未经任务委托方同意,分包或转包抽样检验任务;(七)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八)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九)在实施抽样检验期间,接受企业同一批次产品的委托检验,或明知该企业委托送检该批次样品,仍然实施该批次样品的监督抽检;(十)其他影响数据结果真实、客观、
6、准确、完整的行为。第十条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主动向任务委托方书面报告:(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三)与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互相从属、同属或控股等关系的;(四)不能按要求承担抽样检验工作的;(五)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情况。第十一条承检机构应当参加省局组织开展的检验能力评价、留样复核检验等工作,配合做好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二条省局每年对承担当年度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进行动态考核管理,根据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开展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对承检机构
7、抽样检验数据质量进行抽查;(二)对承检机构开展现场检查;(三)对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四)对承检机构开展检验能力评价;(五)对承检机构抽样检验质量指标进行评价,包括监督抽检不合格率、数据退修删除情况、初检结论推翻情况等;(六)其他情况,如对承检机构在任务执行过程中的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第十三条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依据数据抽查、留样复核检验、检验能力评价、现场检查、质量指标及其他等考核结果,确定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综合考核成绩评分从高到低分为A、B、C三档,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第十四条对履职尽责、表现突出的承检机构给予通报表扬:(一)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8、为A档的;(二)发现区域性、系统性、苗头性等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上报并被采纳的;(三)其他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省局在考核中发现承检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相关线索和证据移送、通报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执法稽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第十六条承检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期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一)出具不实检验报告;(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四)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五)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谎报、瞒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9、的;(七)抽样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八)存在拒绝、阻挠、逃避省局检查考核情况的;(九)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被暂停任务后现场验收检查仍不通过的;(十一)其他需要终止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第十七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1-3个月,取消其四分之一合同任务量,剩余任务量不足合同任务量四分之一的,取消合同期内全部任务:(一)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二)未经书面申请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三)因自身原因造成备
10、份样品丢失、损毁或不足,致使复检机构不予复检的;(四)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的;(五)因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六)应主动报告但未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被投诉举报并有实的;(七)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杳的;(A)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送检验结论等抽样检验信息的;(九)其他需要整改或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第十八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形严重的,可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1-3个月,并约谈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一)未通过检验能力评价补考的,或逾期未申请检验能力评价补考的;(二)留样复核检验加测结论为不通过的
11、,或逾期未申请留样复核检验加测的;(三)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直、检验能力评价、留样复核检验、质量指标考核但存在问题,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提交的整改报告未通过省局审核的;(四)通过国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错误较多的;或因自身原因造成当年度抽样检验数据退回修改或删除较多的;(五)因自身原因,累计造成2批次检验结论被推翻或报告无效的;(六)其他未按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情形。第十九条承检机构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所列多种三的,暂停委托担食品安飙样检验任务的时间应累tn十算。承检机构因同一问题,再次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时,暂停时间应加倍计算。第二十条承检机
12、构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所列情形的,对已经下达的抽样检验任务,包括承检机构已经抽样但尚未开展检验的,任务委托方可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时限等情况,重新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承检机构承担。第五章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承检机构整改:(一)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承检机构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省局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核。(二)被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在暂停期限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书面申请恢复任务,提交整改报告和现场验收检查申请。省局根据暂南王务的原因,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安排现场验收检查、检验能力评价或留样复核检验等,审核通过后恢复其承检任务。第二十二条承检机
13、构被暂停、恢复以及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省局在下达处理结果的同时,抄送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承检机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Ho第二十三条省局对承检机构建立机构档案,机构档案记录作为今后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机构档案内容包括:(一)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二)现场检查、留样复核、检验能力评价、数据抽查、不合格率、影响结论的数据退回和修改、初检结论推翻情况等;(三)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等不诚信情况;(四)未经允许擅自转包检验任务或分包检验项目的情况;(五)因自身原因造成备份样品丢失、损毁或不足,致使复检机构不予复检的情况;(六)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
14、具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的情况;(七)因自身原因,造成检验结论、报告无效或被企业提出异议,且异议被省局接纳的情况;(八)其他需要记入机构档案的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市(州)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承担省局转移支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地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 1制定目的为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
15、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承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以及省局延伸检查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省局转移支付、市县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进行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可参考本细则执行。1.3 职贵划分1.1 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1.2 2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办公室(以下称考核办)负责年度
16、综合考核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2 .工作要求考核办汇总当年度各承检机构数据抽查、检验能力评价、留样复核检验、现场检查、质量指标(包括不合格率、数据退修情况、初检结论推翻情况)等单项考核结果,对各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并报省局。3 .工作程序3.1 考核办汇总各单项考核结果,包括数据抽查、检验能力评价、留样复核检验、现场检查、质量指标(不合格率、数据退修情况、结论推翻情况及其他)等,并发送给各市(州)局进行核对,市(州)局如有异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3.2 考核办按各单项考核结果权重换算分值,形成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
17、作。4 .结果评价4.1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考核办对各承检机构的各项考核结果科学设置权重、分值和综合评价方式(见附件).4.2 综合评价结果根据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分为A、B和C三档,综合评分排名前5名为A档,后3名为C档,其余为B档。43考核办对综合评价结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报告并报送省局。5 .结果处理5.1 向各市(州)局通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5.2 对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C档的承检机构,按本办法处理。附件: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表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表类型考核方式权重计分方式基础项数据抽查35%满分为100分。数据抽查按照月度、季度、半
18、年度以及年度开展,年终记录总成绩。根据问题率进行打分,按照权重计入总分。检验能力评价25%满分为100分。成绩合格为100分,补考通过为50分,补考未通过为。分。按照权重计入总分。留样复核检验25%满分为100分。成绩合格为100分,每项次留样复核检验补测通过扣15分,补考未通过扣30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0分。按照权重计入总分。质量-指标15%不合格率5%满分为100分。与本年度全国平均不合格率比较,高于得满分,低于不得分。结论推翻5%满分为100分。全年未出现结论推翻情况为100分,出现结论推翻1次为50分,2次及以上为0分。按照权重计入总分。数据退修3%满分为I(X)分。全年未出现影响结
19、论的数据退修为100分,出现影响结论的数据退修1次为50分,2次及以上为。分。按照权重计入总分。他合素其综因2%满分为100分。未出现影响数据质量的其他行为为100分。出现影响数据质量的其他行为(如被上级监管部门通报等)为。分,按照权重计入总分。扣分项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通过的,综合评价总分扣除15分。加项食品抽检检测、风险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示范性经验做法等;任务执行过程中服务满意度评价优秀等。(综合考评成绩酌情加1-5分)发现区域性、系统性、苗头性等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上报并被省局采纳的;食品抽检监测有突出成效做法,被省局采纳的;任务执行过程中配合、服务表现优秀,被省局认可的。湖北
20、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检验检测m监督1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承担中央财聒掇支付、省本级食品安领带佥验他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以及省局延伸检三1构的炀检查工作,市(州)市场监督徵黠B门对承担省局本辖支付、市县级食品安领阐剑剑镑的谕佥机礴询阚查!作腾!W亍。13职责划分13.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承检机构现
21、场检查工作的统筹管理。1.3.2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负责现场检直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人员和方式、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汇总、分析、通报、跟踪整改验收等。2 .工作要求2.1 检查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抽检委托任务合同书等相关文件。2.2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抽查和飞行检查,必要时可联合认可检测、执法稽查等部门共同开展。常规抽查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开展;飞行检查以问题为导向,主要针对存在被投诉或举报、数据系统性异常、不合格率或风险发现率低、初检结论被推翻、留样复核检验和检验能力评价未通
22、过、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等情况的承检机构。2.3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抽检任务实施情况、检验能力、结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内部质量控制情况、结果信息上报情况、样品管理及再利用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等。2.4 检查人员考核办根据相关要求从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专家库中随机选派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其中组长1人,组员不少于2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成员应当具备丰富的食品检验机构管理经验,熟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考核办人员可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负责沟通协调工作。3 .检查程序3.1 检查前准备3.1.1 现场检查工作前,
23、由考核办确定检杳组组长和检杳组成员,组建检查组。3.1.2 考核办负责准备现场检查所需的表格、文件等。3.1.3 考核办一般提前一日告知被检查的承检机构及其属地监管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指派1-2名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3.2 现场检杳程序3.2.1 现场检查开始前,检查组组长应明确检查组成员工作分工、检查重点等。3.2.2 检查组应向承检机构出示现场检查告知书(附件1),说明现场检查程序、安排、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附件2),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及其他需配合事项。检查组成员应现场签署承诺书(附件3)。3.2.3 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应按照要求,对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4)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
24、全面检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逐项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评定。3.2.4 现场检查可采取抽查原始记录、查阅文件资料、现场问询等方式,可复制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电子数据等进行现场取证。3.2.5 检查组应研究检查情况,留存相关证据,汇总分析检查发现的问题,并与被检查的承检机构进行沟通,填写承检机构现场检查问题清单(附件5)。3.2.6 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向属地观察员、承检机构现场反馈检查情况,要求承检机构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问题清单上签字、盖章。承检机构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查组应在承检机构现场检杳问题清单上注明。承检机构拒绝、阻挠、逃避现场检有的,检直组应及时向考核办报送相关情况。3.2.7
25、 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撰写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报告(附件6),如实报告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证据材料、检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按时报送考核办。4 .结果评价4.1 现场检查采用综合评分法判定检查结果。满分为100分,得分270分的,现场检查结果为通过;得分70分,现场检查结果为不通过。4.2 考核办及时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考核报告,并报送省局。5 .整改要求5.1 依据现场检查情况,能当场整改的,检查组和属地观察员应共同督促承检机构进行现场整改;无法现场整改的,检查组应明确整改、验收的时限和要求,承检机构应组织整改并在时限要求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5.2 属地监管部
26、门收到承检机构整改报告后,及时组织监管、技术人员对整改情况确认,必要时赴现场进行整改验收,对照整改清单逐一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办报送验收报告。遇特殊情况,承检机构可向考核办申请延期整改。6 .结果处理现场检查结论不通过、整改验收不通过的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附件:1.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告知书2 .检查组成员现场检有纪律要求3 .检查组成员现场检查承诺书4 .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5 .承检机构现场检杳问题清单6 .承检机构现场检杳工作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办公室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告知书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现委派等同志于年_月_
27、日对你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检有组成员名单如下:检查组姓名电话组长组员组员观察员(监管人员)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办公室年月曰检查组成员现场检查纪律要求现场检直人员对承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准由被检查机构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二、不准使用被检查机构的交通工具,不准使用被检查机构其他办公条件办理与检置工作无关的事项。三、不准参加被检查机构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五、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六、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七、不准泄露或利用现场检
28、查结果信息、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八、不准向被检杳机构提出任何与检直工作无关的要求。现场检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承检机构可直接向考核办反映。考核办监督电话:027-87707458(以上纪律要求由检查组组长现场宣读)检查组成员现场检查承诺书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文明礼貌。二、遵守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三、认真执行现场检查安排。四、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公正评价。五、未在被检查的承检机构兼职或担任顾问。六、与被检查的承检机构有利益关系的,主动申明并回避。七、除需提交的证据资料外,不索取其他资料。八、未经允许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检查
29、工作相关信息。九、检查期间按照规定标准食宿,不携亲带友。检查组成员:日期: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被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序号检亘项目检直内容项目类别问题发现与描述承检机构现场检查问题清单检查组签字:观察员签字: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佥机构盖章:说明:1、表中空间不足,可附页.2、此表一式三份,省局考核办、碘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各执T分,复印件无效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报告被检直承检机构:现场健日期:一、检查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3、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二、检查组成员检查组职务姓名工作单位组长组员三、检有过程概述及发现的
30、问题(一)简要描述检查过程(二)具体描述检查发现的问题(三)整改要求四、现场检查结果评价及结论现场检查结果评价汇总表序号问题对应现场检查记录表序号1项目分类结果判定扣分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关键符合/不符合项目2345检查结论:C通过不通过总分根据综合评分法判定检查结果附:承检机构现场检有问题清单原件组长签字: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
31、规定,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承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以及省局延伸检直机构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省局转移支付、市县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进行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可参考本细则执行。1.3 职责划分1.1.1 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局)负责留样复核检验工作的统筹管理。1.1.2 省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负责留样复核检验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留样复核检验方案、确定留样复核样品和检验项目、结果评价等。1.1.3 考核办负责指定检验机构作为留样复核检验机构。
32、2 .工作要求2.1 复核项目复核项目应为承检机构承担任务所覆盖的检验项目。确定留样复核检验项目时,应综合考虑样品均匀性、风险程度、不合格率、样品分装需求和所检项目的化学稳定性等情况。2.2 复核方法留样复核检验应采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等文件指定的检验方法。当指定了多个检验方法时,应采用承检机构使用的检验方法。3 .工作程序3.1 制定方案考核办负责制定留样复核检验方案。方案应包括复核样品、项目、方法、考核时间等内容。3.2 调取样品考核办调取样品时,应向承检机构出具留样复核检验相关通知文件。样品由承检机构按通知要求寄送至考核办,运输过程应符合样品储运条件。3.3 样品接收、处理和分发考
33、核办收到样品后,应及时核对样品信息、检查样品运输条件及样品状态,确认无误后办理样品接收手续。若样品存在问题无法接收,应立即联系承检机构退回并重新调取样品。考核办将样品进行分装,并封样编盲。分装过程不得对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产生影响。考核办将分装样品寄送至复核机构。运输过程应符合样品储运条件。3.4 样品复核复核机构依照考核方案中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开展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结果报送至考核办。复核机构应将检验剩余的样品与原始记录妥善保存备查。若复核结果与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之间的偏差超过限值的,考核办将样品送至有资质的另一家复核机构进行检验,作为最终复瞄论。3.5 考核反馈和加测申请考核结论为不通过的
34、,考核办应及时告知承检机构,并通知其如对结论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加测。3.6 加测考核办收到承检机构书面加测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加测。加测样品的类别和项目应与初测样品一致。加测样品的复核检验机构一般不变。每个未通过项目对应的加测数量一般不少于3批次。当承检机构备样无法满足上述加测要求时,由考核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3.7 考核报告考核办及时对留样复核检验结论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考核报告,并报送省局抽检处。4 .结果判定4.1 考核办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复核结果和初测结果偏差的限值。4.2 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与复核机构的检验结果之间的偏差在限值以内的,判定为通过;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与复核
35、机构的检验结果之间的偏差超过限值的,判定为不通过。4.3 承检机构所有加测样品的复核结果为通过时,加测复核结果为通过;有任一批次加测样品的复核结果为未通过时,加测复核结果为不通过。4.4 初测复核结果为通过的承检机构,该项目留样复核检验结论为通过。初测复核结果为不通过,补测复核结果为通过的承检机构,该项目留样复核检验结论为补测通过。补测复核结果为不通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加测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备样送至考核办的,该项目留样复核检验结论为不通过。5 .结果处理5.1 向各市(州)局通报留样复核结果,留样复核检验结论为不通过的承检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5.2 未通过留样复核的承检机构,应开展
36、全面自查整改,并于收到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检验能力评价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检验能力评价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承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以及省局延伸检直机构进行的检验能力评价工作。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省局转移支付、市县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
37、机构进行的检验能力评价工作可参考本细则执行。1.3 职责划分1.1 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局)负责检验能力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1.2 2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负责检验能力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方案、样品准备及发放、考核结果收集及分析评价、考核情况通报等。2 .工作要求2.1 能力评价项目能力评价项目应为相应承检机构承担任务所覆盖的检测项目。确定能力评价项目时应重点考虑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实验操作较复杂、难度较高的检验项目。2.2 能力评价样品各能力评价项目应有不同浓度水平的样品。样品应进行随机编码并粘贴标签,标签上包含项目名称和样品流
38、水号,不含组别信息。2.3 检测方法能力评价项目检测应选择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等文件指定的检验方法。当指定了多个检验方法时,考核办可根据承检机构的资质以及仪器设备情况规定检验方法。3 .工作程序3.1 制定方案考核办应在每次检验能力评价前制定方案,包括项目、对象、考核时间等。3.2 样品准备考核办按照考核方案要求准备评价样品,并针对评价项目,制定作业指导书,包括样品情况、检测方法、结果报送要求等。3.3 样品发放和检测考核办将评价样品和作业指导书寄送至被考核的承检幡,或由承检机构到现场领取,运送过程应符合样品储存要求。考核办应告知参加检验能力评价的承检机构按照作业指导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
39、测,并将检测结果和检验原始记录加盖公章后提交至考核办。3.4 结果评价考核办可参照相关标准或规范,采用适宜方法对不同能力评价项目进行评价。承检机构检验结果在评价规定允许偏差内的,结果为通过;承检机构存在检验结果超出评价规定允许偏差、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检验结果、未按要求提交检验结果和原始记录、未采用指定/规定方法进行检验等情况的,结果为不通过。初测结果为通过的承检机构,该项目当次检验能力评价结论为通过。初测结果为不通过,补考结果为通过的承检机构,该项目当次检验能力评价结论为补考通过。补考结果为不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补考的承检机构,该项目当次检验能力评价结论为不通过。3.5 考核反馈和补考申请考核办
40、及时将考核结论告知未通过检验能力评价的承检机构,通知其可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办提出书面补考申请。3.6 补考考核办负责组织对提出补考申请的承检机构进行补考,补考项目与初测未通过项目一致,样品由考核办准备。3.7 考核报告考核办及时对各承检机构能力评价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考核报告,并报送省局抽检处。4 .结果处理4.1 向各市(州)局通报检验能力评价结果,检验能力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承检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4.2 检验能力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承检机构,应开展全面自杳整改,并于收到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及退修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
41、1 制定目的为提升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质量,规范开展数据抽查和退修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对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系统)中上报的抽检监测数据进行抽杳和退修工作(以下简称数据抽杳和数据退修),适用本细则。1.3 职责划分1.1.1 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数据抽杳和数据退修的统筹管理工作。1.1.2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办公
42、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负责数据抽置和数据退修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对中央转移支付及省局本级数据进行抽查,对省局本级以下数据开展延伸性抽查,对退修数据的质量进行复核,对全省数据抽查和数据退修工作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及考核、通报等工作。1.1.3 市(州)局负责省局转移支付、市县级数据抽查和数据退修的具体实施。2.工作要求2.1 抽查时间考核办、市(州)局应每月组织开展数据抽查工作。2.2 抽杳类型2.2.1 省局日常抽查。考核办每月组织数据抽查机构/专家对上月承检机构完全提交的抽检监测数据开展抽查,还可根据相关信息对部分机构的数据开展重点覆盖核查,承检机构未完全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列入抽查范围。2.2
43、.2 省局专项抽查。由考核办制定专项抽查方案,组织数据抽查机构/专家对特定时间段、特定任务来源的数据组织专项抽杳,原则上每年不低于四次。省局已抽查确认的问题数据不列入市(州)局抽查范围。2.2.3 市(州)局日常抽查。市(州)局每月对上月本地区省转移、市级和县级抽检任务的数据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度重点工作要求。2.2.4 市(州)局专项抽直。市(州)局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专项抽查方案,对本地区特定时间段、特定任务来源的数据进行专项抽查。2.2.5 承检机构自查。承检机构应设置数据抽查人员,每月对本机构上月完全提交的数据信息进行100%覆盖自查。2.3 抽查内容(1)重复抽样。抽样数量按照流
44、通环节同一被抽样单位,每季度最多抽取10批;同一获证生产企业,每季度同一批次产品最多抽取1批,同一食品大类最多抽取3批。(2)抽样信息。主要检有上传的抽样单信息与现场照片和系统信息是否一致,抽样照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样品信息。主要检查抽样单、检验报告上的样品信息与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一致。(4)食品类主要检查样品分类是否正确。(5)检验项目。主要检杳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要求是否一致。(6)检验方法。主要检查检验方法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要求,方法检出限、定量限是否正确。(7)检验结果。主要检查检验结果的格式是否规范、单位是否正确。(8)判定依据
45、。主要检查判定依据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要求规定是否一致。(9)检验结论。主要检查检验结论是否存在错判。(10)其他。其他可能影响数据准确性的内容。3 .工作程序3.1 考核办每月第1个工作日从系统中按比例抽取上月已完成提交的相关抽检监测数据,并将数据分发给相关数据抽查机构/专家。3.2 数据抽查机构/专家收到数据后,应立即开展数据抽查工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颜,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明细表(附件1),并报送至考核办。3.3 发现承检机构当月出现较严重数据质量问题,数据抽查机构/专家应立即向考核办报告,考核办可扩大该承检机构的抽查比例,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
46、避免发生系统性问题。3.4 考核办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明细表,对需要退修的数据,及时通知市(州)局发送至相关承检机构。3.5 对存有异议的数据,承检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反馈考核办。考核办收到数据异议申请后,及时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并反馈。3.6 承检机构核实无异议后,市(州)局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各相关承检机构退修申请,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退修(删除)申请表(附件2),加盖市(州)局公章后报送考核办。经省局审核后,由省局抽检秘书处退回国抽平台数据。3.7 国抽平台数据退回后,承检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修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州)局。3.8 市(州)局每月抽直本地区数据质量情况,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明细表,于次月10日前完成数据抽查及数据退修工作并报送考核办,考核办应审核报送材料。3.9 考核办每月对数据退修情况进行统计,对于完成退修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