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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三条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本办法的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
2、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违纪、作弊在相应条款的处分等级上加重一级处理,第三次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结业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该科成绩无效,取消其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试资格。学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违规获得考试成绩并已由此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宣布其证书无效,责令其交回证书并由学校予以注销。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XX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的各种考试。第七条我校在校学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考试违纪
3、处理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S)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
4、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九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试卷成绩和总成绩有效。(一)至考试开始时仍未按要求就座;(二)至发试卷时不按要求将书包、复习资料(包括空白纸张)、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三)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四)考试(含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五)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六)考生有其他未认真遵循考场基本规则,未规范操作考试基本程序,未严格遵守考场基本纪律的行为。第十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应当场终止该生该门课程考
5、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试卷成绩和总成绩有效。(一)考试中交头接耳;(二)拒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S)有第十八条所列举违反考试纪律情况之一且拒不服从监考教师教育帮助;(四)考生有其他较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一)传接纸条、试卷;(二)偷看他人试卷;(S)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四)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五)擅自将试卷、答卷等带出考室;(六)考生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第十二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以考试
6、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一)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使用手机查阅答案或翻阅手机上与考试相关内容的照片;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在自己桌面位置上有他人的答卷、草稿纸(不论是否抄用);(二)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三)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四)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经警告又重犯;(五)教师发现试卷答案雷同且经查实确认为严
7、重违纪的行为;(六)经查实有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改动成绩等行为者;(七)考生有其他严重作弊或严重干扰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第十三条考试过程中发现有第八条规定的任一考试违纪情况,为严重作弊和扰乱考试秩序,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第十四条经考试监控视频查实违纪者,或被举报考试违纪且经查实者,按上述各条考试违纪相关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等级纪律处分。第十五条在学校组织的网络课程学习中出现代考等严重违纪且经查实者,按上述各条违纪相关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等级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因违纪作弊而课程总成绩不合格或以零分记的学生,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不含已被开除学籍者),可
8、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交费重修该门课程。第十七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应加重一级处分。第三章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第十八条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监考人员要按照以下程序及时处理。(一)监考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考务办公室,同时认真如实填写XX学院考场违纪情况登记表及试卷袋上相关内容。XX学院考场违纪情况登记表是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须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及考务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二)要求考生如实书面说明违纪作弊过程材料。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予以暂扣。(S)考务工作人员将填写好的XX学院考场违纪情况登记表、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自述材料及作弊证据、试卷及答卷等材料送交教务处。第十九条对于考试违纪作弊者,教务处根据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出具给予违纪学生何种处分的建议交学生处,学生处分则由学生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书面处理决定。第二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者,按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第二十一条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于XXXX年X月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