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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独资公司章程人独资公司章程(精选24篇)人独资公司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股东承诺: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O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O(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
2、分类(GBT4754-20xx)具体填写)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姓名第八条股东姓名,通信地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
3、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费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费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市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
4、司不设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颈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
5、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重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咸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执行宣事
6、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一致)。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
7、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臧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8、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臧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耨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经理的提
9、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879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重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
10、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圭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第十章附则第二
11、十二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把设立登记改为变更或备案登记)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股东签名、盖章:(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人独资公司章程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期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无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闻
12、无限公司。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牌的#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第七条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出资人)的职权:(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
13、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
14、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15、反省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第八章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
16、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辆:(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耨散情形。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出资人签字:年月日人独资公司章程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
17、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奏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
18、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H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
19、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
20、财产予以清偿。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投资人签字(盖章)相关知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的区别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险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由投资人自行申报投资数额且不
21、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不同根据公司法第2章笫1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费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没有作任何限制。法定登记手续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其
22、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其中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及经营范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的是公司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领取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
23、经营风险较小。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第64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也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财产所有权不同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24、,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股东出资后,其用作出费的财产所有权即与股东相分离,转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并依法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股东不能再直接支配出资财产;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J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资格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则应当设一名执行重事;不设监事会的,则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且,公司法第147条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
25、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制。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一般仅设以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机构。解散清算程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当
26、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另外,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结束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分取的红利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人独资公司章程
27、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28、币万元。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第九条股东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O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实激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年月日。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应当一次足额激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
29、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费;(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批准公司的年
30、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
31、、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32、(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聿担任。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33、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34、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章程
35、于年月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股东签名:年月日人独资公司章程篇5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号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
36、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认激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货币合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上出资股东已约定于X年XX月XX日前足额缴纳。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出任执行董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的报酬事项;(3)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颈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37、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缄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9)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11)修改公司章程;(12)决定对其他企业投资事项;决定对他人担保事项;(13)制定公司内部管理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14)对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作出决定。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童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九条执行量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制定实施投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三)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审议
38、批准;(四)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五)拟订公司增加或者臧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七)决定除应由股东决定以外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八)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十一)代表或委托代表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十三)对
39、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提起诉讼;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重事决定酹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t)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重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
40、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二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重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量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
4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七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
42、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执行猿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43、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第二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至年月日,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
44、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
45、九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股东签字:X年3月17日人独资公司章程编6(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
46、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名称为:。(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第六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井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经营场所1:;经营场所2:;)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