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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及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激发科研院所创新活力,提高专项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 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 28号) 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 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 28号),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科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属公益类科研 院所开展符合院所章程职能定位,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 作。使用方向主要包括:(一)由科研院所根据自身技术优势或积累,自主选 题开展能推动科研院所加快形成优势研究领域的基础研
2、 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二)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 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较大突破的技术研究与开 发;(三)有利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青年创新人才,推动 协同创新的科研项目;(四)有利于推动我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科技领 域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战略研究工作。第三条 基本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一)稳定支持,重点突出。采取稳定支持和竞争择优相 结合的方式,在稳定科研院所基本研发方向、稳定科研人才 队伍建设和稳定经费支持方式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科研院所 持续开展优势领域基本科研活动,着力培养青年科研人才和 一线科研人员,进一步提升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二)自主选题,竞争择优。自主选题项目由科研院所依 托已有的科研资源和优势学科,围绕自身职能定位和基本研 发方向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并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专项选题和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公开、透明管理。竞争性项 目由科研院所根据省科技及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中重点支 持方向和领域组织申报,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后择优立项。(三)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规范并加强对科研院所基本 科研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根据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情况 和绩效评估结果,定期动态调整专项经费分配,实行有差别、 有竞争的经费支持。(四)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基本科研专项资金应当纳入 科研院所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福建
4、 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台账管理,专款 专用,提升绩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基本科研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统筹管理,科研 院所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科研院所具体实施。第五条 省科技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基本科研专项项目年度申报指 南和立项计划;(二)开展基本科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估, 研究提出基本科研专项经费分配方案;(S)审核科研院所申报的基本科研专项项目;(四)指导并监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建设,监督基本科 研专项项目实施及经费合理使用。第六条 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审核科研院所科研发展五年规划;(二)指导、监督科研院所开展自主选题工作;(S
5、)审核科研院所推荐申报的竞争性项目;(三)监督、检查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项目执行和资 金使用情况。第七条 科研院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组织编制科研院所科研发展五年规划,并经科研 院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二)负责自主选题项目的遴选和经费使用,做好自主 选题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验收结题工作;组织竞争 性项目的申报、实施。(三)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对基 本科研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四)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专项 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和资金的 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第八条 科研院所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术(科技
6、)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审议确立科研院所优势研究开发方向;(二)审议科研院所科研发展五年规划;(三)评议和遴选年度资助自主选题项目和竞争性项目 申报。学术(科技)委员会应由五人以上的科技、经济和管理 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出现涉及自己承担或参与项目,或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议的情形,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申请回 避。第三章项目类别第九条 基本科研专项项目设自主选题项目和竞争性项 目两类。第十条 自主选题项目由科研院所自主选题、自主管理、 自主验收,科技厅立项。科研院所推荐项目总经费不得超过 自主选题项目经费分配额度。第十一条 竞争性项目由科研院所根据申报指南中重点 支持方向、领
7、域和项目分配数等要求,自行选题、审核推荐。 科技厅负责组织评审,并根据竞争性项目总经费额度确定每 年度立项项目数和项目资助金额。第四章申报审批第十二条 科研院所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要求,合理安排并组织申报基本科研项目。鼓励青年科研人 员和一线科研人员承担项目。鼓励科研院所与高校、企业合 作开展项目研究。基本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人 每次仅能申请两类基本科研项目中的一项,已获支持尚未结 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项目。第十三条 申请基本科研项目及单个自主选题项目资助 额度,应经科研院所学术(科技)委员会集体审议推荐,并 在科研院所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第十四条 学术(科
8、技)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基本科 研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和自主选题项目的资助额度,报科 研院所法定代表人审核。根据法定代表人的审核意见,科研 院所填写年度基本科研项目的汇总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 签注意见后,纸质材料报省科技厅,自主选题项目的汇总表 须通过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审查。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推荐的自主选 题项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科研院所科研发展五年规划 方向或重复研究的项目予以取消,并相应减少支持经费。省 科技厅对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推荐的竞争性项目进行形式审 查,并组织评审,专家评审不通过的不予立项。第十六条 自主选题项目立项后,科研院所应在立项计 划下达
9、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 并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备案。竞争 性项目立项后,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单 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商议 签订项目任务书(文本格式由省科技厅制订)。第五章绩效评估第十七条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实行绩效评估制度。省科技 厅可委托第三方每三年对科研院所使用基本科研专项资金的 使用成效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科研院所科研绩效、成果 转化、带动效应和管理水平等内容。评估结果作为下一轮资 金分配参考依据。第十八条省科技厅根据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资金绩 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经费分配额度。 对
10、于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活跃、人才持续培养、项目管理规 范等绩效显著的科研院所,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对于技术研 发停滞不前、基本科研项目成果产出率低的科研院所,减少 经费额度。第六章执行与验收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项目承担人应按项目任务书及时完 成项目任务。自主选题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院所提交项 目验收材料和财务决算,由科研院所组织验收,验收材料应 当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科技厅备案。竞争性项目原则上采取简易验收。对项目任务内容指标 复杂,需要现场核实的,可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由省科技厅 组织验收或委托承担单位验收(验收专家由省科技厅抽取提 供)。本办法未明确的项目和经费管理,按照福建省科
11、技计 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无法继续 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中止或撤销,由项目负 责人提出申请,科研院所组织学术(科技)委员会审定,科 研院所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中止或撤销的 项目,剩余项目经费回收。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可以 从基本科研项目经费的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20%的费用 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院所在绩 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 年12月31日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