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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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做好研究生资助工作,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高度重视研究生资助工作,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计划处、发展联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并完善研究生资助方面的政策,指导研究生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生院为秘书单位,负责资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各项资助工作的执行;发展联络处负责社会资助资金的募集;财务计划处负责资助资金预决算

2、和发放。第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设立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落实,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第四条研究生资助包括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三助”(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专项奖学金、专项助学金、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培养的中国籍研究生,具体资助项目的适用范围详见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和通知。留学生另行制定资助办法。医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方案由医学院另行制定。第二章研究生助学金第六条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培养的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

3、支出。第七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5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学年。第八条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财务计划处负责将拨款转入助学金专门账户,学生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研究生注册名单(或报到名单)制作助学金发放清单,由财务计划处按月发放。第九条助学金发放年限为:普通博士研究生四学年(其中本科直博生五学年);硕士研究生为学校规定的正常学习年限。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提前完成学业的,自学籍结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第三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十条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第十一条博士研究生

4、学业奖学金(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基本招生指标类型的博士研究生8200元/学年,专项支持招生指标类型的博士研究生18000元/学年。(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生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单造册,财务计划处予以发放。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为12000元/学年,二等为6000元/学年。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学业奖学金。(二)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并下达等级、额度分配方案;学生处具体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结果经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复核后,由学生处发文公布,

5、财务计划处予以发放。(S)各院系应成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应由分管领导、导师代表等构成。院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制订或修订奖助学金评定细则,对本单位硕士研究土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中的问题进行决策。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学校领导小组“裁决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申诉事项。第四章研究生“三助”第十三条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统称“三助”。研究生“三助”工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该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第十四条原则上所有招收博士生的导师

6、均应提供助研岗位。自XXXX年秋季学期起,基本招生指标类型的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不低于23000元/学年,专项支持招生指标类型的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不低于6000元/学年,重大科研项目招生指标类型的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不低于31200元/学年。学校鼓励导师为硕士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第十五条助研津贴由导师通过学校助研酬金系统发放,具体发放金额由导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对于考核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在一个学年度内导师发放的总额应不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导师可以适当降低发放标准,但应将考核结果及时送培养单位管理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报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备案。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导师

7、助研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工作,对无故不按标准发放助研津贴的导师,学校将暂停其下年度招生资格。第十六条研究生“三助”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学校相关文件。第五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第十八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万元。第十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校、院两级评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评定办法详见XX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第六章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第二十条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专

8、项奖学金和专项助学金两类,由社会捐赠资金设立。第二十一条学生处应在“学校领导小组”指导下分配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的名额,评审工作一般由发展联络处会同学生处依照各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具体落实。第二十二条发展联络处积极争取社会各界资金在校内设立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第七章帮困助学第二十三条在研究生教育实行全面收费的条件下,研究生助学贷款是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保障。学生处负责在“学校领导小组”指导下,根据国家研究生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组织助学贷款的申请与还款确认等工作。第二十四条临时困难补助是学校为帮助因突发情况而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度过经济上的难关而设立的专项帮困资助方式。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核报学生处批准后予以发放。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于在研究生资助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由“校领导小组”拟定修改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修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为通则,研究生资助的各项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XXXX年9月起施行,XX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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