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综述》38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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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社区蟒正制度的问题综述目录我正制度的11.1 在寺门旅中没者体现社区崇正的1皮性11.2 社区播正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强执法身份和权P1.21.3 司法所#地承担社区策正工作不合理31.4 IMe使用电子定arn于三*41.1 在专门法中没有体现社区矫正的报应性g社区矫正法的第条章提到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解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彖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第二条提到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哲予监外执行的犯罪齐”,第三条提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应当“坚持监杼管理与教育帮扶相

2、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从这些内容上,我们可以看出这部社区矫正领域的专门法对社区矫正的阐述更侧塞于软育诉正和预防犯罪,这与中国长久以来对社区矫的教育矫正作用的看重有关。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最早源于对外国相关制度的借鉴参考,其名称源丁对“CommunityCorrections*的翻译。需要注意的是,“correction”一词既有矫正之意又有惩罚之意,而*CoinnunityCorrections在些西方国家中特指执法和相关机构在社区中对犯罪者进行的惩罚、监管、治疗、帮助其回归社会等活动的总称。F

3、I此可见,外国对“CommunityCorrections的定义中既明确体现了其含有惩罚性质也表明/其有帮助邪犯回归社公的作用。在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上,中国武视教白矫正轻视惩罚报应的市矫正思维由来已久。无论是“两高两部”在2003年、2005年、2009年联合发布的地区试点、全国试行等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还是2012年出台的6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均,详见社区疥正怯第条、第二条第三条.z刘强:对“社区矫正一法律名,称的两桥.t海政法学流学报(法治说从1,20】9.:MKM),第1361.未在规定中明碑体现社区矫正的报应性,这些文件强调的都是社区矫正是为了矫正犯罪者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

4、社会的项制度。2019年出台的社区矫正法B中的相关内容也是对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正的作用进行了强调。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过于强调教育矫正的内容,极易使社区矫正工作被认定为仅仅具有教育矫正犯邪者的作用,从而忽略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制度所固有的报应性。也就是说,虽然现在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了专门性法律作为法律依据,但是这部法律依然没有明文体现社区矫正的报应性。刑罚的本侦属性之一是报应性,而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社区矫正天然具有报应性,所以作为刑司执行法的社区矫正法如果不明文体现社区矫正具有报应性,将必然与刑法、G刑事诉讼法产生冲突,也很难与同为刑罚执行法的*监狱法相匹配,1.2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

5、员没有强制执法身份和权限无论是在社区矫正的相关研究中,还是在制定和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的过程中,都不乏要求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强制性执法权限的呼声.然而,从社区矫正法的内容上看,这种呼声没有得到立法机关应有的重视。在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方面,由于G社区矫正法仅在第三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r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m的执法职货以及训诫、警告等非强制性的执法权限,以致本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产生诸多漏洞以及执法困境。以社区矫正法的第三十条的内容为例,其中提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

6、场处置.”5这样的规定看似环环相扣,却未曾考虑和设计公安机关虽然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到场通知却因其主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到场处置时的情形。在那时,没有法定强制执法权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只能采用依法训诚、警告的手段来进行现场处置.如果社区矫正对象不听劝阻执意为之,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m又没有强行阻止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权限,必然公对执法效果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此外,g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提3刘强:对“社区瘠正”法律名林的解横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从1,2019,刈04),第139页.“武玉红:社区矫正立法若大句超探究一格于对社区讲正法UJ案”的评价与修正建议I”.河由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投2)1

7、9,17(03),第40页.5详见社区疥正法第三十一条.请撤俏缓刑、假糅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H1.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个小时内容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逑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6从以上内容来看,该法未曾考虑和设计在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到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之前的这四十八个小时内,社区矫正对象逃跑或者发生社会危险的可能性即耨变为现实或者已经变为现实的情形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警械或者行使留置权等强制性执法权限,一旦上述紧急情形发生,社区矫

8、正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无法及时制止的。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法规定的专门的执法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是这一执法机构的专门执法人员。在中国,但凡是依法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门人员比如工商、税务、海关、城管等机关的工作人员,都依法被赋予了各种必耍的强制性执法权限和执法身份.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id所依法从事的是刑事领域的执法工作(即刑罚执行,官方说法为刑事执行但是社区矫正法既没有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任何必要的强制性执法权限,也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执法身份因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m的身份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公务m没有任何区别。笔者认为,按照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立已然有了法律依据.其工

9、作人员也成为了法定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像交警和就警那样捅有法定的执法身份和强制性执法权限来作为其执法保障,而不是仅仅实行法定执法职责。1.3司法所独立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不合理社区矫正法2的第九条提到“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J这样的内容使司法所在名义上是根据专门机构的委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上并没有改变司法所是基层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的处境。自2003年的社区矫正试点开始,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关就从公安机关变成了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工作由基层司法所承担。然而在移交社区矫正工作时,公安机关并未像转移监狱工作时那样将原仃的人财物全部移

10、交给司法行政机关,6详见社区游正法第四十七条.7详见上区汤正法第九条一而是仅仅把矫正工作任务转交给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的强制执法权仍I日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样使得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机构一一司法所在承接这项任务时面临了很大的困难和挑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强制性执法权限,负货社区矫正的司法助理员们在面对社区矫正对象时严重缺乏执法权威和执法力度,导致社区矫正时象不服管教、执法的身份遭受挑战、执法的合法性遭受质疑等情况频繁出现,这极大损击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巾性和权威性。而在*社区矫正法及其g实施办法相继出台后,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了个法定前提,那就是“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这样

11、的规定看似表明司法所今后不会完全承担社区矫正的全部工作,但从可实施内容中关于被委托的司法所可行使的职权内容来看,被委托的司法所就相当于个基层的社区矫正机构.这样对于司法所来说与立法前的情况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司法所与执行社区矫正的主要矛盾点就在于,让一个法律服务机构长期负责刑罚执行工作,而且司法所人协编制少、工作职能多,很难形成由一个固定团队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这与中央卜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严重不符。笔行认为,随着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和实修,法定的、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已然出现,如果司法所继续作为实际上的社区矫正基层执行主体,会对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

12、建设产生消极影响。1.4继续使用电子定位的规定过于笼统根据G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资人批准,可以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情形有五种,分别是: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因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拟提靖撤销缓刑、假莽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a此外,第二十九条还明确了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回顾社区矫正法的审议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审议稿中关于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求述是越来越具体的。在社区矫正法(草案)一审稿中的相关内容具体为但未照:社区娇正“执法4份的实然与应然UJ.首

13、都仲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板),2017(02),第S3负.9十八展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求大任务,人民H,httpn20141023t1.001-2589659.htm1.(访何时间:2021.10,见社区矫正法I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依法采用电子定位等信息技术手段,掌握、限制社区矫JE对象活动范国,加强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芬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J”此后围绕这一内容出现了“扩大适用”和“慎应适用”两种观点。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窕,建议进一步明确使用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I?之后,社区矫正法(草案)二审稿对电子定位的规定仅留下J-:种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

14、情况并提出保护通过电子定位获取的个人信息,没有说明由哪个机构负责批准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也没有说明使用期限。社区矫正法(草案)三审稿不仅在沿用社区矫正法(草案二审稿罗列的:种可适用电子定位情形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种情形,还将二审稿中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过批准”改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或人批准工解决了由谁负货批准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问题。此外,三审稿加入了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的相关内容。至此,社区矫正法关于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规定设置完成。我们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制度在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上逐渐进入电子化信息化的阶段。这样的监管方式在方便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缴进行管理的同时,也会存在是否过于侵犯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和院私的隐忧。因此,在是否应当继续对社区矫正对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理的问题上,是需要进行评估的。但是,就是否继续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本亢进行评估的主体和具体标准,并没有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规定。1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新正法(草案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法草案提交三审:Itt规定使用电子定位期现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Kzhttp:/rm1.yb.chinacour1.Ofg/paper/htm1./2019-12/24/con1.ent_163712.h1.m?div=-1.(访何时间:2020勺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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