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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秋期版1187国开电大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纸质考试案例令新败败座说明:更新至2022年7月试题,适用于2023年1月期末纸质考试。案例首字音序1998案情介绍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 李某不月艮, 诉至法院。、相关;去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 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 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答:C.越权(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o答:A.镇政府C.李某(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答:B.不是(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 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 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
3、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 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案例首字音序2005案情介绍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 不服,诉至法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 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 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4、。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答:是越权(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答:是镇政府(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答: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答: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 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 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案例首字音序2
5、007案情介绍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 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 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 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广 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6、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 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答: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及樵某。(2)粤公、通字20061376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 通告、决议、决定
7、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案例首字音序2007案情介绍2007年5月20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于某在执行公务时,对超载的司机王某给予2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当天下午,于某又给违反交通法规的张某10元的罚款,并 当场收缴罚款,给张某出具了由某市公安局印制的罚款收据。问题:(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机王某应在多少日内向公安机关履行200元罚款决定? 答:十五日内。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2)如果王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答
8、:有三种措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于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据合法吗?为什么?答:收据不合法。(因为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案例首字音序2008案
9、情介绍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 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 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 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 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 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
10、百元。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答: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答: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答: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案例首字音序2010案情介绍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 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 并
11、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请问:(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两种身份: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2)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答: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 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3)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杨某所 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案例首字音序2015案情介绍2015年3月某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
12、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 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 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死亡。同年3月1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附带 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某1万元。王某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问题:(1)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答: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 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
13、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2)本案应由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杨某所 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3)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是否还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什么?答:是可以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是以杨某为被告的,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是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不能认定为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 提起的诉讼。案例首字音序2016案情介绍2016年10月,某市的市委作出了 “严厉打击盗版活动”的文件。据此某市玄武区组成了区公安局、 区文化局、区工商局、
14、区税务局联合执法小组,负责打击本市盗版活动。2016年10月11日,联合执法 小组对一家音像制品商店进行突击检查,结果查获盗版、淫秽光盘500余张。联合执法小组随即以区公 安局、区文化局、区工商局、区税务局四家单位的名义当场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 罚决定0该店主杨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遂于2016年10月15日向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玄 武区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市委的决定,在打击盗版活动的风头上,应当给违法的 相对人更严厉的行政处罚,遂变更了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 5万元的 行政复议决定。2016年10月25日,杨某接到了
15、行政复议决定书。杨某不服,遂于11月8日提起了行政诉讼。【问题】(D杨某向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一复议机构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杨某向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一复议机构是正确的。因为行政处罚行为是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共同作出的,玄武区人民政府是它们的共同 上一级。(2)玄武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加重了行政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答:玄武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加重了行政处罚,这是违法的,因通常情况下复议不得加重对申请 人的处罚。(3)本案中的被告是谁?哪个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答:本案中的被告人是玄武区人民政府,因为它是复议机关且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杨某也是针对它的
16、复 议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玄武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案例首字音序2010案情介绍2010年12月7日,某区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为由,将马某夫妇家的笔记本电脑 带走。同年12月31日,区政府工作人员又在孙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区政府告上 了区法院。问题:(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是谁?答: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马某夫妇和区政府。(2)区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答:本案中区政府行为违法。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没有权力扣押相对人财产、限制相对人人 身自由。案例首字音序B案情介绍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
17、亲一起生活。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教和 关心。2008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10月17日,在马某教唆 胁迫下,卞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正当卞某偷窃一乘客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人抓并扭送到公安 机关。卞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拟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问题:讨论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 答:(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卞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卞 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卞某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08年10月 时,卞
18、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卞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 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卞某有立功表现。卞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 适应的原则。案例首字音序M案情介绍某市甲区冷饮厂,被市卫生局(位于乙区)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甲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 查处三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冷饮制品,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5000元。市卫 生局知道情况以后,对该冷饮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
19、的处罚,并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冷饮厂要求 举行听证的请求予以拒绝。冷饮厂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案谁是被告?说明理由。答:本案被告是市卫生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 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卫生检查队是接受市卫生局委托的,处罚也是以市卫生局的名义作出。故,市 卫生局为被告。(2)如果冷饮厂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答:甲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20、管辖。本案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市卫生局,位于乙区。所以, 甲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冷饮厂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由甲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3)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可作出何种判决?答:乙区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审查,可以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判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 织听证。本案中市卫生局剥夺了冷饮厂听证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违 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
21、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例首字音序M案情介绍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 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 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问题:(D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所涉及到的身份是个人身份还是公务身份?答:是个人身份。(2)县公安局应该不应该赔偿李某损失?为什么?答:县公安局不应当赔偿李某损失。因为张某行为是和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以个人身 份进行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3)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答:李某应当向法院直接起诉张某
22、,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案例首字音序S案情介绍司机甲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乙,下班交警徐某路过看见,赶紧去调解处理。徐某出示了交警的证件, 并要求甲出示驾驶证,并问甲是否喝酒,甲承认喝了酒。徐某对甲开出处罚单,甲因徐某已下班为由, 对处罚不服。问题:(1)在此案中,司机甲与徐某之间的纠纷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答:属于行政纠纷。本案中司机甲与交警之间因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之间发生了纠纷,是行政相对人和行 政主体之间因不服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2)本案是否存在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答:存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 意义的行
23、为。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下班期间如果遇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干预制止,打击违 法犯罪。本案交警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政行为。(3)如存在行政行为,谁是行政主体?答:本案的行政主体是徐某所在的交通管理局。公务人员自身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他只是在代表国家行 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徐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 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案例首字音序W案情介绍王某出生于1990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1999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 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因此,王某养成了沉默寡言、内向的性格。2006年7月,王某 离家
24、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揍他相威胁,强 迫其行窃。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 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问题:(1)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答: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现行政 处罚惩戒和教育的双重功能。(2)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处
25、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答:行政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的。(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王某未满18 周岁。王某出生于1990年5月,到王某违法行为作出时的2006年9月17日,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 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王某是受他人胁
26、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 罚。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之一。案例首字音序WJ案情介绍王某出生于1992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2001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 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沉默寡言言、内向的性格。2008年7月, 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攒他相威胁,强 迫其行窃。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内装50元
27、现金)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 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问题:(1)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答: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竖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现行政 处罚惩戒和教育的双重功能。(2)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答:行政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
28、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的。(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王某未满18 周岁。王某出生于1992年5月,到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08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 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王某是受他人胁追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 政处罚。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
29、政处罚的情况之一。案例首字音序Y案情介绍原告是某县的一家食品站。2008年6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 具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证明”为原告核准了许可经营项目包括“生猪屠宰、鲜猪肉销售”。原告也投入 了机械化生猪屠宰设备,并一直在经营。2012年12月11日,被告市农委按照市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向下属的七家畜牧兽医站发出紧急 通知,要求从12月13日起停止屠宰行为,停止检疫。原告认为被告的紧急通知侵犯了其合法权 益,故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该市范围内的生猪屠宰场均未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和标志牌,工商部门对生猪屠宰场办理的核准登记手续也都是以市生
30、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 “生猪定点屠宰场证明”为依据的。问题:(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原告核准许可经营项目包括“生猪屠宰、鲜猪肉销售”的行为,是什么性 质的行政行为?答:属于行政许可行为。(2分)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请,经依法审 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本案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明,准许其从事生猪屠宰、 鲜猪肉销售。(3分)(2)对于市农委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紧急通知的行为,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答:原告有权提起诉讼。(2分)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紧急通知虽然是向所属畜牧兽医站 下发,但其内容针对的是屠窄场,紧急通知巾停止屠
31、宰、停止检疫等内容,显然对原告的权益产生 了直接影响。因此,原告有权提起诉讼。(3分)(3)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分析本案中市农委的行政行为,如何处理?答: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册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 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2分) 本案虽然从严格的法律规定上来看,原告屠宰场的成市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然而根据信枸保护原则,原 告屠宰场的设市并非存在主观恶意,因此原告基于财政府的信赖而取得的权益应视为合法的,如果必须 撤销,也需要对原告受到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3分)案例首字音序Z案情介绍在
32、2015年2月7日,西城烟叶收购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 押。7月28日,烟叶收购站按照烟叶等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叶收购站交给 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叶收购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 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 条例规
33、定,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问题:(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不正确。本案中烟叶收购站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主体实施,烟叶收购站必须以烟草管理局的名义进行处罚。(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答:本案中违反处罚程序的行为有:(D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 (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 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3)本案是否违反
34、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答: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是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 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首字音序Z案情介绍张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从张某处购买的饺子后,食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要求 张某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张某饺子店,二 话不说即对张某开出了罚款IOO元的罚款收据。张某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钱,你凭什么 罚款?叶某教训说:
35、“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问题:本案中的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答:违法之处有:(1)叶某不能一人前去张某饺子馆进行案件调查。行政处罚法规定至少须有2人。行政处罚 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2)叶某对张某开出的罚款100元的罚款收据,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36、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辩,将罚款增加到200元。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案例首字音序Z案情介绍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 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IlOO元的通知, 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2012年5月2
37、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与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 手续。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问题:(1)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答:不合法。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 时超出了法规赋予其职权的范围。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2) 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一定的时间行使权力;(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 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本案属于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2)县人民法院对乡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答:县人民法院应
38、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 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政府对此事的处理属于超越职权。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 违法。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将怎样处理?答: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向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 议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案例首字音序Z案情介绍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张某欲上前制 止。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准备抓获 此人
39、。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张某即拎枪追。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 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一不小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 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名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后王某找张某要求 赔偿O“问题:(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答: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因为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张某作为名人民警察,就有保护 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其行为是依职权行为,即公务行为。(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答:本案中,王某的失应当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因为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
40、为,且其是某市铁路公 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张某的公务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应有所属单位承担责任。(3)说说你对公务员双重身份的理解。答:公务员具有公民身份和公务身份,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 了公务员首先事有自然人的生排地位,他(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只代表他(她)个人,行为不 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事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以公 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 特定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应当准确加以划分,以便于确定责任的承担。补充资料:案例首字音序1986案情介
41、绍1986年7月18日,赵C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出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2005年, 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了身份证。2006年8月份,当赵C到 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却被民警告知: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 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被建议改名。2007 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姓名。同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 出批复,要求赵C改名。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己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 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
42、字等字样不能用。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赵C在2008年1月8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一审法院 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L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 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审理围绕“C”是不是数字符号;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 公安局拒绝换二代身份证是否合法展开辩论。最后,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 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 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问题:1.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能否作为公安局
43、作出批复的依据?为什么? 答: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不能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因为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征求 意见中,并未颁布实施。2.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答: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 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 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本案原告能够从大局考虑,二审达成和解。姓名可以减 少也可以增加一个人的社会交往成本,因此,不应当为追求过度的个性而增加自己和他人的不便。案例首字音序L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
44、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 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 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 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 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问题: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答: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
45、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答: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不合理的。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 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但工商所在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 元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 性原则的要求,不合理的行为。案例首字音序M案情介绍某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 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
46、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 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同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 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 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 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 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
47、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 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 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 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问题:L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答: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区规划科只是该 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 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故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答: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首字音序Y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 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 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