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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基金会章程教育基金会章程(精选5篇)教育基金会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省教育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致力于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爱心人士与志愿者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XX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XX区田路号自编栋房。邮政编码:O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教师;(二)为贫困地区在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特
2、殊困难提供资助;(三)为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合作与交流提供资助;(四)为支持和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提供资助。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
3、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
4、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轧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5、;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
6、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井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
7、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
8、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是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越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
9、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提议聘任或解酹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决定
10、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志愿者捐赠:(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及单位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四)投费收益。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
11、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教师;(二)为贫困地区在敬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供资助;(三)与其他教育相关单位开展合作与交流提供资助;(四)为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提供资助。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合的重大投资50万元、公益活动50万元,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
12、增值。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3、。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费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机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当年财产清册。第四十三
14、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
15、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对本基金会尚未实施终结的项目继续捐赠用于公益目的;(二)捐赠绐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志愿者发起成立的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组织;(三)捐赠给其他有需求的社会公益组织;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贿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
16、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x年9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教育基金会章程篇2第1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教育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教育而振兴家族,通过奖励使子孙发奋学习而成就事业,由此菅造家族崇尚读书的氛围和追求美好梦想的动力,以此强化家旗子孙后代的凝聚力、向心力及亲和力。第三条:凡子孙后代(包括子孙后代个人合法的婚姻伴侣)皆为本基金会所述家族成员。所有家族成员对本基金会享有同等的捐赠权、被奖励权。所有满18岁以上家族成员享有对本基金会的参与管理的权利。第四
17、条:本基金会由天地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先生发起。第五条:本基金会的所在地址为南宁市青山北路四号畔山花园1号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6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募集善款,接受捐赠,奖励后代在学习中取得优异成绩和卓越进步者。具体如下:(1)为保证奖励基金的不断扩大,鼓励家族人员视情况积极自愿捐款;(2)每年家族聚会活动中奖励本年度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后代;(3)每年家族聚会活动中奖励本年度取得最大进步的后代等。(4)基金会全体成员认为可以绐予奖励的综合素质优异或单项成绩特别突出的后代等;(5)有条件的扶持特困生(申请条件附后,正在完善中);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七条:基金会成员全体大会本
18、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基金会代表大会。第八条:基金会代表大会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基金会代表大会由本基金会理事长组织召集。第九条:基金会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基金会代表通过方能生效:(1)章程的修改;(2)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第10条:本基金会由3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满,可以连选连任。首任理事会全体成员为永久荣誉理事成员;第十一条:理事的资格(1)家族成年人;(2)遵守宗旨,热心于教育慈善事业;(3)有健康的身心和体嵬。第十二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理事会换届选举时,由上届理事会提名候选人,由基金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
19、理事会。第十三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1)有参加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工作的权利;(2)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利;(3)有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利;(4)理事有义务执行本基金会的合法的决议;(5)有义务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6)有义务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等。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决策及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D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2)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葬集、管理和使用计划;(3)年度收支计算及决算审定:(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6)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7)
2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本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开,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第16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议决必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D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秘书长;(2)讨论和确定基金会的项目和年度预算;(3)章程规定重大投资活动。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21、法规或规章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的,参加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过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八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第二十条: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2)身体健康,能坚持完成工作;(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第二十二条
22、:本基金会理事长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章程的行为,理事长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理事长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的损失的,理事长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D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检查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D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3)拟定费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4)拟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5)协调各机构开展活动;(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4章、财产的管理和
23、使用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1)首期基金会成员的捐赠本金利息,基金来源及基金会任职条件有:荣誉会长的50万元以上,理事长30万元,执行会长和监事长20以上,常务常委副会长15万元以上,常务副会长10万元以上,副会长5万元以上,会员5000元以上;(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员捐解;(3)投费收益;(4)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款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
24、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1)奖励本年度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家族后代支出;(2)奖励本年度学习成绩进步特别大的家族后代支出;(3)资助特困生支出;(4)基金会工作日常开支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或其他合法支出。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费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第三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会违反捐赠
25、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自主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
26、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3)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应当进行财务有关资料)。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1)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2)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3)基金会应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召开基金会大会等形式决定分配及处理。教育
27、基金会章程篇3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市教育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扶助贫困师生,助学、助教;奖励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师生;支持有关教改、科研项目、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等公益活动,促进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委员会,接受教育委员会指导。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筹建教育发展资金;(二)对贫困学生、贫困教师开展资助、救助;(三)奖励优秀教育
28、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及先进办学单位、品学兼优的学生;(四)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支持数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师资培训等;(五)管理与运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资助、奖励项目。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费格:(一)关心、热爱教育事业,关爱贫困儿童的有识之士;(二)为本基金会资助、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或委托代表;(三)熟悉基金会管理的人员。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29、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30、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
31、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32、,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购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
33、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34、(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
35、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六)检查理事会的决议和落实情况;(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基
36、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财政资助;(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助者公布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费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
37、体使用方式的捐煦,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救助助贫困师生:(二)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办学单位和品学兼优的学生;(三)扶持农村基础条件薄弱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资助有关教学、科研项目、师资培训项目等;(四)理事会办公设施设备及工作经费。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
38、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贿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
39、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K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决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
40、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杳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
41、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学生;(二)薄弱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似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x2年10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
42、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教育基金会章程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市教育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扶助贫困师生,助学、助教;奖励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师生;支持有关教改、科研项目、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等公益活动,促进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委员会,接受教育委员会指导。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广泛接收社
43、会各界捐赠,筹建教育发展资金;(二)对贫困学生、贫困教师开展资助、救助;(三)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及先进办学单位、品学兼优的学生;(四)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支持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师资培训等;(五)管理与运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资助、奖励项目。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费格:(一)关心、热爱教育事业,关爱贫困儿童的有识之士;(二)为本基金会资助、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
44、或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或委托代表;(三)熟悉基金会管理的人员。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时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四)履行职责,切实
45、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聿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
46、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47、,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