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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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琳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拉安全行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职贡、靠实贡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址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幺甘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历贵管理规定B(水利部令第52号)、QK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和修夏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项目法人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最安全承担首要员

2、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分别对工程质域安全承担相应於任。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项目法人要在招标文件及与参建单位答订的合同文件中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作出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项F1

3、.质量安全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对施工投标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主要负责人、拟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及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合格证书己超过有效期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fit安全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依法依规制定质fit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制.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

4、督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货人和技术负贡人.项目法人在办理工程质信监督手续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我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货人工程质信终身贡任承诺书,并建立奏任主体项目负负人终身货任信息档案.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货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

5、报项R1.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各参建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30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信息登记。第九条项目葭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杳。未经审杳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斯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冲、施工等单位对液工图设计文件会审,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签发,勘察设计单位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进行详细的解读或修正。未经参建单位会审、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签发的施工图纸,不得使用。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水利部

6、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杳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I,条项目法人应对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进行检吉,时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实行闭环管理。对严亚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质量安全何超,项目法人应及时报告具有项目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水利工程标段,不得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胶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测)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匚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第十W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工程进度及安全管理的需要,按照水利

7、部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0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加强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脸收不合格的不能通过各阶段工程验收.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开展质量验收工作。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未经52收或者瞬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者投入运用。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

8、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可组织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工程开工后,项H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贲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项F1.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第十八条实行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的代建、项F1.管理总承包等第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地安全职贲,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资任。第三章勘察

9、、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贡任和义务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痂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易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原.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

10、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克实、准确.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的需要。第二卜三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勘察单位和有关勘察人员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井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同时提交安全设施设汁文件。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质量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问题

11、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亚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对其设计成果负贡。第二卜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批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幽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

12、和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址安全事故分析和事故处理方案制订,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址与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验收,并在肠收中时施工质员是否满足设计耍求提出明画的评价意见“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货任

13、和义务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海工业务。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井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贡。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地和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设置质地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萤大危险源监管、除患抖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14、度。海工单位依照合同派驻现场的项H经理、技术负责人、施量管理负贲人和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应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准,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五人、项目负货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m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考核不合格,未取得d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班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用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贿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条件的改善,不得挤占挪用“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

15、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侦址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时,还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对基坑支护与排水、土石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及爆破、围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对上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舱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杳论证

16、。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流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全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聆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卜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序)工程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有检杳记录或检测报告,并有专人铝字:未经检验或

17、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需要通过试脸室进行检测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步负贡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货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四十二条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f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脸或者检5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脸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

18、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员管理文件资利,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质证问题处理等,必须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第四I五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网的水利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应负责返修。第四卜六条水利工程在保修疮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水利工程的保修范围、期限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第四卜七条施工单位应建

19、立健全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仔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肉作业。第四卜八条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成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困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其承担的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第五十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面加安全控制体系,按照合同约定设宜现场监理机构,落实质量安全货任。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历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耍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20、:确需要更换的,应经项目法人批准,且更换后的人先资格不得低F合I可约定的条件.第五十一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匚单位以及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申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证“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质证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奏任.第五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

21、救援预案等进行审查。第五卜四条监理单位应核隹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招、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迫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货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铿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上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第五卜五条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杳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杳

22、。第五卜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髓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第五十七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亟的,货令哲时停止施工,井及时通报项目法人: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贪监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六堂质证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员任和义务第五十八条质址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不得转包、违规

23、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顺等违规行为.第五十九条质垃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用安全保证体系,确保质垃检测工作的科学、克实、准确和公正。第六十条质属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fit检测报告并时质砧检测成果负费。第六十i条痂垃检测单位应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独隐患或者影响匚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项目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六卜二条水利工程

24、建设实行政府质量与安全生产监惇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管辖范:国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惇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隹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H的质量安全监蕾工作。水利工程质加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所需要的经钳,应列入同级财政预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府质量安全监督。第六卜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监督管理职贲:()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

25、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杳;(二)制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限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三)受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投诉、举报:(四)受理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五)组织或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质证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六)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限与安全生产监督:(七)其他应依法履行的职费。第六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朔目质属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省人民政府或委托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监督:市(州)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

26、工程,市(州)水务局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路县区的水利工程、不踏县区的中型及以上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省、市(州)监督以外的水利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斌监督机构监督。第六卜五条省人民政府或委托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组建项H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将安全措施方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州)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市(州)水务局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跨县区的水

27、利工程、不跨县区的中型及以上水利工程,应招安全措施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市监督以外的水利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将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第六I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杳等方式,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铿。根据工作需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在工程现场设立机构、派驻人员。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

28、督机构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址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一)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第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阳)检查工程项目质用检验和险收情况:(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融情况:(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历址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贡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辅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

29、、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杳:(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口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协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杳、抽测I、取证等:(三

30、)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要求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质量检测评价;(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五)对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第七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阶段验收,完工验收和竣工5金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将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报送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单位备案.未经质量脸收结论备案的工程不得脸收“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质址安全约淡等制度。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证和生产安全事故、质府缺陷、安全隐患及影响工程侦量安全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七十:条发生质辰和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e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甘前省水利厅负市解释。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两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水安监发(2014)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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