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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席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水监督发(2024)376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甘前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厅2024年8月28日附件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职责、靠实责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牛.产法甘两省建设工
2、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I;”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和修妥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分别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水利工程建
3、设项目实行侦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而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费任和义务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项目法人要在招标文件及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作出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对施工投标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主要负责人、拟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
4、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过布T效期及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合格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的需要。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勘察单位和有关勘察人员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及
5、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同时提交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只施工质量: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问题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对其设计成果负贲。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
6、厂家、供应商。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和事故处理方案制订,对因勘
7、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第三十三条施
8、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贲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单位依照合同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贡人和施工安全管理负贲人,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应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准,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第三十四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包含工程施工
9、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条件的改善,不得挤占挪用。第三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费,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时,还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对基坑支护与排水、上石方开挖、模板
10、、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及爆破、围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对上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i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11、,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序)工程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有检查记录或检测报告,并有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需要通过试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贡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四十二条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
12、行检测,未经检验或者检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骗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主体第五十一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监理单位
13、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口贞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进行审查。第五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核杳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
14、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第五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检杳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仅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第五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梢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第五十七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
15、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项目法人: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宫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六章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五十八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不得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苑资质等违规行为。第五十九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真实、准确和公正。第六十条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
16、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时质量检测成果负责。第六十一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项目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
17、监旨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F1.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宫检查:(二)制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三)受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投诉、举报:(四)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五) 组织或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18、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六)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侦量与安全生产监督:(七)其他应依法履行的职贡。第六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贲的原则实施。省人民政府或委托省水利厅组建项F1.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监督;市(州)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市(州)水务局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跨县区的水利工程、不跨县区的中型及以上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省、市(州)监督以外的水利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委托县(市、区)水
19、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官机构监督。第六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或委托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将安全措施方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州)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市(州)水务局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跨县区的水利工程、不跨县区的中型及以上水利工程,应将安全措施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市监督以外的水利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将安
20、全生产措施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在工程现场设立机构、派驻人员。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
21、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六) 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
22、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费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问题时,贲令改正;(五)对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第七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阶段验收、完工验收和竣工骗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将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报送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单位备案。未经质量验收结论备案的工程不得验收。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约谈等制度。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及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七十三条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益安母牛.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粒。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I南省水利人关J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水安监发(2014)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