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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太湖洵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农规(2024)1号沿太湖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切实加强太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太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太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7口附件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太湖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保护太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疗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太湖渔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湖水域内所有渔业活动。太湖
2、水域沿岸以太湖大堤为界,沿湖河口南水闸的以水闸为界,无水闸的以河口湖岸连线为界。第三条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履行太湖水域渔业监督管理职责,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第四条太湖水域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太湖银鱼翘糊红舶秀丽白虾、太湖青虾中华绒鳌蟹、太湖梅鳏河蝶等三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渔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太湖银鱼翅嘴红蛤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为:太湖胥湖和东西山东经120175”-120289,北纬313z7-31135”之间水域。太湖青虾中华绒鳌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为以下8个拐点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太湖大桥北(12
3、01937.44E,311323.96N),南山公园(12020,24.65E,31555.76N),谭东(1202136.85E,311533.92N),长岐(12021,38.82E,311532.69N),坎上(1202235.32E,311603.21N),度假区水厂(12023,35.88E,311449.50N),百花湾(120o226.32E,31013,19.2。N),渔阳山水厂(120226.32E,311319.20N)。太湖梅好河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以下4个拐点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乌龟山东南(1201405E,31019,10N),拖山南(12008,54E,31
4、1952N),拖山(12009,37E,312358N),乌龟山东北(12014,47E,312320N)。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水域,禁渔期为每年的1月1口12时起至9月16日12时。禁洵期间,除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情形外,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活动。第五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外,太湖水域还禁止使用下列渔具和捕捞方法:踏网、机拖螺蝴、锚鱼、花篮、小钓、密眼流刺网(网目小于12mm)、三重及以上刺网等。禁止携带炸鱼、赤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第六条因科研、教学、发源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应当依法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
5、捞许可证。第七条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进行休闲垂钓的,应当按照一人一杆一线一钩进行,不得买卖垂钓渔获物,不得使用长线串钩、多杆多钩、单线多钩或者使用船、艇、筏、遥控器具、可视化设备等辅助工具变相从事生产性捕捞。第八条在太湖水域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渔业资源监测与评估,由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的,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接受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放生,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九条在太湖水域进行水工建设、疏航、勘探、爆破等作业的,应当依法经批准后实施。因施工作业或者排污、倾废等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第十条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根据职费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