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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相关工作要求,决定修订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越草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二、制定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第十九条:”等级称号实行谁授予、谁负责,各授予单位应当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J三、主要内容明确了等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需符合的要求;规定了等级称号授予主体和方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四、修订说明(一)收紧等级称号管理权限。
2、取消了市体育局对各区体育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授权。等级称号的管理工作调整为按照赛事级别分级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授予分管项目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等级称号。体育局授予本地区比赛等级称号。由竞技体育处统筹负责该项工作;由竞赛和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提供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成绩单。解决了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存在的赛事主办单位与等级称号授予单位主体不同、信息不对称、权责不统一的问题。(二)优化授予方式。取消逐级申请程序,不再要求运动员赛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和提交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实施赛后30天内对所有符合授予条件的运动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等级称号。缩短公示期,由原7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三)等级证书改为电子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