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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进出黄骅港中国籍船舶应当申请引航的船舶尺度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下列长、宽、吃水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中国籍船舶进出黄骅港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煤炭港区总长250米及以上或吃水14.5米及以上的散杂货船舶。(二)散货港区总长290米及以上或船宽45米及以上或吃水18.5米及以上的散货船。(三)综合港区总长249米及以上或船宽43米及以上的散货船;总长300米及以上或船宽41米及以上的集装箱船;总长229米及以上或船宽32.2米及以上的油船;吃水14.5米及以上的各类船舶。第三条以上船舶申请引航时,引航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四条本引航尺度标准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