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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并进一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
2、020)19号)、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国家、省系列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国有企业改革等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坚守其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适当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为企业增信作用。第二条本办法以国家、省、市三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依托,强化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实体,流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大力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是指已和担保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已开展政银担业务的纲行优先合作。二、适用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我区范围内注册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税收落地区)、征信正常以及无不良诉讼的,因生产经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新上投资项目等转型升级发展需要申请融资担保的中小微企业。三、担保额度标准第五条在我区“4321”政银担比例再担保业务合作存续期间,担保项目符合条件的原则上纳入政银担风险分担体系。根据政银担相关政策规定,原则上单户企业担保总额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元)。第六条坚守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主业,逐步扩大支小支微支
4、农担保业务规模,逐步提高单户担保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占业务总量的比重。第七条根据国家、省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管相关规定,单户企业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净资产的10%,单户企业及其关联方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净资产的15%。在保企业中单户(或单户及其关联方)在保总额超出规定的,应逐年核减至规定范围以内。第八条对申请融资担保的企业,根据企业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并结合企业所属行业、发展趋势、企业信用、涉诉情况、年度产值、税收贡献、就业贡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新增投资情况、现有贷款情况、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等情况,同时结合银行贷款品种合理核定担保额度和担保期限。第九条为区属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须经区政
5、府批准同意,但已明确被人民审行、银保监、财政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定性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区属国有企业,不再为其提供融资担保,存量业务应逐年核减。四、反担保措施担保项目对应的反担保资产折价后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担保额度,“税融通”“信用贷”“创业贷”“科保贷”等有单项政策文件规定的担保业务品种,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第十条不动产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期限25年,且能够设定反担保抵押登记的合法不动产,方可将该土地及对应建筑物作为反担保抵押物;企业已抵押的不动产,鼓励担保顺位抵押。具体折价见附件U第十一条其它资产抵(质)押,除不动产以外,其它能够设定反担保抵(质)押登记的合法资产。鼓励担保
6、积极拓展以存货、原材料、知识产权、企业政策性补贴筝反担保途径。具体折价见附件2。第十二条信用反担保,即关联人或关联企业为担保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关联人、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范围:(一)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职业经理人除外)及其配偶;(三)企业全体股东(包括股东自然人配偶,但风投公司除外;若股东6个及以上,持股总数80%及以上股东即可);(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实际控制的风投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持股的,股份加总计算);(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下其它持股50$及以上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持股的,
7、股份加总计算);(六)应项目所需须承担连带责任的其它关联人或关联企业。上述范围原则上不要求逐条落实,担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行研定,但上述条款落实过程须现场面签留影;确因身体出现重大变故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无法面签的,可通过授权委托(须经公证)他(她)人等法律认可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不动产抵押、其它资产抵(质)押、信用反担保三大类反担保措施,具体采用视担保项目情况而定;针对目前在保部分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落实有效反担保措施的,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第十四条经区政府批准同意,担保方可调整不动产和其它资产具体范围及折价标准。五、收费标准第十五条保证金方面,新增担保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再向企业收取保证
8、金;已收取的存量在保项目,应陆续清理。笫十六条保费方面,按单户企业担保总额(剔除“信用贷”“税融通”“创业贷”等单项政策担保额度)实行阶梯式收费;单项政策文件另行规定的,按政策文件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调整的,做相应调整。(一)单户企业担保总额100O万元及以下,按担保费率退/年一次性收取。(二)单户企业担保总额100O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针对超出单户担保总额100O万元的部分,按担保费率1.2%/年一次性收取。(三)单户企业担保总额2000万元以上,针对超出单户担保总额2000万元的部分,按担保费率1.5%/年一次性收取。(四)担保期限为半年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9、不足半年的(含半年),按一年减半收取。六、担保业务流程“信用贷”“创业贷”等有单项政策文件规定的担保业务品种,按政策文件执行。第十七条业务流程方面,企业申请一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一资料初审且符合要求一启动尽职调查一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一提交评审会进行评审f形成评审会决议一企业配合落实评审会决议一核保并督促银行放款一保后管理一到期续保或解保或代偿一整理档案并归档。第十八条申请融资担保的企业,需由载体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该企业在产业导向、环保、安全生产、履约、企业税收及就业综合贡献等方面进行把关。第十九条制度方面,担保应依据本办法完善包括项目初审、尽职调查、项目评审、反担保
10、措施的落实、担保贷款的发放管理、保后管理、档案管理、代偿追偿等在内相关制度,并报区国资委、区金融监管局审核备案。七、担保决策机制第二十条项目评审方面,依据单户企业担保总额原则上分为内部评审和区级评审,有单项政策文件规定的担保业务品种,按其文件规定执行。(一)内部评审,单户企业担保总额500万元及以下由担保内部评审决策。成立担保内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审会”),由担保总经理担任评审会主任,担保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为内审会成员;项目汇报工作主要由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完成,相关人员做补充汇报;各评委就是否同意担保、担保额度、反担保措施、保后管理等方面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实名投票表决(项目具体所在担
11、保业务部门不参与投票表决);内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内审会通过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担保的票数过半,即认定为通过评审,形成由评审会主任签发的决议(有效期半年),并将决议报送区政府、区国资委备案;同意担保的票数未过半,即认定为未通过评审。(二)区级评审,单户企业担保总额500万元以上由区评审会评审决策。成立市区融资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会”),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审会主任,区财政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投资促进中心、区建投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区评审会成员。区评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担保,负责日常事务和会务安排等工作,办公
12、室主任由担保总经理兼任。区评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担保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载体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评审会通过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担保的票数过半,即认定为通过评审,形成由评审会主任签发的决议(有效期半年),并将决议报送区委、区政府和评审成员单位;同意担保的票数未过半,即认定为未通过评审。(三)针对由区政府相关会议研定的项目,担保按会议纪要精神落实。八、保后监管与运行第二十一条保后管理,是指自银行向企业发放担保贷款至担保终结这一过程的管理,包括项目检查、逾期项目和解保项目的处理等。(一)项目检查,主要以担保业务部为主、法务风控部为辅。分为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
13、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对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载体单位发现担保企业出现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担保,担保可会同有关单位商定对策及措施以防控风险。(二)针对风险显现或将要逾期或已经逾期的项目,担保应在国有资产避免损失或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这一原则基础上,尽力化解,挽救企业,相关单位须积极配合担保此项工作;确需代偿且扣划金额为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代偿造成当年代偿率超过5%的项目,由担保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定,有关单位参照会议纪要精神落实。(三)到
14、期已结束担保的项目,担保业务部应及时办理解保等相关事宜,并完善业务档案,定期将档案移交担保综合部统筹管理;发生代偿的项目,自代偿之日起,该项目后续追偿和申报补偿等事宜以担保法务风控部为主、业务部为辅。第十七条业务流程方面,企业申请一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一资料初审且符合要求一启动尽职调查一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一提交评审会进行评审f形成评审会决议一企业配合落实评审会决议一核保并督促银行放款一保后管理一到期续保或解保或代偿一整理档案并归档。第十八条申请融资担保的企业,需由载体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该企业在产业导向、环保、安全生产、履约、企业税收及就业综合贡献等方面进行把关。第十
15、九条制度方面,担保应依据本办法完善包括项目初审、尽职调查、项目评审、反担保措施的落实、担保贷款的发放管理、保后管理、档案管理、代偿追偿等在内相关制度,并报区国资委、区金融监管局审核备案。七、担保决策机制第二十条项目评审方面,依据单户企业担保总额原则上分为内部评审和区级评审,有单项政策文件规定的担保业务品种,按其文件规定执行。(一)内部评审,单户企业担保总额500万元及以下由担保内部评审决策。成立担保内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审会”),由担保总经理担任评审会主任,担保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为内审会成员;项目汇报工作主要由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完成,相关人员做补充汇报;各评委就是否同意担保、担保额度、
16、反担保措施、保后管理等方面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实名投票表决(项目具体所在担保业务部门不参与投票表决);内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内审会通过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担保的票数过半,即认定为通过评审,形成由评审会主任签发的决议(有效期半年),并将决议报送区政府、区国资委备案;同意担保的票数未过半,即认定为未通过评审。(二)区级评审,单户企业担保总额500万元以上由区评审会评审决策。成立市区融资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会”),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审会主任,区财政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投资促进中心、区建投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区评
17、审会成员。区评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担保,负责日常事务和会务安排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担保总经理兼任。区评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担保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载体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评审会通过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担保的票数过半,即认定为通过评审,形成由评审会主任签发的决议(有效期半年),并将决议报送区委、区政府和评审成员单位;同意担保的票数未过半,即认定为未通过评审。(三)针对由区政府相关会议研定的项目,担保按会议纪要精神落实。八、保后监管与运行第二十一条保后管理,是指自银行向企业发放担保贷款至担保终结这一过程的管理,包括项目检查、逾期项目和解保项目的处理等。(一)项目检查,主要以担保
18、业务部为主、法务风控部为辅。分为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对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载体单位发现担保企业出现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担保,担保可会同有关单位商定对策及措施以防控风险。(二)针对风险显现或将要逾期或已经逾期的项目,担保应在国有资产避免损失或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这一原则基础上,尽力化解,挽救企业,相关单位须积极配合担保此项工作;确需代偿且扣划金额为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代偿造成当年代偿率超过5%
19、的项目,由担保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定,有关单位参照会议纪要精神落实。(三)到期已结束担保的项目,担保业务部应及时办理解保等相关事宜,并完善业务档案,定期将档案移交担保综合部统筹管理;发生代偿的项目,自代偿之日起,该项目后续追偿和申报补偿等事宜以担保法务风控部为主、业务部为辅。第二十二条退出机制,在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经营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逐步合理地压缩企业担保额度,具体如下:(一)新增担保贷款原则上3年以内不予压缩(明确不予续贷的除外);(二)从为企业提供担保的第4年开始,按单户在保总额分类压缩:500万元及以下,按不低于原始担保总额的5%逐年压缩;500万元以上1500万元(含)
20、以下,按不低于原始担保总额的8%逐年压缩;1500万元以上,按不低于原始担保总额的10%逐年压缩。(三)在保期间内,企业出现营收大幅提升、转型升级、扩大投资等有利企业发展的情况或出现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困难的,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处理。(四)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对所有已在保项目原则上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按本项(二)、(三)执行。第二十三条保障机制区财政每年按担保上年年末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预算(含4321业务约定由区政府承担的10%责任部分),专项用于担保充实资本金、代偿补偿、政策奖补等,以增强担保抗风险能力。第二十四条追偿协调机制针对在国有资产追偿清收过程中需
21、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常务副区长不定期主持召开协调会,载体单位、财政、招商等相关单位参会,共同谋划,统筹协调推进项目清收,以加快国有资产回收进度。九、其它事项第二十五条国家、省、市、区如出台其他担保政策,参照执行其他担保政策;国家、省、市、区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依照上级文件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会同担保负责对外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步废止。附件1不动产折价执行标准序号名需类别性质(或分类)价值确定法*指导也标准折价标准)考标准值各注土地国有出让工业用电土地坐落在区内按实际支付的土地款折算:土地坐落在区外采取出
22、让合同价的40%或实际取海支付的土池款折算.二者乳低原则.土地使用权剌余使用期限25年.且能设定反担住宅商业用地净地按不高于出让合同价的9端折算;非净地,因土地成本巳折合计入的应St筑物价格,所以此类土地不单独进行折价.保叁押登记的合法不动产:土地折价,原则上不考虑净残值。/其它集体流转地在土地流转合同价或实际支付土地款的基础上,按年限平均法折算.?/工业r房厂房全钢结构隼层捺口高度15米,折算800元m:4.5米这单层檐口高度8米,折算900元/肝:隼层捺口高度28米.折算】OOO元m,厂房自竣工或发证之日起.房龄10年,在对应折算标准上再按折价:10年W房龄(20年,在商应折算标准上再按8
23、0t折价:20年这房龄30*Wr财点护置标出卜祖料够混凝土基础,温凝土地面.钏柱.钢梁,钢板或崎母围护,铜板屋面。跋木菇构单层按900元m折算:二层(含)以上按K)Oo元tf折算.枝中承重,纲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混合结构三层以下按1200元m折算:四层(含以上校1300元m折算。管埼或部分铜舫混聚土是柱承重,铜筋:混凝土圈乘,为造柱,预制或现浇楼地.平屋面或瓦屋面。钢混结构按1300元m折算.0份7K1.If1.升E、H-I-IT按60%折价;房静)3。年.在对应折算标准上再按40折价.钢伤混凝土梃架结构,耍柱、现浇整体装配。在建工程已竣工且未取得权证采取厂房对应靖构标准折算和遹工方
24、确认主体工程实付金颖折算.二者孰低原则./工程未爱工按不高于施工方黄认主体工程实付金融的80%折算。/三住宅及营业性用房按购买价或市粉评估价的70%折算。/四通过司法拍卖或产权交易所交易等合法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按录终两买价的8凡折算。/附件2其它资产折价执行标准序号名爵类别或检及折价标准介才标准值动产生产设备自造买或出厂之日2年,技净值的50%折算:2年自购买或出厂之日W5年,按净值的40%折算:5年自购买或出厂之日W1.O年,按净值的30%折算。单个净值N15万元生产设备和车辆使用年限超迂IO年,拒把作为反担保抵(质)押甥.车辆单个净值,25万元给版自购买或出厂之日W2年,按净值的7双折算:2
25、年自购买或出厂之日5隼,按净值的60%折算:5隼自购买或出厂之日W1.O年.按净值的56折算:自购买或出厂之日10年.按净值的4略折算.单个净值2100万元船舶轲余使用期限应25年.否则拒绝作为反坦保抵质押物。股票境内主板上市企业股票(ST股或*ST股或被苗管部门给予风险壑示的除外)质押率50%,对成长性良好、处于行亚优势地位、盈利能力强的段票.质押率可上浮不超过10&中小板上市企业股票演押年4O&制亚板上市企业股票质押率30%,科创一原押率2Oa二股权境内非上市的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率嗅7够,/境内非上市的小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率W60/境内非上市的非银行指金融机构股权以应缴玄忒的50或每股
26、净资产的50%折算,二者孰低原则。/四债界国家发行馈券按票面价值的100Sr*,/地方政府发行镣券按票百价值的95%折算./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馈券按票面价值的90%折箕./持有评级AA及以上并由非金融机狗发行的企业(或公司)债券按票面价值的80折算./五票据存单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存单按票面价值的100%折算。/六应收聚款付款方为机关事业单位按应收赈款E90E折算。付款方为国有企业按应收账款W80折算。KK*必4c4+羯之4、同一致,即双方为宣接购I公也;rA也抄旧付款力为境内主板上市昨国有企业按应收系款W70折算.球可区、Tr万荻图王书生口佰的付款方为境内非主板上市,但国于新三板或创业版或科创板或战耗或高能等类型的企业按应收账款W60折算OIW八.6,X1.ZKJ-4业;D.PW“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