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选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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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占自治区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选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选聘工作,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两个覆盖”晋位升级,推动自治区级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自治区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聘管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第二章选聘原则及条件第三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要面向党政机关、国有企

2、事业单位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军队退休、自主择业干部,以及有过社会组织从业经历的人员公开选聘。第四条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责任心强,作风务实,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无违法犯罪记录。(三)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掌握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政策法律,了解社会组织相关经营管理常识。善于做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四)选聘对象应具有大专以上学

3、历,中共正式党员,党龄在10年以上,首聘年龄原则上在62周岁以下,且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基层党务工作经验的可适当放宽。(五)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第五条岗位设置。设置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委秘书、党建工作站站长三种岗位。党委办公室设党委秘书1名。党建工作站设站长4名。党委秘书和党建工作站站长实行竞聘上岗。第六条聘用。拟聘用人员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社会组织党委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期为1年,期满后通过组织考核,称职以上人员可续聘。第七条补贴。党建工作指导员补贴由工作补贴和绩效补贴组成。党委秘书、党建工作站站长工作补贴每月4800元,党建工作指导员

4、每月3800元。绩效补贴只发给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控制在党建工作指导员总数的30%以内),次性发放5000元。第三章工作职责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委秘书、党建工作站站长在社会组织党委、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八条党建工作指导员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指导自治区级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做好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完成宣讲及教育培训工作。(二)检查社会组织党组织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情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换届,培养党建业务骨干。(三)做好宣传工作

5、,注重抓好不同类型典型的培养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力争推出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有影响的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四)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统一战线等工作。(五)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加强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六)指导社会组织做好登记、变更、换届及评估等业务工作,督促社会组织按时完成年检年报工作。(七)落实走访调研制度,熟悉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完成社会组织党委、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党委秘书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承担党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议等重要文

6、件和党委领导重要讲话的起草工作。协助党委完成党委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二)审核修订以党委名义起草的文稿并做好以党委名义下发的文件的审核工作。(三)按照党委书记、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指示要求组织安排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重要活动和工作日程,并做好记录。(四)负责党委会议记录,起草印发会议纪要。(五)根据党委意图和要求,深入社会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对党委有关重要问题的讨论,受党委委托提出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六)做好对各党建工作站、各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协调、服务工作。及时转达社会组织党委、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

7、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工作任务及指示要求。督促和检查社会组织党组织贯彻党委决议,掌握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七)安排好党委民主生活会,并做好记录。会后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八)做好党委及党委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党建工作站站长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坚决贯彻执行社会组织党委、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决策部署和各项指示要求。(二)负责党建工作站全面工作,全面掌握党建工作站情况,熟悉所辖社会组织数量、类型、组织建设等基本情况,了解所辖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对有实际困难的社会组织做好跟踪指导。(三)抓好所属党建工作指导员日常管

8、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效率,督促党建工作指导员认真履职尽责。(四)参加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做好工作汇报。(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一条报告工作制度。党委秘书、党建工作站站长准确掌握党委机关和党建工作站情况,按时参加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例会,做好工作汇报。重大事项随时报告。第十二条双向鉴定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到社会组织走访调研,需要详细填写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双向鉴定卡,社会组织党委签署意见后,党建工作指导员和社会组织各留存一份备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双向鉴定卡作为党建工作指导员检查指导社会组织工作的参考依据

9、。第十三条请销假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按时上下班,请假需履行审批手续。1天以内由党建工作站站长、分管副局长(副主任)批准,2天以内由局长(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社会组织党委书记批准。每月请假不超过2次,未请假的扣除相应天数工作补贴。第十四条教育培训制度。结合举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培训班,每年应对党建工作指导员进行专题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保证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切实提高党建工作指导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尽责能力。第十五条严明工作纪律。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切实做到思诚干净担当,不得在社会组织领取任何报酬和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接受社会组织宴请和馈赠,不得借工作便利向社会组织提出工作之外的要求

10、。宣讲培训要严格按规定内容和要求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不得出现不当言论;不准包庇、纵容社会组织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第五章考核评定第十六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分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评定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双向鉴定卡为基本依据,综合党建工作指导员日常表现,由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征求相关单位或社会组织意见,经社会组织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同时,将党建工作指导员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第十七条考核结果运用。考核优秀以上人员发放年度绩效补贴。第六章解除聘用协议第十八条党建工作指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社会组织党委应与党建工作指导员解除聘用

11、协议:(一)工作中有违反党纪行为或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工作中有违法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三)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四)累计旷工达到3天以上的;(五)考核不称职的;(六)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客观情况,不能胜任工作的;(七)年满65周岁的;(八)党建工作指导员自愿离职的;(九)有违反本办法、聘用协议行为的;(十)社会组织党委认为有必要解除聘用协议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民政厅党组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区管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内民政党组(202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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