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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体要求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规范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公平、公正、规范的长效救助制度为目标,积极开展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全面准确掌握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状况,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由于机制不健全、认定手段滞后等因素造成的负面影响,实现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规范
2、、科学、透明。二、目标任务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县核对中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居民家庭或个人的授权,通过网络平台或人工比对等方式,运用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对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委托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受理、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三、核对对象、内容、方式和途径(一)核对对象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以下简称核对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
3、已成年但未分家子女(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如和家庭共享收支需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否则应计算赡养费。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 .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 .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3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4 .与家庭失去联系1年以上(含)的人员,失联情况结合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和邻里访问情况认定。(二)核对内容核对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状况。家庭收入是指城乡居民家庭在提起申请前连续12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
4、内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在调查期内未得到的不计算。1 .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残疾人、老年人(男65周岁以上、女60周岁以上)、长期慢性病人外出务工或本地零工收入在核算时可适当扣减,扣减额度不超过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
5、、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3 .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租赁或转让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4 .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
6、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抚养、扶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勤氐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
7、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有多个应当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合并计算。5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 .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2 .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含社会救助金积累形成的存款),包括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1)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城乡低保金、
8、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金。(2)受灾人员救助包括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等。(3)教育救助包括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4)住房救助包括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补助等。(5)就业救助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等。3 .特定期间内,由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4 .因工(公)伤亡职工供养亲属依法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5 .因病、因灾、因学以及住房困难而获得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捐款(如水滴筹、轻松筹)中的用于捐款用途开支部分。6 .家中有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以及有怀孕、哺
9、乳(1周岁以下)、3周岁以下除主要监护人外无其他人看护的婴幼儿等情形的,主要监护人(1名放实际收入确定,确属在家监护不就业的可不计算劳动收入。7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家庭财产包括银行:(扣除不属于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所有的管、产业扶贫贷款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动产,房屋、林木等不动产,以及投资各类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和维持家庭生活的必需财产。家庭支出状况是指核对对象近12个月内的刚性费用支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支出。其中,刚性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1 .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10、机构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社会捐赠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2 .护理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3 .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就读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杂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4 .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因残疾所需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辅助器适配等费用扣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自负费用;5 .因灾农业成本支出:家庭以种植养殖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因自然灾害、价格剧烈波动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收益损失,依
11、据农业等部门出具相关损失证明据实认定;6 .维持基本生活所产生的房租费、水电费、燃气费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7 .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三)核对方式1 .网络信息核对。通过网络核对信息平台对核对对象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2 .离线信息核对。对部门间暂不具备建立信息网络条件的,坚持依法收集、保密流程,专人收集、严防泄密,协议收集、严守承诺原则,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机制,采用加密离线信息传输方式,对核对对象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3
12、.实地调查核对。对无法采取网络和离线方式核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核对对象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实地调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时,由两名调查员组成,采取一户一表,保证内容真实可靠,要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调查结束后调置应由被调查人签字并按捺指纹予以确认;4 .其他必要的核对方式。(四)核对途径1 .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情况核对工资性收入;2 .调查工商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核对经营净收入;3 .调杳利息、股息与分红、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
13、情况核对财产净收入;4 .调杳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领取,以及获得的赠与、补偿、赔偿等情况核对转移净收入;5 .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拥有等情况核对实物性财产;6 .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核对货币财产;7 .其他必要途径。四、核对工作程序(一)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项目时,应当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提供居民家庭经济收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出具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书的签署按以下规定执行:采用纸质授权书方式授权的,应由授权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亲笔签名或按捺
14、指印以确认。采用电子授权书方式授权的,需经身份鉴别确认授权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身份后,通过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确认授权。授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署。监护人承诺其签署授权书时监护人身份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授权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申请人退出该事项止,已经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授权时间为自享受社会救助之日起至授权人停止享受救助政策之日为止。(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居民家庭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在io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杳工作,再将基本条件符合申请标准的家庭申请材料报送有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三)对于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家
15、庭,有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以下称委托部门)应当将其所有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证明材料、诚信承诺书、核对授权书)报送核对机构,与核对机构签订委托书,委托核对机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四)县核对中心在io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完成核对工作后,应当形成核对报告,反馈给委托部门,核对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核对对象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部门申请复核,由委托部门提交县核对中心进行复核,在io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当核对对象提交的基础资料或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中出现信息遗漏,信息共享单位可能无法准确反馈核对对象的客观经济状况,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核对结
16、论等情况时,县核对中心选择中止核对。中止情形及后续处理方式由委托单位与县核对中心事前协商一致确定。五、核对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一)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行属地管理制度,申请人家庭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受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做好具体协助调有工作。(二)落实部门职责县民政局:是全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婚姻登记状况、殡葬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及有关就业等情况。县税务局: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纳税等情况。县人民法院:负责提供本院生效案件的
17、信息,包括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判处刑期等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供易地扶贫搬迁点人员等情况。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提供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困难学生名单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等情况。县民族宗教局:负责提供全县宗教教职人员等情况。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县机动车登记等情况。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司法援助、非监禁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有关信息。县财政局:负责提供全县财政供养人员等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全县公益性岗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人员、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创业贷款人员等情况。县自
18、然资源局货责提供不动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情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存量房交易、商品房网签备案、公租房等情况。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车辆、营运船舶等情况。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提供大型农机、涉农补贴、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情况。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全县在职在编医护人员、重大疾病病人及死亡人员等情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退役军人等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受灾人员等情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等情况。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全县护林员、个人退耕还林补贴等情况。县医保局:负责提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
19、助等报销后个人累计自付超过特定标准的住院人员等情况。县总工会:负责提供困难职工名单。县妇联:负责提供困难妇女等情况。县残联:负责提供一至四级持证残疾人员等情况。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受理核对申请,对本地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或提供核对结果数据;与信息共享单位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机制;配合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工作实施,提供并维护本地共享信息资源;在同级社会救助部门指导或委托下,分析居民家庭经济状,协助开展本地区低收入人口信息采集和动态监测,为完善公共政策提供数据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20、核对基础档案,核对对象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其有关组织应当支持做好核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核对工作需要和委托协议提供有关信息。核对机构根据申请救助家庭的救助申请和其家庭成员的委托授权,可以通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有关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州、县民政部门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规定,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
2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坚持保密原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的许多信息涉及居民家庭和个人的隐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信息保密措施,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要签署保密协议,信息交换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变动,凡因工作需变动岗位的要签订保密协议。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私自泄露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核对机构工作人员应与核对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接受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培训,同时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 .不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查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2 .不能在私人通信、即时通讯工具
22、(特别是群组对话时)以及公开发表的文章和讲话中涉及核对对象的具体经济状况(即时通讯工具包括微信、QQ、钉钉等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也包括局域网即时通讯软件。使用即时通讯工具过程中,无论采用文字、语音、视频、文件传递消息,均不能涉及核对对象的具体经济状况);3 .不能伪造、篡改核对对象的经济信息和核对报告;4 .不能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核对业务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等同于原件管理;5 .不能将核对报告、核对结果数据用于核对委托约定和政府部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核对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23、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3(2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应履行的义务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如出现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现象的,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遵循近亲属回避制度从事核对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循近亲属回避制度,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六、有关要求(一)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二库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启印发之日起施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