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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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明确了建设工程之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专业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在一定关系中均可理解为“承包人,目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那么,专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

2、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直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金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使用对于第35条释义:.2018年解释3及本解释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提法.根据司法解释,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尺体实施工程建设的人,包括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

3、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挂靠或者借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方等.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承包方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劳务作业承包方.一、民法典施行前的旧实方虽存争议,但很多地区仍认为:在总包人期E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中以江苏、安徽及浙江地区为代表.第者注丁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江苏地区明确仅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安武及浙江地区明确分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均享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16.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在

4、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困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藏见(未明确已失效):18、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院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圉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第答3(未明确已失效):二十二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

5、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线建二上附安徽及浙江地区的规定虽未明确已失效”,然自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稀(一)施行后仍然有适用的空间.另,就实际施工人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颁布前的实务中,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时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支持该请求的判决并不少见.笨者注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5条照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而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17条.二、民法典施行后的新实务虽民法典第807条明辘了建设

6、工程之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5条进一步明确了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翌偿权的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一一由此,不难得出:无论是专业分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均不属于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即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金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7、理解与使用对于35条释义:实际施工人难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论是转包还是违法分包,因均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可能认可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的存在,更不会同意与之协议将工程折价.在肢解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因折价所得款项只占全部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具请求拍卖工程不具有合理性.即使全部转包,由于转包人即承包人形式上仍维持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实际施工人难以履行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有的催告、协商等程序.值得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也明确:“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

8、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施行后的实务判例针对这一块的裁判口径也趋于一致,即认为:专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均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体如下:1.最高人氐法院于_1.g021J最高法民申659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本院认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未建立合同关系的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并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最高法民申800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系”

9、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而本案中某甲公司属于分包人,因此原判决未予支持其优先权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苏02民再46号再审民事判决中认定:其次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对陈某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本案再审亦不予支持.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苏11民终935号二审判决中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关于华伟佳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作为发包人的润荣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和华

10、伟佳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施工主体的上述两项权利得以保护的前提是合法施工,但本案中,吸通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华伟佳公司,系违法分包。据此,一审法院未支持华伟佳公司关于润荣公司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无不当.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京01民申396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关于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是否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遨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

11、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已经杳明某机械设备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即工程的发包人,某建设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实施的是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项目,属于分包人,其与承包人某建设公司之间产生合同关系,而不与发包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上述司法解程规定,某建筑公司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不禁有人想:实际施工人无优先受偿权,那么相应的优先受偿权理应归属于总承包人享有,是否一定如此呢?答:不一定。如涉违法分包或转包关系:其中的总承包人自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根源在于:总承包人与后手签订的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固然无

12、效,但不会影响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效力;如涉挂靠:挂靠合同无效、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也因虚假民事行为而无效,此时的“总承包人不可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5条所明确的”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即此时的“总承包人无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言之:一旦查实总承包人”与后手之间存在挂靠施工关系,将很可能面临的局面:该“发包-总承包”之建设施工SJ条中无任何主体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支持判例:(2020)最高法国终1269号、(2020)显高法民终1142号.虽少有法院支持,但在理论层面仍获不少法律圈人士支持的意见:如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即:该挂靠人系事实上的“承包人、该挂靠人可归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而:该挂靠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笔者意见:仍不支持此情形下的挂靠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然而,实际上,前述基于事实上的建设

14、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之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M尝”,乃是基于合同无效下的不当得利之债一一其“不当得利之债”之权利性质应等同于实际施工人(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的权利性质,换言之:既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尚无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享有同等权利性质的挂靠人也无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便该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很关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对象是农民工工资权益,

15、在民法典施行前甚至更久远时间:差于对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的机制不健全且实际施工人违法施工现象普遍,故可适当赋予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情形下的优先受偿权一如上述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要指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又如本处论及的:发包人明知挂靠下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一一然:民法典施行前后,随若法律、行政法规等不断完善一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出台)、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对于拒不履行劳动报酬罪之适用日益完善等一一也即:农民工工资权益保护问题已不需要赋予实际施工人行使优

16、先受偿权来落实.相反,如继续赋予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之乱象、进一步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及住宅或保障房建造的重大责任事故风险.3.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已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44条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等依据,无需再赋予“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之必要。支持“发包人明知挂靠下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判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23)兵民申1077号申请再审审百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故二市依据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17、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理(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该司法解客的目的即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得以实现,保酹实际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角度考虑,认定孟某某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不支持“发包人明知挂靠下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判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1闽09民终8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郑星欲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鲂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

18、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必须是与发包人存在直接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此权利.根据本案无争议事实,郑星欲系借用大唐公司的名义挂靠承包,且发包人海宏公司明知此挂先事实.尽管在此情况下,挂靠人郑星欲与发包人海宏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挂靠人郑星欲仍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郑星欲与海宏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因郑星欲并无施工资质而无效,因此郑星

19、欲作为本案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笔者注1:此处列举的案例均系民法典施行后作出、而不含民法典施行前作出或(虽民法典施行后作出)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规定作出.事实上:按民法典施行前法律规定,实务烦向支持发包人明知挂靠下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之意味明显一判例如:(2020)展高法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民事判决书.(2021)送高法民申1033号民事裁定书;各地意见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而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20年12月9日)第4条第2款: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建设

20、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在百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按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依法认定。”第者注2:第者比较认同民法典施行后福建地区的倾向意见,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前我省涉建工纠纷审判调研问答案例白皮书(2022年9月)第15条后段规定:“尽管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挂舞人仍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专业分包人迂回”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专业分包人无法直接向发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替代维权:可行使一般代位权以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

21、位权行使要件】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账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清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依权人主张.实际施工人可否参照专业分包人向发包人代位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答:特定实际施工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但不可以代位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 .依据下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且影响

22、其到期债权实现)而提起代位权诉讼。笔者注:以上代位权得以成立的一关键: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合同虽无效,但享不当得利之债;须以工程质不低于国家标准为前提,如合同约定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不影峋该不当得利之债的行使,且尽管该约定无效、但按诚实信用原则:不当得利之债权益应相应减少).2 .上述“从权利”不应包括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由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写的立法工作者权威释义版本民法典释解与适用丛书中说明: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主要是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尽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的从权利是否包括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尚无法律规定,在权威释义中也未能找到

23、答案,而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均属于优先受偿权,但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的从权利解释为不包括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符合民法典建筑法体现的国家对建筑业加强管理的立法意图。理由二: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使用对于第44条释义载明:”.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依本条的规定,有观点认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中的从权利应当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准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及有关的从权利。这里的从权利主要是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这里要注意区分建设工程价款

24、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担保物权的设立原则上以一定的公示行为为条件,才能产生公信力,具有对世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者注:关于实际施工人依据上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4条主张代位权诉讼之管辖法院:一般代位权诉讼之管辖法院应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然鉴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需考虑专属管辐,故: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5、;不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应由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延伸:“发包人明知挂靠下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可否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答:不可以,但如“发包人不明知挂靠,倾向于可以(但需被挂靠人的前手就是发包人).1 .上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4条载明的可行使代位权的实际施工人系基于违法分包或转包关系,故:发包人明知挂靠下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不可以此行使代位权.2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会议也经讨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22年1月7日亦有发表):”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

26、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只包括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此进一步印证了“发包人明知挂靠下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不可依据上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4条行使代位权.3 .如发包人不明知挂完,目前未能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最高院的相关会议纪要中得出结论,但笔者认为: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

27、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睑收合格,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内容,可得出:如“发包人不明知挂鸵,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不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即:挂匏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就施工部分折价补偿,申言之:挂靠人只能向槌挂靠人(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故:在“挂靠人只能向被挂靠人(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主张折价补偿”的前提下,如被挂靠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挂靠人应可直接按照民法典第535条之一般代位权规定行权,而无必要按照上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4条规定行权.笔者注1:有学者认为:上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

28、第44条应扩大适用于挂克人行使代位权(当然,排除发包人明知挂先的情形),第者以为:虽结论正确,但不宜擅自对司法解释原文进行扩大理解及适用,须找寻其他适用依据.第者注2;如被挂靠人的前手不是发包人(也即被挂克人是专业分包人),则挂先人只能向该专业分包人的前手(也不一定是发包人)主张代位权此主张代位的原理也适用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22年1月7日发表的)“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楚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只包括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务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提及的多层转包4 .目

29、前全国相关省份高院也出具了意见,以印证笔者上述观点。具体如下: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于2020年08月16日发布,但现行有效,有一定参考价值)第5条:借用资质的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如何处理?通常情况下,借用资质的施工人只有在出借资质人怠于履行权利时,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发包人明知借用资质事实存在的,借用资质的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湖南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1月17日发布、现行有效)第二十三条:”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应如何处理?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

30、事实的基础上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二)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的,出借资质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参照限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较更要!)笔者注:实务中,对于是否存在挂靠之情形,一来很难举证,二来因各方避而不谈(以诩免被行政处罚等)而很难直实,故:鉴于挂靠事实已然很难直实,进一步的发包人明知挂靠更难查实,又鉴于:发包人(为避免施工风睑、打款风睑、被追责风险)往往只认总承包人说话、强国只与总承包人发生法律关系,综上:极可能面临的局面即:无法定挂靠(即便有一些证据指向可能挂靠),或:能认定挂克且“发包人

31、不明知挂Sr前者:按下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相关内容,可按“转包处理,即可能的挂鼐人可享有转包人”地位和权利,申言之: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直接找发包人维权(且可忽略发包人是否明知“可能挂靠”)、亦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理(一)第44条行使代位权(亦可忽略发包人是否照知“可能挂靠”);后者:挂箱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挂靠人可按民法典535条行使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对于第43条释义:对于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名义并不知情的.考虑到转包行为和挂行施

32、工行为存在交叉,二者在现实中不易区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直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不认定为转包。当事人无法证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系挂靠的,一般认定为转包,并依照本条之规定处理.“指定分包”之分包人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答:也无.按下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使用相关内容:在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情况下,分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展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春(一)理解与使用对于第35条释义:”存在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情形.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指定特定项目由第三人作分包人,而

33、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指定分包人完全代替了承包人就特定工程项目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仅承担配合等义务,则在指定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在此种俯形下,我们认为被指定的分包人仍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承包人承担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被指定的分包人仅承担部分施工任务.“笔者注1:如系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签署三方协议的情况下,本质来看.此时虽分包人被发包人指定,但分包关系仍隶属于总承包关系之下,故:分包人仍雉以被认定系“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即仍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各注2二如系平行发包:此时无绝对意义上的总承包人,也无绝对意义上的分包人

34、,而是存在多个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换吉之:每位承包人在自身施工危国内均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延伸:勘察人、设计人及监理人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答:也均不享有.1 .关于勘察人和设计人:尽管勘察人、设计人均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范畴,然该二主体并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5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归根结底:勘察人及设计人须主张的勘察费及设计费并不像【一骰承包人须主张的工程款那样包含农民工工资】,也即无被倾斜保护之需【特例】如一般承包人既负责施工,也负责勘察及设计,也即:总承包合同中的工程款包含勘察方及设计费,那么总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主张建设

35、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可一并主张就勘察费及设计费行权,无特别剔除勘察贽及设计费再行权之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2 .关于监理人:建设工程中,监理人系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监理,行使的是发包人的权利、代表的是发包人的利益.按下附民法典第796条规定,监理人与发包人之间订立的应是监理合同,且依据前述监理人与发包人法律关系的本质:监理合同之权利义务可参照委托合同之权利义务.故:无论从民法典第796条规定有别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5条规定的角度(或:监理合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从监理合同本质属性的角度,抑或从监理人之监理费权益不包含农名工工资权益、无被倾斜保护之必要的角度:监理人非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贡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语综上,民法典施行后,按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5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之规定: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仅限【总承包合同有效】的总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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