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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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为进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省工资支付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F:一、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一)设立范围。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二)

2、设定专户。总包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设立专户。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招标人都应在招标文件中对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并在施工合同中确定。总包单位应以项目为单位,在本县城区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存取该项目的工资性工程款。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二、专户资金的拨付(三)计算标准。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

3、方式予以约定。施工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已完成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不低于30%(市政项目25%)O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XI%工资性工程进度数=工程进度数X合理比重(四)拨付方式。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足额存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建设单位支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监理单位(人)下达开工令必备条件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按月支付。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应于每月25F1.前按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金额足额存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月最低支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

4、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审核后确定。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抵扣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从工程款中抵扣。(五)专户监管。专户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专户银行三方共同监管。并在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中明确专户资金各自监管职责。三、专户资金的使用(六)使用范围。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应专项用于已进行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七)实名登记。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总包单位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登记台账,并为该项目农民工集中统一免费办理工资银行卡,工资

5、银行卡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保管。(八)签订合同。总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九)规范管理。总包单位应设置劳务管理机构,负责考察所属项目部劳务分包信用,负责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每月对所属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每月至少填写一次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杳表。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资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

6、册建立、F1.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十)支付程序。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H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包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报建设单位确认后,次月10日前委托专户银行在3个工作日将农民工工资从工资专户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四、专户资金公示(十一)月公示。每月25FI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审核表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一份公示,一份连同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信息等由总包单位一并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7、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备案。监理单位(人)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于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总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显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监理单位(人)要督促按时足额支付。对拒不支付的要及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十二)竣工后公示。工程竣工后,总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项目经理、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班组长、农民工签字确认无拖欠后,可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由专户银行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五、专户日常管理(卜三)建立台账.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工程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拨付、工资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卜四)资料备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10日前,建设单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凭证(复印件)、总包单位将上月工资发放情况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专户设立银行应于每月15F1.前,将所有总包单位在该行设立的专户对账单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查。(十五)监督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

9、会保障局通过F1.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及集中清欠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六、监管措施(十六)落实监管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1542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职责。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支付工程款时,项目或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要将总包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按规定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没有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不予支付工程款。在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合同备案、施

10、工许可证手续时,对总包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项目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并作为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认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前置条件。(十七)严明工程建设单位支付职责。建设单位连续出现两次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责令限期整改,总包单位按照约定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对不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建设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视情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批评,有后续建设项目的将予以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监管资金

11、将限制拨付。(I-A)监理单位(人)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R志,未按时核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记入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系统。(卜九)加强总包单位履职行为监管.总包单位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监督电话、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和不良行为记录,并记入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系统。(二卜)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信息的,贵令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三次及

12、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二十一)严格专户资金支付管理。各有关银行要加强对专户设立工作及专户资金的监管。专户设立银行应根据专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未按托管协议约定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由专户设立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开户银行凡未按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和未按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送有关资料的,将不再作为总包单位设立工资专户银行(二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资专户实施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定期对开户银行工资专户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食,对不按托管协议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的银行,由人民银行按职责对其进行处理。(二十三)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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