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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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除外),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

2、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培训机构是指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第四条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坚持培训行为自律、社会群众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市场择优汰劣的原则。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行政辖区内的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开展日常抽查检

3、查。第五条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培训教学主体责任,提供满足相应培训项目要求的场所设施和师资条件,加强教学研究,持续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二章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第六条培训机构应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并与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培训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满足培训教师条件的可以兼任培训教师。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培训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培训教学评估、培训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培训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第八条培训机构应

4、编制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的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九条培训场所设施:(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自有或者签署3年及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配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设施。除矿山安全作业有特殊要求的操作项目外,其他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面以下。(二)培训机构理论培训场地应当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满足同期60人及以上培训需求的理论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11f,且理论教室大小与培训规模(指一个班级在培学员数)相匹配。(三)培

5、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要求,经消防验收或评估合格;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四)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满足实际操作培训需求,设备设施(可参照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应为自有或租赁(租期3年及以上),数量应满足所开展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培训需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三个作业类别应配备真实的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其他作业类别至少配备实物仿真培训设备设施。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培训场地,原则上应建设在建筑物地面一层或空旷地带。高处作业及其

6、他涉及高处作业的实际操作设备设施应满足工作面高度不低于2米训练要求。(五)理论教室和实际操作场地应当配备具备联网和存储功能的监控设备、学员身份信息录入和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监控设备应当满足对线下培训全过程录像和存储要求。(六)培训机构应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和可靠;建立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台账,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安全、可靠。第十条培训教师:(一)专职教师是指与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专门从事安全培训教学工作,具备安全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人员。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效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7、3年。专职教师所授课程占比不低于30(二)兼职教师是指由培训机构聘请,兼职从事安全培训教学工作,具备安全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人员。聘用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三)培训机构讲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课程的安全培训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能力:1 .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 .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或高级职称;3 .具有在相关行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及以上经历或具有相关行业5年及以上教学经验或现任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应行业安全生产专家5年及以上;4 .具备相应安全培训类别教学能力。(四)培训机构讲授线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8、术理论培训课程和实际操作课程的安全培训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能力:1 .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实际操作培训教师不限此学历);2 .取得过与所授课程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具有相关行业5年及以上教学经验或5年及以上实际工作经历或持有相关证书累计时间5年及以上;3 .具备相应安全培训类别教学能力。(五)培训机构讲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课程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每个行业类别应配备2名及以上。讲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课程和实际操作课程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每个特种作业类别应配备3名及以上,其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

9、高处作业每个作业类别专职教师不少于1名。(六)满足相关专业学历、职称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要求和实践经历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可以承担多个安全培训类别课程。(七)培训教师不能以专职或兼职的形式同时在5家及以上培训机构进行任教。(八)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或高级职称,且满足上述(三)、(四)对实践经验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U-2023)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培训机构报告及退出管理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实行报告管理。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全省培训机构报告工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辖

10、区内培训机构报告工作。第十三条培训机构拟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前,应向培训场所所在地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佐证材料;(三)培训机构人员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劳动或劳务关系等佐证材料;(四)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学历证明、职称或技能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佐证材料;(五)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凭证,以及培训场所消防验收合格等佐证材料;(六)满足所开展行业、作业类别理论及实操培训要求的场地、设备设施等佐证材料;(七)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11、(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十四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报告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核验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出具核查报告,连同培训机构书面报告材料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报告情况进行抽查。通过审查的培训机构情况,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再次报告距前一次报告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培训项目、师资、场所设施等)发生变化的,连续12个月未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拟再次开展培训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法规标准要求或不再从事相关

12、安全培训业务拟退出的,应参照初次报告进行。其中,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培训机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六条不支持报告只讲授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课程的培训机构。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提交的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章培训机构运行管理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公告的培训范围内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实施教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相关情况。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在招生时,不得夸大和虚假宣传,不得超范围招生,不得作考试包过承诺。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机构基本信息、师资场地、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13、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参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收费,严禁变相收费、乱收费,杜绝虚假培训和市场恶性竞争行为。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报名学员资格条件,保证学员资料真实有效,不得招收省外户籍且不在本省从业的特种作业学员。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持续改善培训条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课程研发和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效果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评估指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方法、

14、培训课件、培训效果。第二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教师选拔、培养和退出机制,制定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到生产一线实践、调研,不断提高授课的针对性和感染力,定期到特色职业院校等师资研修基地深造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授课技巧。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建立教材与课件定期更新、审核机制,优先使用国家推荐的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确保适应相应行业发展趋势和满足培训大纲要求。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大纲制定培训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向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教学,不得陨意变更培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培训时间、培训教师等信息的,需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报告。培训结束后

15、,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学员申请考试,向考试机构提交相关报考资料。第二十六条使用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应确保线下线上培训学时与内容相衔接,满足培训大纲要求,并对线上培训教学进行全过程管理。使用非自主开发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应与平台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数据保密、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培训机构选用的线上培训平台应满足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网络培训平台管理规范(DB36/T1707-2022)要求并遵守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线上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应为学员提供培训教材、培训讲义等学习资料,不得以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教学应全过程录音

16、录像,做到无死角、无盲区。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不得私设分支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培训机构“代培代训”。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必须做好自身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每季度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消防通道堵塞、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危险化学品贮藏、违规用火用电等安全隐患问题。第三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培训场所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收费情况、培训业绩等向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建立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档案、学员培训档案,以纸质或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归档、存放和保管。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档案实施“一人一档”管理,学员培训档案实施“一期一档”管理,纸质档

17、案装订成册。第三十三条学员培训档案内容应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或技能等级、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及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学员培训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培训通知、学员信息汇总、考勤记录、教学计划执行记录、学员对培训管理和教师评价、培训质量评估记录、培训教材与课件、线下培训现场视频记录、培训班总结等。使用线上培训平台进行理论培训的,档案还应包括线上学习记录、学时证明。学员培训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应完成档案归档保存工作,确保档案材料齐全规范,做到每一名学员培训资料都可溯源可核查。第三十四条保存纸质档案的培训机构的档案管理室,应满足防火、防盗、防潮要求,使用面积、档案柜(架

18、)数量应满足培训档案保存需求;保存电子档案的机构应保证电子档案集中存放在一台计算机或管理系统中,且需另行在其他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备份。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等工作,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其是否具备培训条件、是否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以及培训档案建立和管理等情况。第三十七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委托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培训机构报告

19、的培训计划,不定期通过现场检查和远程抽查的方式对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进行抽杳检查,抽查检查频次每家培训机构每10个培训班次不少于1次,主要检查其培训计划执行、教师授课、学员考勤等情况。第三十八条建立安全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官网上公布符合基本条件的培训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培训范围等信息,并根据培训机构新增、变更、退出情况及时更新。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每月根据安全生产考核情况通过官网公布培训机构考试通过率等情况,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选择。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官网上公布。第三十九条建立培训机构星级评定制度。按照培

20、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培训数量、考核合格率、举报投诉、检查处罚等情况对培训机构进行评分并评定星级,激励培训机构做优做强。具体评分评星标准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星级评定制度。培训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官网公布上一年度评星结果。第四十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责令限期整改,1-3个月内考试机构不接受其报考材料:(一)未定期将安全培训机构情况书面报应急管理部门的;(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教师实施教学的;(三)2次以上擅自改变培训计划的;(四)培训结束后,2次以上未按时提交报考资料的;(五)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抽查发现2次以上课堂秩序管理混乱

21、,代训、迟到早退、无正当理由请假、未请假学员人数超过所在培训班总人数10$以上的;(六)线下培训监控有死角、盲区,培训视频未按规定录制存储的;(七)培训省外户籍且不在本省从业特种作业学员的;(八)其他违规行为。第四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责令限期整改,3-6个月内考试机构不接受其报考材料;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立案查处:(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培训档案缺失的;(四)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五)未经本培训机构培训代其他培训机构报考的;

22、(六)一个自然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七)超范围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八)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九)在全国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信息系统学员信息录入错误或未及时录入造成学员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的;(十)其他违规行为。第四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责令限期整改,6-12个月内考试机构不接受其报考材料;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与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协助学员考试作弊的;(二)存在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档案造假、培训档案造假、提供虚假培训证明等行为的;(三)出借培训账号或未经本培训机构培训代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

23、构报考的;(四)不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五)存在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情形,逾期未改正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六)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核杳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开展培训的,以及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对在校学生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应按照本办法关于安全培训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附件:安全生产培训

24、机构星级评定制度附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星级评定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激励安全培训机构做优做强,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安全培训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星级评定制度,具体如下:一、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除外),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培训机构)。二、培训机

25、构按照其培训条件、培训数量、考核合格率、举报投诉、检查处罚等情况对培训机构进行评分并评定星级。三、星级评定工作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每年开展一次,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培训机构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管安全培训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对星级评定结果负责。星级评定结果在官网公布,并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出来前持续有效。四、培训机构的评分由得分、扣分和加分三部分累加构成,评分最高分为10分,最低分为0分(得分扣完为止)。星级共分五级:五星(95分及以上)、四星(85分及以上至94分)、三星(75分及以上至84分)、二星(65分及以上至74分)、一星(60分及以上至64分),60分以下无星级。五、安全培训机构

26、基础分90分,另10分包括其培训教室、培训场地设备以及培训开展情况得分,具体如下:(一)场地设备得分(最高2分):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培训场所及培训设备设施皆为自主产权的,得2分;部分为自主产权的,得1分;全部都为租赁的,不得分。(二)培训教师得分(最高2分):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师人数在8人及以上的,得2分;5-7人的,得1分;4人及以下的,不得分。(三)培训数量得分(最高3分):培训机构上年度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数量(以培训结束申报考试人数为准)占所在设区市年度开展“三项岗位”培训总数的40席及以上的,得3分;占比40%-30%之间的的,得2分;占比30%T0%之间的,得1分;占比不足10

27、%的,不得分。(四)培训效果得分(最高3分):培训机构上年度“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合格率(以实际考试中心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平均在90%及以上的,得3分;在80%-90%之间的,得2分;在60%-80%之间的,得1分;不足60%的不得分;无考试申报的培训机构不得分。六、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个年度内累计扣分:(一)培训机构被举报投诉到“12345”“12350”、省(市)长信箱等平台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且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二)存在江西省安全生产机构管理办法中第四十条情形的,每次扣1分;存在第四H一条情形的,每次扣3分;存在第四十二条情形的,每次扣5分。七、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总得分基础上给予加分,原则上加分后不得超过95分。(一)培训工作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相关厅局及以上表彰的,加3分。(二)开发出与培训项目有关的教材,经权威机构审核,其成果被运用推广的,加3分。(三)专职老师发表安全生产培训方面的论文被省级及以上刊物收录,或在省级相关厅局组织的授课比赛中获奖的,加2分。八、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星级评定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对评定为五星的培训机构,应减少检查抽查频次,支持机构健康发展;对评定为二星及以下的培训机构,应通过约谈等形式帮助指导培训机构整改提高。九、本制度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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