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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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体系,加快技能河南建设,推动弄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开展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技活动。第三条竞赛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

2、促建,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社会氛围。第四条竞赛应当聚焦我省产业发展,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层层选拔的原则。第五条竞赛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第二章竞赛体系第六条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市、县一:级。省级竞赛分为河南省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省技能大赛)、省级行业竞赛和省级专项竞赛三类。第七条全省技能大赛是指由省政府主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实施的省级最高规格竞赛活动,冠名“河南省第XX届职业技能大赛”。全省技能大赛与世界技能大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分别简称世赛、国赛)相衔接,每年举办一届(承接国际、国内重要综合性赛事的年份除外),原则上于上半年举办。赛项可结合我省实际设置。省级行业竞赛分为一类赛、二类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一类赛是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举办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竞赛,冠名“XX年河南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XX大赛”。二类赛是指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级行业(系统)组织,省属大型企业等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冠名“XX年河南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XX竞赛”。省级专项竞赛是指国家级专项竞赛河南省选拔赛。举办周期、冠名与国家级专项竞赛保持一致。第八条市、县级政府应当

4、积极建立完善本地竞赛体系。第九条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是竞赛的重要基础.鼓励企业、院校等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练兵比武活动。第十条各地应当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为竞赛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隙。第三章竞赛计划第十一条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备案、公布等程序。第十二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竞赛应当具备符合竞赛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可靠的经费保障、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条件。第十三条举办相应级别行业竞赛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年度竞赛申请,明确竞赛职业(工种)、规模及举办时间等事项。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年度竞赛申请进行汇总,压

5、缩合并重复赛项,履行备案程序,拟订年度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确需变更备案内容或取消竞赛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后续工作。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安排部署竞赛整体工作。组委会下设综合、技术、宣传、监督仲裁等部门,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第十七条举办竞赛一般包括赛前准备、集中比赛、赛后总结等环节。第十八条赛前准备一般包括选手报名、组建专家组和裁判组、试题命制等工作。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中原技能领军人才”“河南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的人员,不得以

6、选手身份参加省级及以下级别竞赛。国家级竞赛省级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选取,设组长一名,负责竞赛规程制定、试题命制等工作:裁判组成员从裁判库中选取,设裁判长一名,负责组织赛项执裁、成绩评判、技术点评等工作。竞赛试题原则上按照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命制,以实际操作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试题分为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部分的,实际操作部分分值应占70%以上。第十九条集中比赛一般包括开幕式、比赛、闭幕式等活动。开幕式主要包括奏唱国歌、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等事项。比赛主要包括理论知识比赛、实际操作比赛、成绩评判等事项。闭恭式主要包括技术点评、宣

7、布成绩、颁奖等事项。鼓励竞赛主办单位同期开展技能展演、论坛等交流活动。第二十条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门内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及时印发竞赛结果通知,落实奖励政策。市、县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年度竞赛总结。第二十一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赛事组织、安全防护、奖励兑现、成果转化等工作.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文明参赛。专家、裁判、监督仲裁、领队、指导教师(教练等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员,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比赛进程和结果。第五章竞赛集训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加强选手梯队建设,科学组织集训工作

8、,推动竞赛成果转化。第二十三条省级集训主要针对国赛赛项开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集训工作,按照竞赛周期组建赛项集训队,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设立集训基地,开展集训工作。第二十四条集训选手应当严格按照集训要求,刻苦训练。技术指导专家组由专家、教练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集训方案并组织实施。集训基地应当为集训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集训选手为职工身份的,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集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河南省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推广中心应当为集训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加快推广世赛技术,促进竞赛成果转化。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二十六条竞赛经焚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资金,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出资,企事业单位提供

9、的冠名、广告宣传等资金,社会赞助、捐赠等其他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用于竞赛组织实施、赛项补贴、集训和奖金等开支。第二十七条纳入省级年度竞赛计划、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竞赛项目,一次性竞赛补贴标准原则上为:全省技能大赛每个赛项25万元,省级行业一类赛和省级专项竞赛每个赛项15万元,省级行业二类赛每个赛项5万元。不足部分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省转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积极承办国家级行业一类赛、专项赛及国际重要赛事。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竞赛项目,经费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第二十八条各地、各单位应当加大集训基地建设力度,支持其争创世赛中国集

10、训基地。牵头世赛中国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2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他世赛中国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国赛省级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各地应当将选手赛前培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落实相关政策。第二十九条鼓励各地承办国家级、省级竞赛,并予以经焚支持。第三十条竞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率”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七章政策激励第三十一条竞赛合理设置选手个人奖项,各赛项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总数的50%。第三十二条对竞赛活动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选手,可以优先推荐参加

11、相关领域评比表彰。第三十三条对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条件的选手,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第三十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福利等挂钩。事业单位参赛人员在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予以奖励。世赛获奖者、国赛金牌获得者纳入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可适用人才编制政策,按规定办理入编入岗手续。第三十五条教练本人或其指导的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直接参加职称晋升评审。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本人及教练可不受单位推荐名额限制,优先参加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成绩特别突出是指

12、代表国家参加世赛、获得国赛前三名、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或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三十六条对获得世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和专家教练团队参照国家相应标准给予奖励。对世赛正选选手选送单位相应赛项团队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其专家教练团队按照获奖选手标准给予奖励:一次性给予金牌、银牌、铜牌选手选送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育奖补资金10万元。对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选送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育奖补资金5万元。对获得全省技能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行业一类赛、省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第三十七条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出台完善竞赛激励政策,对竞赛获奖选手以及在选手培养、竞赛组织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市、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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