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位论文抽检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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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位论文抽检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XX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XX市学位办”)组织的已授博士、硕土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抽检,以及学校委托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学校抽检”)o第二章抽检办法第三条学位办和XX市学位办每年分别对上一学年已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检,抽检办法等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第四条学校抽检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与答辩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同步进行。

2、研究生院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抽检。第五条学校抽检采取随机抽检与跟踪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延期或结业转毕业、在职攻读、同等学力、留学生及上一年度学位办或XX市学位办抽检“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及学科的学位论文将进行重点抽检。第六条学校抽检的论文采取双盲评议,抽检论文为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院系同意送审的学位论文盲审稿。第七条学校抽检的论文每篇由3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由学院组织复议后判定是否为“存在问题”论文。第八条博士学位论文被学校抽检的,抽检合格方可申请答辩;认定为“存在问

3、题”的博士论文需修改并由学院组织复议,复议合格后方可申请答辩。论文复议期间暂缓申请答辩。抽检结果超过8周(自论文抽检之日起算,寒暑假及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未全部返回者,如已返回的意见无异议,经导师、学院同意,可进入答辩等后续流程,如答辩后返回的评审结果出现不合格等异议情况,论文作者仍应按照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论文,并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后重新归档。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被学校抽检的,抽检结果不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的前置条件(经过抽检程序且通过学院组织的论文评审即可进入答辩等后续流程)。若答辩后返回的抽检结果出现“不合格”情况,其正在进行的学位申请流程暂行中止,按要求修改完善论文且经导师与学院审核通过、重

4、新归档后再行恢复;若论文作者已授予学位的,应限期完成论文修改并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后重新归档,未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本次学位申请与审核结果无效,已发的学位证书将予以收回。第三章问责办法第十条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并由学院对其导师进行质量约谈。第十一条在学位办或XX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还将做出以下处理:1、暂停导师相应学位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存在问题”论文篇数累计达3篇以上(含3篇)的,取消其导师资格;2、按照6个/每篇扣减所在院(系)相应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分3年执行;3、学校对相关院(系)负责人进行质量

5、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二条在学校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博士学位论文,暂停导师博士生招生资格2年,并按照2个/每篇扣减所在院(系)博士生招生指标。第十三条在学校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的硕士学位论文,暂停导师硕士生招生资格1年,并按照2个/每篇扣减所在院(系)硕士生招生指标。第十四条在学位办、XX市学位办及学校抽检中被认定“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按照XX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被学校抽检的博士学位论文按照本规定进行质量评价,不再参加校盲审和学院明审。被学校抽检的硕士学位论文仍需按照学院规定的评审流程和办法进行论文评审。第十六条本办法为XX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XX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XX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的补充规定。第十七条医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XX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抽检的暂行规定、XX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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