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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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与管理,规范课程库信息,促进课程体系改革,提高课程质量与内涵,根据XX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章课程建设第二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的宏观管理、公共课程的建设规划、信息系统建设、评估检查等工作,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体系的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评估检查等工作,公共课程开课院系在研究生院的指导下具体承担公共课程的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评估检查等工作。各课程应建立教学团队,设立责任教师,由责任教师领导教学团队成员具体负责相应课程的建设与教学实施工作。第三条研究生课程建设要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

2、心,有机融入课程思政内容,以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集体为主线,围绕政治认同、家国情怀、文化素养、宪法法治意识、道德修养等重点优化课程思政内容供给,系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实现学科人才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为基本依据,加强不同阶段研究生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整体优化与有机衔接。第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需求,按需设立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以资助公共课程和特定专业课程的建设。各院系应完善机制,健全激励体系,统筹使用各类经费,加大对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的常态化投入,对学校批准建设的课程提供政

3、策与配套资源支持。第五条课程建设项目一般分为招标、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等程序。学校对项目建设经费实行预算额度控制,根据项目进展和建设质量、效益分期拨付、动态调整。未按进度完成建设任务的,停止经费资助,并追究责任教师、院系主管领导等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三章新开课程管理第六条研究生院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和上级部门要求,负责协调研究生公共课程的调整,并组织新开公共课程的论证工作,开课院系负责后续的建设和教学工作。各院系应根据学校要求、学科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发展动态,动态调整课程体系,并建立规范、严格的新开课程审查机制,明确课程设置标准,坚持按需、按标准审查课程。第七条新开课程由院系在相关专家委

4、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学校于每年6月和12月进行新开课程的集中审核与结果公示。第八条学校对新开设课程申请从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教学团队、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新开课程具体要求:L新开课程教学目标应与研究生培养目标相匹配,核心教学内容与现有课程不重复。2,新开课程的名称、学分、学时、课程简介、教学目标、课程大纲、教材或参考资料、考核方式、责任教师等基本信息完整、准确、规范,中、英文版本应完备、一致。3 .教学团队成员应符合XX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规定。4 .新开课程须经院系相关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第九条新开课程申请流程:1 .课程责任教

5、师填写XX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设申请表、XX大学研究生课程教材、教参选用审批表,与相关材料一起提交至学院(系)进行初审。2 .院系根据新开课程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院系相关专家委员会审议。3 .院系专家委员会结合学科研究生培养目标、学科发展动态、现有课程设置情况,对拟开设课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院系教材选用相关专家委员会对教材、教参选用进行审核,并报院系党委核准,人文社科相关课程选用的境外教材,需报校研究生教材选用审核小组审查。同意开课后进行公示。4 .公示通过后,由课程责任教师或研究生教务将新开课程信息通过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至研究生院审核。5 .研究生院根据

6、教育部、学校的相关文件及对新开课程申请的检查与评估情况,可对新开课程提出修改与调整的建议与要求。修改与调整后,需再次经院系专家委员会审批。第十条获准的新开课程将分配课程代码,纳入课程库,可列入后续入学学生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允许列入已执行或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第四章课程维护第十一条学校将对已设置课程的开设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审查,保证课程符合培养需要、保持较高质量。对于不适应培养需要的课程应及时进行调整,对于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课程提出改进要求。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及时调整任课教师、另行开设或停止开设。第十二条选用教材有变更的,应根据学校教材选用相关管理规定完成审核后在课程

7、库信息中更新。课程中文名称、课程英文名称、课程学分、学时数一经审核通过并纳入课程库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第十三条课程性质、课程分类、是否跨学期、成绩记录方式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得进行修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课程责任教师和院系在与相关管理人员及学生进行充分沟通后,由课程责任教师提出修改申请,经院系、相关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至研究生院备案。第十四条其它课程信息的修改,由课程责任教师提出修改申请,经院系、相关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至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五条连续2年未开课的课程,原则上不再开设;连续2年选课人数低于5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再开设。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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